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国际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举办
8月26日,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日本知财学会、韩国产业财产权法学会联合举办的中日韩国际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国家1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出席会议并致辞。甘绍宁表示,作为东亚地区举足轻重的三个国家,中日韩在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共同利益,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新问题。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为中日韩三方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如何更好地挖掘自身潜力,办理美国专利,为创新者和权利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是我们共同面临的课题。
甘绍宁表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相互依存,高度融合,知识产权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而是成为具有强大国际影响力的世界性问题。加强务实合作,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应对知识产权挑战、解决知识产权难题,除官1方途径之外,还迫切需要中日韩民间社团组织加强交流合作,充分了解相互的知识产权法律,深入交流三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探索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办法。
据介绍,自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日本知财学会与韩国产业财产权法学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以来,三方频繁互访,每年定期在中日韩三国召开学术研讨会,围绕中日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实务热点问题等开展务实交流合作。通过三方合作的不断深入,不但有力地1推动了各自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同时也为中日韩三国在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供了有力支撑,注入了强大活力。(知识产权报 柳鹏)
(二)2015年深圳市PCT专利申请产业分布情况
1、2015年深圳市PCT专利申请产业分布总体情况
2015年深圳市PCT专利申请各产业领域占比,通信领域较高,占比为68%,通信产业是深圳的优势产业,涌现出像华为、中兴通讯、宇龙等为代表的优1秀企业;其次是光电领域,占比为17%;再者是机械设备领域,占比为9%;新材料、环保、能源等产业,占比相对较小,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PCT是怎么为你省钱省力的
PCT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通过PCT途径,申请人只要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在为数众多的PCT成员国中的每一个国家同时要求对发明进行专利保护。
PCT申请作为一种专利申请途径,美国专利代理公司,具有如下的优点:
一,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它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第二,美国专利,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第三,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
第四,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第五,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一. 日本的专利法系统简介
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专利审查指南》构成专利法系统的三大宝典。其中,《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权利的基本事项。《专利法实施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事实上与《专利法》同等重要,规定了例如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重要事项。此外,作为国1务院部门规章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专利行政诉讼中,专利局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经常成为争议焦点,而原告对《专利审查指南》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案件非常罕见。
与此相比,在日本,《特许法》、《实用新案法》、《意匠法》分别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进行了规定(但《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中存在很多条款通过“准用”的方式援引《特许法》的规定)。以发明专利为例,虽然日本也存在《特许法实施条例》、《特许法实施令》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包括驳回理由、无效理由在内的绝大多数重要事项都规定于《特许法》当中。此外,虽然日本专利局也发布了《审查标准》,但该标准对法1院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专利行政诉讼当中专利局不能以符合《审查标准》为由主张其行政行为合法。
应当指出,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专利权人等必须出示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警告后才可以行使权利,而且具有高度的调查义务,如果警告或者行使权利以后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很有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日本企业很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鉴于以上情况,本文将围绕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说明。
二.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中的驳回理由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如下:违反公序良俗、公共卫生申请人不是依法能够在日本申请专利的外国人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为多人共有的情况下,没有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违反先申请原则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抵触申请(但不适用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相同的情况)对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的修改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外文书面申请中,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超出外文书面记载的范围不具备单一性说明书的记载不清楚、不完整或者没有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清楚、不简要或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申请人申请时已知的现有技术信息,申请美国专利费用,经过通知后仍然不记载违反条约
当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具有上述驳回理由时,应当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并且给予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相反,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上述驳回理由,则必须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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