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雀羚抠图新高度,抠出一趟官司!
来源:知识产权微观察
“近日,一个来自百雀羚的创意广告刷爆了整个朋友圈,广告主要内容是一位美女特工在上海执行一个神秘任务,美国专利申请原则,美女特工在上海街上行走引出了整个上世纪三十年代上海全景风俗画,被称为“清明上河图”。在广告被多方转载后,百雀羚被指侵犯了刘诗诗、郑爽、董洁、淘宝模特等多人的肖像权、著作权。
广告大致内容:1931年,上海滩,身穿绿色旗袍的美女特工梳妆完毕,走下石库门小洋楼。屋外,旧上海的万众风情,商铺、建筑、贩夫走卒、正在行的学生,构成一幅“清明上河图”式的上世纪三十年代上海全景风俗画。终美女特工顺利完成任务,美国专利申请代理,了一个叫时间的“人”,她说了一句话:“我的任务就是与时间作对”,后顺理成章推出了百雀羚母亲节套餐产品!
而这则广告之所以火爆起来的原因在于长图画面的内容,成功地勾勒出上世纪三十年代的旧上海,灯红酒绿、纸醉金迷,暗的街灯、女人身上的旗袍,古朴的留声机播放出黑胶唱片特殊的音质,周旋甜美的声线将歌曲唱得低回委婉。这种老上海的慢生活才是现代人们内心深处的呼唤:每日坐着早的一班地铁上班,下班还要赶后一般地铁,却还一事无成,而时间匆匆过去,子女尚未尽孝,母亲容颜已苍老...
而在这则广告火爆之时,百雀羚被指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和影视著作权,若权利人提出诉讼请求,广告方或将承担法律责任!在这则创意广告中,多处人物形象来自明星剧照、淘宝模特、郑爽、刘诗诗、李东学、董洁、茅子俊等。
(广告中,男子骑车载女子从街道驶过)
(被指素材来自《抓住彩虹的男人》剧照,并进行镜头翻转)
(创意广告中民国女子行走在街头)
《决战黎明》中刘诗诗的造型)
昨日,在受到广泛媒体关注下,百雀羚团队对媒体作出回应:广告是外包,由品牌方负责提出要求,台湾美国专利申请,制作团队对文案创意负责,至于涉嫌侵权问题,将与制作团队沟通。百雀羚强调,由于制作方“局部气象调查组”在广告圈内是有一定实力和美誉度的,因此“觉得他们在制作原则和常识上不会有什么问题”。但直至发稿,制作方还未作出任何正式的答复!
关于百雀羚如何侵犯肖像权和影视著作权,小七也给大家普及下:
肖像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美国专利申请流程图,“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侵犯他人肖像权需满足两个条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以盈利为目的。就百雀羚的广告而言,对素材的使用属于商业用途,可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
对于肖像权,可能大多人印象想起来就是我的脸,比如正件上的1寸照片。之前有人提过“形象权”,即除了脸,人的其他部分也能得到肖像权的保护,但这个观点目前还处在理论、讨论阶段。就拿“脸”来说,是否侵犯在于使用某一个人的脸,乃至半张脸用做商业活动之后是否会被观众认出来,如果半张脸都能被观众认出来,那就是侵权了!
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百雀羚创意广告中明显地借用了很多剧照和其他照片,在剧照和照片的基础上做了图片处理。这样的作品被用做商业推广之后,就直接侵犯了摄影作品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此外,虽然广告方虽对剧照、照片进行“换脸”、“PS处理”,可能不再侵犯肖像权,但仍然侵犯了著作权。
来源:知识产权微观察
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九大问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高锦荣 万文知识产权副总 IPRdaily撰稿人
原标题:商标注册人(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1法行为。
(四)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应防止其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九)以注册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高锦荣 万文知识产权副总 IPRdaily撰稿人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干货】如何善用专利“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和“专利保护”属于两个不同阶段上的不同性质的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指的是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而专利保护指的是对授权后的专利给予的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39条)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人实施了同样的发明(无论是自己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而获得的),专利申请人也无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人。
但根据我国《专利法》(34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他人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进行实施。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会很不公平。因此我国《专利法》(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二十年,而这二十年的起算日为申请日。因此常常有人援引此条款,认为专利权的保护也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混淆了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
1.“临时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的时间起算点
在申请公布日以前,该发明技术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状态,在此期间他人若实施该技术,权利人不能依《专利法》来寻求救济。
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以后,《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13条规定的要求临时保护的权利是在完成国家公布之后产生,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根据我国《专利法》(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二十年,而这二十年的起算日为申请日。因此常常有人援引此条款,认为专利权的保护也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混淆了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
来源 | 三友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作者 | 北京三友
编辑 | 七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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