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彭博社1月10日文章:美国商业专利数据库本周二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投资者去年获得的美国专利数量同比增长28%,使中国第1次跻身获得美国专利多的五个國家之一,仅排在美日韩德之后。
帮助中国企业申请并获得美国专利的华盛顿律师唐·费瑟斯通表示,在向美国申请专利的中国投资者中,既有正在转型的老牌企业亦有初创企业,且主要集中在电子领域。“他们希望在美国设立销售机构,发明专利申请指南,以推出其产品或将其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他说。“他们希望更具竞争力。”通过在美国获得专利,有关企业正宣布将在全世界蕞大市场出售其产品。
过去10年来,中国政府已将创新列为其國家要务之一,重点是逐渐增加在中国注册的专利数量并打造能在全球舞台上竞争的本国企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國家知识产权局收到130万份专利申请,该数量超过向美日韩三国和欧洲申请专利量的总和。
1982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只要发明人授权申请专利,即使没有发明人的签字,也可以接受所递交的申请(35 USC 111);
b. 放宽了与修改发明人姓名错误有关的法律规定(35 USC 116);
c. 联邦巡回上诉成立(35 USC141, 28 USC 1295);
d. 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固定为从授权之日起14年(35 USC 173);
e. 批准与专利侵权或无效有关的仲裁解决机制(35 USC 294);
f. 美国申请人有可能要求欧洲专利局进行PCT国际检索。
1984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为了补偿在获准FDA人用新药上市许可过程中造成的新药上市的延迟,而延长专利保护期(Hatch-Waxman修正案)(35 USC 156);
b. 为了促进包括研究所和大学等非营利机构协作完成的研究项目,促进合作开发技术早日公开,修改有关评价非显而易见性时对现有技术的规定(35 USC 103(c));
c. 对于共同发明人来说,发明人不必一起工作,或者每个人都是各项权利要求保护主题的发明人(35 USC 115(a));
e. 允许通过仲裁解决抵触申请(35 USC 135(d));
f. 对侵权的定义进行修改, 包括出口可以用来制造产品的成套部件,发明专利申请, 且如果在美国制造该产品侵犯美国专利权,则该出口行为属侵权行为(35 USC 271(f));
g. 各专利申诉和抵触会(Boa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合并为一个专利申诉和抵会(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35 USC 141);
h. 引入发明登记方案的成文法(35 USC 157);
i. 美国成功地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中引入知识产权问题。
1988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为了补偿在获准FDA动物用新药上市许可过程中造成的新药上市的延迟, 而延长专利保护期(35 USC 156);
b. 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在国外递交专利申请的条件,原来为了国家安全严格要求由美国申请日起6个月后才能申请外国专利(35 USC 184和185);
c. 修改侵权的定义,发明专利申请书怎么写, 将进口按照美国专利所保护的方法在国外制备的产品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并在一些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倒置举证责任(方法专利修正案)(35 USC 271(g), 35 USC 287, 35 USC295);
d. 修改侵权的定义,将药商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前为获得FDA上市许可的进行申请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但是将为了提交FDA药物上市批准而收集数据有关的行为排除专利侵权之外(35 USC 271 (e));
e. 专利滥用改革法案(Patent Misuse Reform Act)阐明, 除非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力(market power), 否则不能将专利权人拒绝专利许可和设置专利布局(tying arrangement), 视为不可实施(unenforceable)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1992年,美国政府负有对专利侵权的责任(35 USC 271(h), 35 USC 296)。
1994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为修改GATT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 达成了TRIPS协议(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其中包括了专利保护的低标准;
b. 将证明先发明权利的行为扩展到在WTO成员国内执行(35 USC 104);
c. 引入申请临时专利申请的机制(35 USC 111(b)和119(e));
d. 服从TRIPS过渡条款, 将专利保护期修改为自早的申请日起计算20年(代替由授权日起计算17年),发明专利申请周期, 制定了为补偿由于专利抵触或需要复审以获得专利授权的延迟时间而延长专利保护期的条款(35 USC 154);
e. 侵权行为的定义扩展到包括许诺销售和出口行为(35 USC 271);
f. 在方法专利侵权的一些案件中将举证责任倒置(35 USC 295)。
1995年,专利法规定了生物技术方法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原则,如果该方法用来制备新的且非显而易见的产品, 则该方法是非显而易见的(35 USC 103(b))。
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述在State Street Bank v. Signature Financial案件中坚持在美国有关专利的法律中没有将商业方法排除在外, 只要它们是新的、有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就可以授权。
1999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a. 在Florida Prepaid Prostsecodary Education Expense Board v. College Savings Bank案件中判决,1992年在专利侵权事件中政府负有责任的修正案, 是对政府高豁免权的剥夺,是违宪的;
b. 通过1999年知识产权与通信综合(communications omnibus)改革法案。此法律对美国专利法进行一些修改, 并还包括了旨在减少域名(cybersquatting)和涉及家庭电视和乡村固定电视的信号的条款。对美国专利法的修改还包括对其同族专利已在国外公开的美国专利申请进行早期公开, 保护使用发明宣传服务(invention promotion services)的发明人, 为商业方法的在先使用者提供先发明(在先使用者)的抗辩。
按照1999年修正案,2001年3月15日年USPTO公开未审定的美国专利申请。
國家公信部要闻
国产新舟700飞机正式开工生产制造
2017年12月28日,中航西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研制的新舟700飞机襟翼结构部件在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开工制造,货舱门结构部件在中航工业沈飞民机(沈阳)同步开工制造,标志着新舟700飞机项目研制已经进入工程发展阶段,试制与验证工作权面启动。
第四架ARJ21飞机交付成都航空公司
2017年12月28日,中国商飞公司向成都航空公司交付了第4架ARJ21-700飞机,民航注册号为B-3387,计划于2018年投入黑龙江支线航线。正式交付前,该机在黑龙江开展了航线适应性飞行,累计飞行60余架次、约61个小时,充分验证了高寒条件下成都航空公司的运行能力和中国商飞的运行支持保障能力,其间还第1次飞抵了我国北的漠河机场和东的抚远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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