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多维度看待高价值专利
何炼红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奠定了知识产权大国的地位。然而,“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仍然制约着知识产权对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的发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必须要培育和运用好高价值专利,才能适应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形势。
如何理解“高价值专利”?在笔者看来,专利的价值应当结合特定历史条件来考察,体现为专利的客观属性对市场和社会公众所发生的效应和作用,以及市场和社会公众对它的评价和认可。高价值专利,从广义上说应包含着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一是专利具有“有益性”,其存在对于企业发展乃至一个地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作用或战略意义;二是专利具有“有用性”,能带来高价值的增长预期和收益回报。
具体而言,高价值专利可以从法律、市场、技术三个维度进行评测。从法律维度来看,高价值专利就是“经得起考验”的高质量专利,专利文件要经得起实质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侵权诉讼等一系列行政授权确权和民事诉讼程序的检验和推敲。从市场维度来看,高价值专利就是“卖得出价钱”的专利,既可能是现在的市场溢价,也可能是未来的坐地收银,要立足于瞬息万变的市场进行动态估值。从技术维度来看,高价值专利就是“占得住关隘”的专利,如果说专利的数量是圈地的话,那么高价值专利就是占住了易守难攻的关隘,尽显地利之势,其可能是基础性的技术入口专利,也可能是承接性的关键节点专利,还可能是前沿性的技术制高点专利。
对高价值专利进行技术评判,要细致梳理技术路线图,从整个技术的生命周期和市场前景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专利类型来评价,比如某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涉及到共性技术的基础结构,小专利申请,这就可能构成标准必要专利,成为非常重要的高价值专利。
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和运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服务中介等多方主体共同发力。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要建立高价值专利的资助引导政策和绩效考核机制。一是要建立高价值专利识别机制。从技术、市场和法律的维度,为高价值专利构建一个多方位的综合评价体系。由市场、发明人、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多方主体共同进行评测,并根据市场动态进行适时矫正,来筛选和识别高价值专利。
二是要调整专利绩效考核的政策导向,从地方单纯奖励专利创造转向支持专利的综用,奖励真正有价值的发明专利和PCT国际专利,重点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和原始专利。
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而言,要建立高价值专利的开发、质量监控和成果转移机制。一是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专利技术研发机制。实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与市场的有机对接,引导科研人员围绕市场需求开展专利订单式研发、投放式创新,并针对市场进行专利申请布局,从源头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二是要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申请审核机制。在提交正式的专利申请文件之前,单位对于拟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要进行可专利性评估,通过建立专利申请审核机制进行质量控制,提前淘汰不必要、不适宜进行专利申请的科技成果。对有价值科技成果,则进行专业化的专利培育,使之成为高质量的专利。三是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专利成果转移机制。通过“市场之手”,采取技术许可、创业公司、资助研究以及合作研究和咨询等途径,来促进高质量专利成果的商业化,使其真正成为市场中的高价值专利。
此外,对于企业而言,要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研发机制,有目的、有前瞻性地进行专利布局,做好高价值专利的创造、挖掘和战略规划工作。对于中介机构而言,要提高代理质量,做到“问题抓得准、内容写得实、权利保得牢”。通过开展专利代理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打击虚假申请和投机行为,强化行业的自律和监管。总之,要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打造有利于高价值专利培育、运用和保护的社会环境。
当今中国,正处于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这一特定的历史进程中,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和运用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心。高价值专利的观念一旦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将有力地助推当今中国社会向着知识产权强国的方向快速迈进,支撑国家实现创新发展。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孙雅曼 石焱,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美编:李羽)
来源:国知局
企业“出海”开拓欧洲市场 如何选择专利生效国?
