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来爆款IP
当大家都在谈IP的时候,首先获得的是一种解释是,IP是互联网地址;其次,IP是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例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而更多的文章,则是关于影视界引燃了IP这个词,包括小说、音乐、网剧、漫画……
而IP究竟是啥玩意,到目前为止, IP 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定义。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说法:“判断一个内容是不是 IP,只看一个标准:它能否凭自身的吸引力,挣脱单一平台的束缚,在多个平台上获得流量,进行分发。”
IP是自带流量的,且受众人群对这个IP有强烈认同感,IP本身又是跨平台的。IP的受众人群即流量是不断壮大的,他们不在乎IP在哪个平台以什么形式展现,它可以是影视作品、游戏、小说、视频、音频等等,只要是这个IP,他们就有强烈的认同感,并追随之,无论用粉丝经济、社群经济什么概念去解释都不为过。
优1秀的IP,往往是一个很好的商业交易入口。商业交易的入口经历了三代:一代是流量。就是把东西放到你的面前,摆摊设点,沿街叫卖,酒旗招展,广告传播;古已如此,无分线上线下。第二代是价格。用低价格来吸引顾客,河南欧盟专利申请,这也是一个古已有之的现象。低价为王,物廉价美,这些也都是价格的体现。第三代是品牌。用长期的时间、海量的品牌费用,堆积出来的标识。这些品牌就是工业时代的IP。
现如今,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随着各种新媒体的出现,我们不断听到一些新名词,当我们谈个体的时候,我们谈的是IP、网红;当我们谈群体的时候,谈的是粉丝、社群;当我们谈商业模式的时候,欧盟专利申请多少钱,我们说内容电商、爆款电商、内容经济等。其实这些所有的概念都可以用一个概念来概括,就是IP经济。
好消息!专利收费可以申请减缴了……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一 为贯彻落实国1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1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1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1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1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1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1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欧盟专利申请公司,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1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材料的,国家1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1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务1院办公1厅印发《国务1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1政府,国1务院有关部门:
《〈国1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1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1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要充分发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国务1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欧盟专利申请咨询,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四)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
9.将知识产权产品逐步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10.在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注重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和成效。(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11.探索建立经营业绩、知识产权和创新并重的国有企业考评模式。(国资委、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项目,加大各类国家奖励制度的知识产权评价权重。(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13.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知识产权局、农业1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负责)
《国1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落实《国1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根据各相关部门职责,对各项重点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一)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1.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1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知识产权局负责)
2.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央编办、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列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3.授权地方开展知识产权改革试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知识产权局、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二)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管理。
4.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5.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6.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一业多会”试点。完善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7.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收费标准,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著作权人获得更多许可收益。(版权局负责)
(三)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
8.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评议政策。完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指南,规范评议范围和程序。围绕国家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积极探索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发布制度,提高创新效率,降低产业发展风险。(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1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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