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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美国专利-联邦知识产权(在线咨询)-美国专利代理费用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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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美国专利-联邦知识产权(在线咨询)-美国专利代理费用: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1982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只要发明人授权申请专利,即使没有发明人的签字,也可以接受所递交的申请(35 USC 111);

    b. 放宽了与修改发明人姓名错误有关的法律规定(35 USC 116);

    c. 联邦巡回上诉成立(35 USC141, 28 USC 1295);

    d. 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固定为从授权之日起14年(35 USC 173);

    e. 批准与专利侵权或无效有关的仲裁解决机制(35 USC 294);

    f. 美国申请人有可能要求欧洲专利局进行PCT国际检索。

    1984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为了补偿在获准FDA人用新药上市许可过程中造成的新药上市的延迟,而延长专利保护期(Hatch-Waxman修正案)(35 USC 156);

    b. 为了促进包括研究所和大学等非营利机构协作完成的研究项目,促进合作开发技术早日公开,修改有关评价非显而易见性时对现有技术的规定(35 USC 103(c));

    c. 对于共同发明人来说,发明人不必一起工作,或者每个人都是各项权利要求保护主题的发明人(35 USC 115(a));

    e. 允许通过仲裁解决抵触申请(35 USC 135(d));

    f. 对侵权的定义进行修改, 包括出口可以用来制造产品的成套部件, 且如果在美国制造该产品侵犯美国专利权,则该出口行为属侵权行为(35 USC 271(f));

    g. 各专利申诉和抵触会(Boa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合并为一个专利申诉和抵会(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35 USC 141);

    h. 引入发明登记方案的成文法(35 USC 157);

    i. 美国成功地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中引入知识产权问题。

    1988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为了补偿在获准FDA动物用新药上市许可过程中造成的新药上市的延迟, 而延长专利保护期(35 USC 156);

    b. 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在国外递交专利申请的条件,原来为了国家安全严格要求由美国申请日起6个月后才能申请外国专利(35 USC 184和185);

    c. 修改侵权的定义, 将进口按照美国专利所保护的方法在国外制备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并在一些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倒置举证责任(方法专利修正案)(35 USC 271(g), 35 USC 287, 35 USC295);

    d. 修改侵权的定义,将药商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前为获得FDA上市许可的进行申请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但是将为了提交FDA药物上市批准而收集数据有关的行为排除专利侵权之外(35 USC 271 (e));

    e. 专利滥用改革法案(Patent Misuse Reform Act)阐明, 除非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力(market power), 否则不能将专利权人拒绝专利许可和设置专利布局(tying arrangement), 视为不可实施(unenforceable)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1992年,美国政府负有对专利侵权的责任(35 USC 271(h), 35 USC 296)。

    1994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为修改GATT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 达成了TRIPS协议(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其中包括了专利保护的低标准;

    b. 将证明先发明权利的行为扩展到在WTO成员国内执行(35 USC 104);

    c. 引入申请临时专利申请的机制(35 USC 111(b)和119(e));

    d. 服从TRIPS过渡条款, 将专利保护期修改为自早的申请日起计算20年(代替由授权日起计算17年), 制定了为补偿由于专利抵触或需要复审以获得专利授权的延迟时间而延长专利保护期的条款(35 USC 154);

    e. 侵权行为的定义扩展到包括许诺销售和出口行为(35 USC 271);

    f. 在方法专利侵权的一些案件中将举证责任倒置(35 USC 295)。

    1995年,专利法规定了生物技术方法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原则,如果该方法用来制备新的且非显而易见的产品, 则该方法是非显而易见的(35 USC 103(b))。

    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述在State Street Bank v. Signature Financial案件中坚持在美国有关专利的法律中没有将商业方法排除在外, 只要它们是新的、有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就可以授权。

    1999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在Florida Prepaid Prostsecodary Education Expense Board v. College Savings Bank案件中判决,1992年在专利侵权事件中政府负有责任的修正案, 是对政府高豁免权的剥夺,是违宪的;

    b. 通过1999年知识产权与通信综合(communications omnibus)改革法案。此法律对美国专利法进行一些修改, 并还包括了旨在减少域名(cybersquatting)和涉及家庭电视和乡村固定电视的信号的条款。对美国专利法的修改还包括对其同族专利已在国外公开的美国专利申请进行早期公开, 保护使用发明宣传服务(invention promotion services)的发明人, 为商业方法的在先使用者提供先发明(在先使用者)的抗辩。

