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需要考虑开放技术的问题,一旦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了相关技术,则意味着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构成了失去授权机会的可能性。这一点在大学专利申请中尤为明显,因为一些大学或相关研究人员关注论文,但他们没有意识到专利的价值,而且往往专注于论文,而忽略了专利申请。一些学生或教师急于需要论文,经常申请专利,或者一些学生毕业毕业论文,然后意识到他们需要专利并申请专利。一两年后,当发明专利得到实质性审查时,有希望授权的专利将被这些公共文件拒绝。这是C老师的情况。他认为该论文需要早些出版。他没想到申请专利然后发表论文。他在国内期刊上发表了原创的研究成果。几个月后,相关论文被简单修改并提交给公司申请发明专利。我认为我的技术非常独特,专利许可并不困难。该公司的代理人也进行了相关的技术检索,四川发明专利申请,认为他的专利授权率很高。但是,我没想到收到的评论意见与他的论文中提到的相关方法有关,因为该论文过去发表过,并没有尽早申请专利,但却失去了专利授权的机会。有许多这样的例子,也是许多教师或学生申请专利的大问题。
专利授予年度的年费,应当与登记手续同时支付,后续年费应在上一年届满前支付。付款期限的到期日是该年度申请日的对应日期。 “专利年”的概念意味着该专利是自申请日起每整年的专利年度。例如,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是1999年6月1日,从该日起2000年5月31日,即案件的第一年,从2000年6月1日到2001年5月31日。该日是第二年的案件......依此类推。 “授予专利年份”的概念意味着专利申请在第N年获得授权,第N年是授权年份,以注册通知中规定的为准。例如,在专利申请的注册通知中,需要支付第三年的年费,这意味着专利申请的“授权年度”是第三年。
2005年立法提出了重大改革,包括转向先发明人申请制(first-to-file system)。 (由于还缺乏如何计算损害赔偿共识而未颁布)。
2006年,联邦高在eBay v. MercExchange案件中指出,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由于授予专利侵权禁令是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equitable remedy),如果要给予禁令,则必须遵守传统的衡平法的要求。
2007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1.高在KSR v. Teleflex案件中评议了审查专利显著性的标准。
2.引进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同行评议等非传统制度,发明专利申请案例,试图加快和提高专利审查质量。
3.进一步尝试专利法改革立法(未颁布)。
2011年,专利法修订案完成,由奥巴马在9月份签署公布。美国专利权模式由“发明人制”( first to invent)改为“先发明人申请制”(first inventor to 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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