随着我国企业“出海”开拓欧洲市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在《欧洲专利公约》的众多成员国以及延伸国中合理选择生效国,以获得在该国的专利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面临的待解问题之一。另外,项目小专利申请咨询,如果欧洲统一专利在今年年底实施,
也会给我国企业在欧洲的专利策略带来一些变化。本文中,笔者拟对中国企业在选择生效国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确定未来是否能够选择欧洲统一专利的生效方式等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于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是指依据《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法律程序获得的专利。具体来说,申请人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单项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当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时,需要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所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或延伸国中选择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以此使得欧洲专利在所国家生效。
截至目前,《欧洲专利公约》拥有38个成员国以及2个延伸国。根据成员国的国内法,绝大多数成员国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日之后的3个月内办理完成生效程序,即申请人需要在这3个月内完成生效国家的选择、生效国代理机构的选择
及委托、准备提交生效程序申请文件及缴纳费用等工作,准备时间相对较为紧张。因此,笔者建议申请人提前考虑选择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后的生效国,即在收到欧洲专利局发出的授权办理登记通知后,就着手选择欧洲专利生效国。
需要考虑因素
在选择欧洲专利生效国时,笔者认为需要考量以下因素:
1. 生效费用
欧洲专利授权后,申请人可以在的各个生效国请求专利保护。各个生效国的要求、提交程序和费用各不相同,由于不少《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拥有本国 语言,需要将申请文件全文或者权利要求翻译为生效国要求的 语言,
因此翻译费在生效程序中所占比重较大。
2008年5月1日《伦敦协议》实施后,部分批准该协议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已放弃对欧洲授权专利的部分翻译要求,从而降低了欧洲专利申请生效的费用成本。按照《伦敦协议》,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均不要求翻译。此外,《欧洲
专利公约》成员国中,瑞士、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马耳他在办理生效程序时无需提交任何除英语以外的文本翻译;除前述9个成员国以外,如办理生效程序,则相应地需要提交全套说明书的当地
语言的翻译(部分国家仅需提供权利要求的翻译)。
除翻译费用外,新小专利申请搜索,在生效程序中还将产生国外律师的代理费,部分国家还会收取生效官费,各国官费从几十欧元到700欧元不等。
综上,各国生效总体费用大致在700欧元至3000欧元。专利生效后,申请人则拥有欧洲不同国家的专利,需要分别在各个生效国家缴纳年费以维持各国专利的有效性。
2. 覆盖范围
选择生效国家,与其他决策一样都应受目标人群范围、地域覆盖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拥有欧洲专利的权利人更倾向于在地域覆盖范围较大的国家办理生效程序。
3. 目标市场
一般来说,专利权人更愿意选择其产品在欧洲的主要市场所在国作为生效国。例如,某客户只在意大利出售商品,其可能只选择意大利作为生效国,或者选择 意大利和《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中的专利大国,特别是德国、法国和英国作为生效国。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在选择生效国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市场竞争风险、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的可能等多项因素,以此综合考虑选择生效国。
4. 专利诉讼
目前,欧洲较多的专利诉讼案件在德国、法国和英国的 进行审理,因此,至少在上述其中一个具有审理专利诉讼案件的 的国家实施专利才能成功地对抗竞争者。而且,欧洲大部分专利诉讼发生在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荷兰等主要国家,因此应着重考虑是否选择这些国家作为生效国。
5. 竞争对手
专利权人的主要竞争对手的市场和工厂所在地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些国家,专利权人可以将生效专利作为与竞争者达成许可协议的谈判筹码。
6. 技术领域
生效国的选择会根据技术领域和业务主体的不同而改变。例如,关于小专利申请要多少钱,一件关于制药领域重要产品的专利有可能在现有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及延伸国办理生效程序并进行维持,直到专利权年限届满为止。然而,信息与通信技术方面的专利,可能只会在3个至4个主要国家办理生效程序,在相关技术标准仍然适用的情况下才会选择继续维持专利权。
从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大型公司倾向于在更为重要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办理生效程序,如德国、法国和英国,因为这些国家也是《伦敦协议》的成员国,拥有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并且所需支付的生效费用较少。
部分企业在以上3个国家提出生效程序外,再选择对其有重要商业价值的国家办理生效程序,如瑞士、荷兰、意大利和西班牙等。
未来发展趋势
欧洲统一专利预计于2017年底正式实施,将仅适用于在2007年3月1日后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并在欧洲统一专利实施后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统一专利正式实施后,传统的欧洲专利登记生效的方式也将会被保留。即专利权人可以不选择欧洲统一专利,而仍沿用传统的欧洲专利的生效程序。
如前所述,传统的欧洲专利在授权后需要在各个《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办理生效手续、分别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在各个生效国的有效性,并且必须在各个司法辖区单独 或者撤销。相比之下,欧洲统一专利对于欧盟内的所有缔约国都具有统一效力。目前缔约国中包括欧盟28个成员国中的25个,西班牙、波兰和克罗地亚尚未加入。
对于未加入欧洲统一专利的西班牙、波兰和克罗地亚及其他非欧盟成员国的10个《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如瑞士、挪威、土耳其等,专利权人仍需要通过传统的欧洲专利的“zhdiing+生效”的途径来获得在该国的专利保护,即欧洲统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相结合才能获得生效。(王霞 冯晓凤|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孙雅曼 ,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美编:李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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