    按照1999年修正案,2001年3月15日年USPTO公开未审定的美国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他们需要提供技术提交,技术提交和特殊要求,特别是需要总结自己的技术,特别是在专利代理人的沟通过程中,帮助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技术并使用专利检索工具也可以更好地了解您的技术在国内外的地位。这种相对低成本的新方法技术方法可以帮助客户关闭技术之门,利用专利检索和分析来提高技术水平,开发新的技术理念和想法,并超越对手。形成您自己的专利制度。专利申请与专利转让不同。虽然专利申请时间长且存在授权风险,但由于专利申请源于原创性和原创技术应用,在专利过程或交易中,在专利技术积累层面,专利原件申请具有独特的价值,如原始权利持有人,发明人授权信息,也可以完成原始技术积累的总结。当然,由于专利申请与专利转让的速度不同,如果专利继续使用且专利申请时间太晚,可能仍有必要考虑专利转让。


    民地时代——专利制度欠缺时期

    当美国处于英国殖民地时代时,殖民地的立法者,由于知识范围的限制,除了一些次要的例外,实际上都是仿效英国。当时整个殖民地并没有独立的专利法,实行的是英国法律。由于英国推行的殖民地政策,尽管有专利法存在,美国国内的产业发展也受到极大限制,当时美国只能向英国出口原料,并从英国高价进口机器产品。

    独立后至二战时期的专利法

    1787年美国宪法起草时,正值欧洲第1次工业革命的高峰时期,专利制度在英国带来的巨大的社会冲击,作为刚刚独立的国家,美国对于原宗主国英国的法律在改进的基础上予以接受。对于对英国社会的经济和工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的专利制度,办理美国专利,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对其予以注意是理所当然的

    第1部专利法的颁布

    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第8条授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就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正如当时美国国父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所指出的那样:无法通过各州分别的立法来保护发明,所以在起草《美国宪法》时,将专利法的立法权授予了联邦的国会。一个趣闻就是,当时的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时,在中午休会期间安排了一场观览活动。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登上了约翰?惠奇(John Fitch)所发明的45英尺长的蒸汽船,见证了这艘新型蒸汽船在特拉华河上举行的试航。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在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的首部专利法。1791年8月26日,约翰.惠奇也因为发明蒸汽船而获得了美国的专利。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首部专利法全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简称《1790年专利法》),内容只有7个条文。根据该法案,由国务卿、司法、国防的部长组成的专利的专门负责专利审查,对“足够有用和重要”的发明授予长14年的专利权,条件是被授权人向国务卿提交了一份描述专利的说明(并在适当条件下提交了发明的模型)。获得其中两人的赞成即可被授予专利权,其决定具有不错的权威,不得上诉。这是美国早的专利行政机构。从专利的组成人员上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专利制度的重视程度。当时的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实际上成为美国专利制度的第1位行政官。

    由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起始于殖民地时期,殖民地居民基于共同的语言,加上当时的立法者知识范围的局限,使得美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多数都是仿效英国。因此,美国1790年制定的专利法也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保留了英国专利法的传统。

    而英国的专利制度从确立开始,就没有建立实质审查制度,一直沿用专利申请登记制。这种制度在为专利申请提供方便的同时,致使大量得到专利权的发明都有潜在的权利冲突,权利归属的终确定不得不依赖普通法判决确定。美国专利制度在保留英国专利制度传统的同时,很自然地也承袭了由判决确定专利权效力与归属的传统,并将之一直沿用至今。

    申请注册制导致权利冲突

    尽管美国1790年专利法确立专利作为专利行政机构,负责专利申请的严格审查,美国专利代理公司,但该机构只运行了3年便宣告结束。1793年,新的法案用专利注册制度代替了专利审查制度,专利被撤销,专利权的授予不再进行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专利申请注册制度在此后的43年,一直为美国专利制度所采用,直到1836年才重新恢复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实行申请注册制,导致了大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专利被授权,美国专利保护期,权利冲突引起的权属不确定比比皆是,吉林美国专利,以至于后人评价为“其所授予之专利,多数为没有价值、无效以及和他人之专利权相冲突”。抄袭、欺诈等竞争案件日增,专利法之立法精神,受到严重打击。这导致不得不对专利权效力进行判决。

    因此,美国的专利确权从一开始就是由进行判定。美国学者支持对专利申请进行行政审查的论据还在于,“如果没有这一程序,则专利登记机关将被那些有效性非常含糊不清的专利所阻塞,而这些专利常常是出于反竞争之目的被提出来的。



    联邦知识产权申请(图)-美国专利代理公司-吉林美国专利由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提供。联邦知识产权申请(图)-美国专利代理公司-吉林美国专利是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www.usipfsz.com)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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