现在中国在临床上已经很少使用中医和中医的病名来诊断一种疾病。这有什么不对吗?西医的化验诊断要比中医的主观诊断法更为精很确。然而事实并非这样简单。西医的确在肉体的层次上可以做得很精很确,但问题是中医的治的疗对象并不仅仅是肉体。如果用计算机作为比喻的话,西医的诊治对象是计算机的硬件;而中医的诊治对象则不仅是计算机的硬件,还包括它的软件。当“硬件”的标准来要求中医诊治一个“软件”时,不仅会出现不少误诊,同时还无法按照中医本身的理论去治的疗。
我每次生病时,就来到北京一家有名的中医医和院门的诊部,但每次医生都为我开西药。当我强调一定要吃中药时,大夫们都会觉得我很奇怪。我的这种待遇,并不是因为我是洋人,习惯吃西药。因为我的国内朋友去中医门的诊看是病时,医生首的选药往往还是西药。
具体而言,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如果要求标准技术包含专利,美国专利外观专利,标准组织通常要求专利权人尽快向标准组织披露事实,如何申请美国专利,以便标准组织能够准备替代技术解决方案。 。如果专利无法获得批准,该专利将取代该专利。如果专利权人未完全披露与该标准相关的专利,并在专利被批准为标准后向实施者主张专利权,则将发生专利劫持。因此,与标准组织正在制定的标准相关的专利信息的公开是批准该专利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为此,标准化组织拥有知识产权政策(IPR政策),几乎所有国际,美国专利代理公司,地区和国家标准组织都在其知识产权或专利政策中包含专利公开条款,以对专利持有人施加专利信息。披露义务。重要的内容是要求持有其标准专利的成员根据FRAND原则(公平,合理和不歧视)授予专利许可。
西医理论根本不承认中医理论中的气、经络、阴阳五行说等等。所以中医为了“科学化”,其治的疗配方中的思维就越来越接近西医的思维模式,现在选药越来越不按传统的性味模式相配而是按西方科学的药理作用相配。
5年前,我在一家中医实习时,西藏美国专利,有一位患胃酸过多的老太太进来去诊。老师按照中医的望闻问切循序诊断后,告诉我们说中草药里有7味药能控制胃酸过多,随后他竟在一个只有12味药的方子中把这7味药全用上了!中医的思路不应该是这样的,顶多有一两味控制胃酸的要就足够了,其它的药都是用来调整她胃酸产生过多的原因。这位老师的思路显然是西医的“胃的病治胃”的思路。第二个星期老太太又来了,显然这个方子没有达到疗的效。这种思维模式的后结果只会是丰富了西医而弱化了中医,于是中医伟大的传统就变成西医的一个附庸物。
您好,欢迎莅临联邦知识产权,欢迎咨询...
![]() 触屏版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