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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联邦知识产权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代理价格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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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专利申请-联邦知识产权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代理价格: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互联网金融商标侵权一案新进展:“360贷贷网”域名被裁定冻结

    今年2月,360公司起诉了360贷贷网的经营者,理由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360公司认为,发明专利申请,360贷贷网为了提升知名度,吸引客户流量,使用了“搭便车”、“傍名1牌”的方式。这起案件曾引起业内关注,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商标侵权一案。


          裁定书还指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1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据360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发明专利申请周期,2015年年末,有用户向360公司电话咨询,称其在上网时进入网站首页,在该首页的左上部显著位置看到“360贷贷网”标识,且该标识的图形和“360”为绿色,所使用的广告语为“做11安全的投资平台”等,认为该平台是360公司的理财产品,遂打算投资500万,但出于谨慎致电核实。经查,“360贷贷网”的实际经营者是北京联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中投信息公司)和云南贷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贷互联网金融公司),与360公司毫无关系,且360旗下只有一款叫做“你财富”的理财产品。

          于是,360公司以“360贷贷网”侵害360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1院提起注册商标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联合中投信息公司和贷贷互联网金融公司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贷贷网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人1民币。

           今年2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1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期间,360公司在今年6月2日申请追加云南贷贷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贷网络科技公司)为被告,发明专利申请找哪个公司,并于今年6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1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贷贷网络科技公司注册的涉案域名

           北京知识产权法1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360公司提出诉讼的理由为涉案域名侵犯其商标权,指控的侵权行为以及诉讼请求均涉及域名贷贷网,该涉案域名的注册人为被告之一贷贷网络科技公司。鉴于该域名的转让、注销、变更会对法1院的审理和裁判产生影响,甚至会影响判决的执行,故360公司的申请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鉴于360公司已经于2016年6月1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1院提供了10万元现金担1保,作为申请错误给贷贷网络科技公司带来损失的补偿的担1保。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1院作出前述裁定。




    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1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1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三.  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


            在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被称为“驳回理由通知书”,包括“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和“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两种类型。专利局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一定是“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发明专利申请流程,而当第二次以后的通知书中仅包含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时,则发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典型地,“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是指,申请人的修改超范围、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由于申请人附加了技术特征导致审查员需要补充或者更换对比文件重新评价专利性的情况。因此,即使是第二次以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如果通知书中包含审查员原本应当在“初的驳回理由通知”通知的驳回理由(例如被审查遗漏的驳回理由),则审查员必须再一次发出“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当申请人收到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中没有记载诸如“本通知书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等提示,则表明该通知书为“初的驳回理由通知”。

          申请人在答复“初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只要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并且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任何方式的修改,包括删除技术特征来扩大保护范围或者增加新的权利要求等。但应当注意,即使申请人在答复“初的驳回理由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如果审查员认为没有授权前景,例如不需要补充或者变更对比文件就可认定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也有可能不再发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而直接做出驳回决定。

    与此相比,申请人在答复“后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只限于:

    ①     权利要求的删除

    ②     权利要求的缩小(仅限于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而且修改前与修改后的发明的技术领域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③     笔误的更正

    ④     不清楚的记载的阐明(仅限于针对驳回理由通知中的驳回理由相关的事项)

          并且,如果申请人针对“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做出不予接受该修改的决定,而直接根据修改前的版本作出驳回决定。

    可见,在日本,审查员通常只会发出一次或者两次“驳回理由通知书”。

           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的申请人,无论是“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还是“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答复期限均为从发送日起三个月,但申请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以“需要翻译相关材料”为由多延长三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答复期限从发送日起算,对于电子申请而言,是指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



    四.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程序

           在日本,专利局审判部进行的审判(Appeals)包括: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专利权异议、订正审判、无效审判以及延长登记无效审判。其中,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相当于我国的复审程序,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实审部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局审判部再次审查的程序。申请人可以从驳回决定的送达日起三个月(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则期限为四个月)内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应当注意,对于电子申请而言,“送达日”与“发送日”都是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不存在我国“15天”的推定送达期间。

    在我国,当申请人请求复审时,无论是否修改了申请文件都会进入前置审查,由原实审审查员再次进行审核。但在日本的专利申请中,只有在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该申请才会进入前置审查。因此,如果申请人在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将失去由原实审审查员再次审核的机会。

           当申请人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时,专利局审判部组织三名或者五名审判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当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存在驳回理由时,通常会在撤销驳回决定的同时,直接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审判决定。

           当合议组仍然认为该申请具有驳回理由时,会作出驳回审判决定。应当注意,在我国,当申请人提起复审程序时,即使合议组同意实审审查员的就决定,也会发出复审通知书,保证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以及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然而,在日本的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中,通常只有合议组发现了新的驳回理由或者需要变更或者补充对比文件来重新评价专利性时才会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换句话说,如果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并且其理由与驳回决定相同时,可能会直接作出驳回审判决定,而不再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这里,笔者特别提醒申请人,在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时,有可能是后一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一定谨慎处理。

          对于驳回审判决定,申请人可以在送达驳回审判决定之日起30日内(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则期限为120日)向东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提起审判决定的撤销之诉。

          由此可见,日本的专利审查程序与中国相比,更加注重审查效率,给予申请人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较少。因此,笔者建议申请人认真处理每一次答复,尽量在一次答复中彻1底消除驳回理由。另外需要指出,根据日本的审查实践,为了让审查员理解技术内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情况非常普遍。事实证明,通过会晤终能够说服审查员获得授权的情况并不罕见,因此笔者也建议申请人充分利用会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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