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分为三类:
1、德国发明
德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发明应授予所有技术领域中新颖的、基于创造性活动的、可工业应用的发明。
2、德国实用新型
德国实用新型采取注册制,其保护客体与专利类似,但不包含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也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3、德国外观设计
德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为任何能够工业制造或手工生产的产品的设计,以及产品的零部件的设计。
2005年立法提出了重大改革,包括转向先发明人申请制(first-to-file system)。 (由于还缺乏如何计算损害赔偿共识而未颁布)。
2006年,联邦高在eBay v. MercExchange案件中指出,由于授予专利侵权禁令是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equitable remedy),如果要给予禁令,则必须遵守传统的衡平法的要求。
2007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1.高在KSR v. Teleflex案件中评议了审查专利显著性的标准。
2.引进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同行评议等非传统制度,欧盟专利申请多少钱,试图加快和提高专利审查质量。
3.进一步尝试专利法改革立法(未颁布)。
2011年,福建欧盟专利申请,专利法修订案完成,欧盟专利申请费用,由奥巴马在9月份签署公布。美国专利权模式由“发明人制”( first to invent)改为“先发明人申请制”(first inventor to file)。
这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重要依据,可以判断该申请是否具有足够的许可能力。一旦检索到类似的文件,就有必要判断它是否具有创新性,并采取进一步措施来避免它。如果无法避免任何方法,则不建议使用该应用程序。因此,在申请文本之前需要很好地搜索发明专利。这种搜索需要一些时间;如果需要修改或改进,所需时间将更长。由于专利律师不是发明人,欧盟专利申请流程,发明人需要仔细确认书面案件。一旦有了新的想法或启示,就需要及时向代理提供与代理进行通信。有些客户总是认为代理商是无所不能的。事实上,许多代理商必须照顾多种职业,不熟悉技术本身,并且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沟通。在很大程度上,代理商对专利技术的熟悉程度决定了该应用程序的专利是否可以得到更多保护,并且还有助于减少专利跟进错误,促进更好的响应并获得授权。如果存在反复修改原稿的情况,则本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写入时间以及修改时间相对较长。由于发明专利涉及应用程序的后续授权,因此需要很长时间。因此,在初步准备过程中,尽可能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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