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文件撰写的不同
1、关于技术部分
不论美国专利还是中国专利的说明书,都是以所属技术领域作为开头的。撰写美国专利时,技术领域部分切忌描述发明内容本身,只要提到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范围即可。这一点实际上与中国专利的要求是一致的。
2、关于背景技术部分
撰写美国专利时,背景技术的内容越简洁越好,提到一些基本概念即可,不必进行详细说明。这一点与中国业界的习惯不同,美国专利申请,审查员一般倾向于要求背景技术有详细说明。
3、关于发明内容部分
美国专利要求简明地直接叙述发明的技术内容,勿须按照发明目的、技术方案、积极效果这样的模式进行叙述。而中国专利则要求按照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技术方案的积极效果这样的顺序进行说明。
4、关于具体实施例部分
撰写美国专利时,要尽可能提供多个实施例,并且,在撰写实施例时勿须引用发明主题。另外,美国专利申请费用,在这部分内容的描述中,为了避免对专利的保护范围造成限制,不要使用“本发明(the invention)”这样的文字,更好是使用“本实施例(the embodiment)”来替代之。
5、关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性文件的重要部分之一,撰写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权利要求书中不要使用部件在图中标号,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权利要求范围的缩小,还会增加审查员的麻烦,因为审查员审查带标号的权利要求书时,必须与说明书和附图对照。
2)权利要求中不要使用其特征在于(characterized in)”这样的文字,因为这样会使人认为前序部分内容属于现有技术,对申请人是不利的。
3)权利要求书应按不同层次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即独立权项)可以要求较宽的范围,从属权利要求(即从属权项)现逐渐细化到具体方案;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可以尽量上位概括,而中国专利中,所有的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能使用过于上位的权利要求。
4)一项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系统权利要求等;发明名称勿须与权利要求的类型严格对应,例如,当发明名称为产品时,权利要求也可以包含方法。
5)权利要求的数量与费用关系较大,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项,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项时为基本费用,若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项,或者权利要求总数超过20项,则会产生附加费用。
6)要慎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因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会使属权利要求总数的数量迅速上升。如果权利要求1-9项都不是多项引用,而权利要求10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9中的任一项,则此时的权利要求项数将是9+9=18项;如果权利要求11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0,则进一步增加为9+9+9=27项,所以其增长速度是非常快的。(建议方式,是在收到审查意见之后再考虑是否采用这种多项引用,因为那时可能会删除某些权利要求,可以减少总费用的增加。)
7)权利要求中引出技术特征时,使用“comprising”是好的选择,美国专利申请注册,要尽可能避免使用“consisting of”。
8)美国对于-多少的范围控制比较松一点,有些大约5%,这种比较模糊的这种表述其实是可以被支持的。
2012年9月16日,《美国发明法》的大部分条款,美国专利申请复审机制,包括允许以受让人的名义提交专利申请的条款生效。
2013年3月1日起,“新发明申请人”正式替代“新发明人”,成为专利保护的基础。
2014年6月判决的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一案中,指出,专利权人在权利说明书中不能对权利内容做过于宽泛的解释,在申请专利的权利说明书中明确的界定专利权的边界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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