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代办处专利服务须知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受理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三、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的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内地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与专利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PCT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专利申请办理流程
(一)专利纸件申请窗口办理程流程:
准备申请文件材料=>报送材料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对受理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缴纳申请费通知书。
(二)专利电子申请网络办理流程: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USBKEY数字证书注销重签业务=>下1载客户端=>获取数字证书=>制作申请文件=>检查文件=>数字证书签名=>提交文件并接收回执=>接收电子申请通知书=>提交证明文件=>网站查询。
五、其它专利事务服务。
代办处现可办理的其他专利事务包括:
1.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变更和注销;
2.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和注销;
3.登记簿副本证明文件办理;
4.在先文件副本办理;
5.专利文件查阅办理;
6.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理。
申请人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当面提交至专利代办处,或可登陆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提交。
六、费用减缓的审批
(一)依据国知局局令(第39号),应符合如下条件: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代办处经审查,手续齐备符合减缓条件同意按:
1.个人以85%比例减缓;
2.两个以上的个人(含两个)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或一个单位请求减缓的按70%比例减缓。
七、办理时间及地址: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午间值班:12:00-1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学府路深圳软件产业基地4栋C座六楼知识产权服务大厅
邮编:518057
因为鞋上的字母“N”,美国专利制度,一场“战役”又已打响!
日前,新百伦贸易公司因欲拆掉他人鞋上的“N”标识,将浙江省杭州市下沙新美商城一商铺经营者韩某及新百伦体育公司和琪尔特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1院,请求法1院判令三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目前,美国专利介绍,法1院已经审理了该案,但尚未宣判。鞋上的“N”标识特有吗?您怎么看?
“New Balance”欲拆掉他人鞋上的“N”标识
继今年6月与广东省自然人周乐伦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终审有果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贸易公司)日前再次牵涉进了一场商标侵权纷争之中。
据了解,此次新百伦公司系作为原告,将浙江省杭州市下沙新美商城一商铺经营者韩某及同位于福建省的经销商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体育公司)与生产商琪尔特有限公司(下称琪尔特公司)作为被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三者共同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1院,请求法1院判令三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90万元。
12月8日,杭州铁路运输法1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下称美国新平衡公司)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了“New Balance”运动品牌,其在中国获得核准在鞋类商品上注册“N”“NB”及“New Balance”商标。美国新平衡公司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两侧突出标注有粗体的大写英文字母“N”,并自1995年开始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
新百伦贸易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系美国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享有在中国非独占使用其美国新平衡公司持有的“New Balance”“NB”和“N”商标、商品名称和标识的权利。
此次新百伦贸易公司公司作为原告诉称,自2004年初开始,美国专利,美国新平衡公司开始投入大量广告资金宣传、推广“New Balance”运动鞋,而且在广告宣传中大量突出宣传了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经过持续广泛的销售和广告宣传,“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市场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是相关运动鞋上突出、具识别性的标识,经过新百伦贸易公司及美国新平衡公司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与 “New Balance”运动鞋联系起来,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New Balance”运动鞋的特有包装装潢。
新百伦贸易公司认为,新百伦体育公司与琪尔特公司在明知“N字母”装潢是“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装潢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销售的“New Bunren”运动鞋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了相近似的“N图形”标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对新百伦贸易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韩某作为商铺经营者,明知涉案“New Bunren”运动鞋系为侵权产品却仍然进行销售,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百伦体育公司辩称,该公司于1994年起便开始在运动鞋上使用并随后申请注册了“NEW BUNREN”商标,经过长达20余年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在运动鞋商品上使用的“N图形”标识,其由“NEW BUNREN”系列商标中的英文字母“N”演变而来,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而新百伦贸易公司生产、销售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所使用的“N”字母,系为26个英文字母之一,不可能也不应该为新百伦贸易公司所特有及专用,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新百伦贸易公司的“N字母”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企业研发过程什么时候申请专利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杨勋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论企业研发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时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即中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专利申请适用在先申请原则。基于上述原则,办理美国专利,专利申请的时机是专利保护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对专利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专利主要分为产品类专利和方法类专利,下面我们就以常见的产品类专利为例对专利申请的时机进行讨论。
既然是产品类专利,首先就需要了解产品的研发流程。一般来说,产品的研发流程大概包括以下四个阶段:项目提出确立、产品设计开发、产品试制试用、批量生产销售。那么申请专利的时机是在哪个阶段呢?根据在先申请原则,谁先申请专利权授予谁,应该是在第二段之后,即产品设计开发完成后立刻申请专利。上述答案看起来简单合理,但事实真的如此简单吗?显然不是的。
要弄清楚专利的申请时机,我们需要深入地思考和回答下面三个问题:1、产品设计开发完成时就是早申请时机吗?2、早申请时机就是申请时机吗?3、迟的申请时机是在哪个阶段?
对于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产品设计开发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根据产品的不同通常会持续几个月甚至几年,几个月对“一寸光阴一寸金”的专利申请来说,已经是一段很长的时间,完全可以决定专利的归属。实际上,很多实力相近的企业在开发同类的产品时,研发进度的时间差通常也就一两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研发进度快的A 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完成时再提出申请,那么研发进度稍慢的B公司如果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合适的时机就提出申请,是有可能先于A公司获得专利权的。
上述合适的时机就是产品的初步设计完成时,也就是申请专利的早时机。在企业做研发的工程师都知道,实际设计过程中,产品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必然会进行多次改良和完善,但是对于一些产品而言,初步设计后,主体结构和功能基本确定,改良和完善的都是一些零部件,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申请专利。至于后续一些零部件的改进,如果改进程度大,完全可以再申请一些专利,如果改进程度小,那么在先申请的专利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撰写技巧使这些改进落在保护范围内。
需要强调的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时机还可以提前,比如基本方案在研发人员的脑中成型时。这种情况适合那种要设计开发的方案本身比较简单,产品的专利性主要体现在发现问题的过程和解决问题的构思上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对问题的论述中已经提及,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初步设计完成后,必然会经过多次的改良和完善,如果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的主体结构和功能并不确定,后期可能会进行深度修改,此时用初步设计申请专利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申请的专利保护的产品与终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匹配,这样不但会增加企业成本,浪费企业资源,同时由于在先申请公开了一部分技术特征,很可能会影响在后申请的产品的新创性。因此,在这种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缺陷明显,前景不明的情况下,等到产品的设计方案定型后再申请专利比较合适。
当然,将这种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直接申请专利也有一些作用,这些申请被公开后即使终不能授权,但也可能成为影响竞争对手申请专利性的现有技术,让竞争对手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另外还可以误导竞争对手,这确实是专利申请的一种策略,不过制定这种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策略需要慎之又慎,一不小心就可能适得其反,既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又没有起到误导的效果。
对于第三个问题,一般来讲,迟应该在产品销售前提交专利申请。特别是对于那些容易通过逆向工程分析得出的产品,一旦上市销售,就会成为现有技术,很可能会使后续申请的专利失去专利性。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很多医1药类产品,即使上市销售,公众也很难通过逆向过程获知其配方和制程,这种情况就可以在销售后合适的时机申请专利。因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过早申请专利,即使申请文件没有公开一些关键的的参数,也会为竞争对手指明大概的研发方向,帮助竞争对手加快研发进度,终可能被竞争对手反制。至于销售后具体的申请的时机,是在竞争对手即将取得突破时,当然这需要对相关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情势有的的把控,因此这种延期申请的策略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以上只是作者对专利申请时机的一些简单的看法,纰漏之处还望各位同行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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