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立法提出了重大改革,专利申请,包括转向先发明人申请制(first-to-file system)。 (由于还缺乏如何计算损害赔偿共识而未颁布)。
2006年,联邦高在eBay v. MercExchange案件中指出,由于授予专利侵权禁令是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equitable remedy),如果要给予禁令,则必须遵守传统的衡平法的要求。
2007年发生的事件包括:
1.高在KSR v. Teleflex案件中评议了审查专利显著性的标准。
2.引进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同行评议等非传统制度,试图加快和提高专利审查质量。
3.进一步尝试专利法改革立法(未颁布)。
2011年,专利法修订案完成,由奥巴马在9月份签署公布。美国专利权模式由“发明人制”( first to invent)改为“先发明人申请制”(first inventor to file)。
(1)专利权人在授予专利权年度或者支付的金额不足之后未支付年费的,专利权人应当自年费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罚款,并支付延迟付款的同时。如果付款时间超过规定的付款时间不到一个月,将不收取滞纳金。如果付款时间超过指定的付款时间一个月,则将另外收取一个月的费用,并将全额费用的5%作为延迟付款费用。例如,项目专利申请公司,当支付超过规定费用时支付时间为两个月,延迟支付金额为年度标准值乘以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8条)。 (2)第一次付款不足时计算年费延迟付款:当专利权人再次补充付款时,应当按照逾期付款标准在期限内补缴所有应付年费的滞纳金。实际付款。例如,年费5%的延迟付款的支付期为5月5日至6月5日,延迟支付费为45元,但付款人只需支付25元。当贡献者在6月7日支付延迟支付费用时,应支付与实际支付日期对应的延迟支付期间的标准期间的10%。滞纳金是90元,所以缴纳者应支付65元的滞纳金。 (3)恢复程序完成后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终止恢复专利权的手续后,年费滞纳金按全额费用的25%支付。
申请费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支付。与申请费同时支付的费用还包括印刷费的公布,新产品专利申请沟通,附加费的申请和优先权要求,优先权要求费应同时支付。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付款或付款,专利申请将被视为已撤回。如果手册(包括图纸)的页数超过30页或索赔数超过10,专利申请价格,则应支付申请附加费,并计算超过页数或项目数的金额。优先权要求费的金额根据要求优先的项目数计算。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或支付,则视为未申请优先权。申请人要求进行实质审查的,应当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并支付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支付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三年(优先权要求,从早的优先权日起)。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付款,专利申请应视为已撤回。
您好,欢迎莅临联邦知识产权,欢迎咨询...
![]() 触屏版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