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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联邦知识产权(推荐商家)-企业美国专利申请办理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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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美国专利,商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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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专利申请-联邦知识产权(推荐商家)-企业美国专利申请办理: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2017年深圳市zf资助突破5亿,抓住这个机会你可以少奋斗20年!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节选2016年7月21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会发布对企业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有一系列资助:


    一、知识产权方面资助

    1.专利权人,维持七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每件奖励4000元。

    2.知识产权贯标,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每家资助20万元。

    3.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参考维权成本给予快到5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快到资助100万元。

    4.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新型美国专利申请要多少钱,按监测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快到资助50万元。

    5.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一次性资助100万。

    6.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一次性资助100万。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追加100万元资助。

    7.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资助。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二、企业行为方面资助

    1.对首入选“世界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首入选“中国500强”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对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给予快到300万元奖励。

    3.对向市外用户销售首台(套)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30%对本市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快到奖励1000万元。

    4.对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落地转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快到资助1000万元。

    5.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100万元;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50万元。

    6.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我市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7.对经市zf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在项目用地成交后,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分别在项目用地成交缴款、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分三次逐年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成本50%的资金扶持。

    8.对重大产业项目和总部企业用地中限定自用部分,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的50%确定出让底价。

    来源:知识产权微观察



    浅析美国专利再颁程序

    如何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是构建科学的专利制度体系,从而实现专利制度促进科技创新需考虑的问题之一。作为美国专利授权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一种方式,美国专利再颁程序被认为是一种挽救专利“有效性”的机制,有利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本文作者对美国专利再颁程序进行介绍和分析,希望为我国创新主体的专利保护提供参考。

    基本要件


    专利再颁程序是美国专利授权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一种方式。启动该程序,专利权人须递交一份再颁申请以及一份说明所要改正错误的誓词,要求对该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进行再次审查,从而获得专利再颁以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这意味着专利权人主动放弃原专利。

      与其他再审、重审等授权后专利审查程序不同,专利再颁申请无须第三人参与,由专利权人自由提出,其主要特点为可以将说明书中的内容引入到权利要求书中,以获得扩大范围的保护。该项程序自1832年被美国司法实践认可以来,对提高专利质量、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科技创新产生了巨大作用。

      美国专利法第251条对专利再颁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总体来说,启动专利再颁程序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件:

      一,专利权人需证明由于说明书或附图中的缺陷,或由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要求保护的范围大于或小于其有权要求保护的范围而导致的错误,使得提起专利再颁程序的专利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能实施。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缺陷和错误都可以通过专利再颁程序来纠正,例如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要求的说明书、依据美国专利法第102条完全可预见该发明的错误类型均不是专利再颁程序可以纠正的。

      第二,专利权人需证明主观上对于存在的错误和缺陷不含欺诈意图,即行为上存在非故意性的错误。由此可见,专利再颁程序不得纠正通过有意欺骗美国专利商标局而获得的专利。例如,专利权人如果选择缩小权利要求以避开引用的现有技术文献,其就不能再通过专利再颁程序纠正这些曾经为了获得原权利要求而放弃的主题。因为专利再颁程序允许纠正的错误并不包括为了克服现有技术而放弃特定客体的决定,这是美国对再颁申请设定的重要限制,称之为“重获原则”。

      第三,再颁专利必须得到原说明书的公开支持。即再颁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其必须是针对“原专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进行的。

      第四,对于范围扩大型再颁(即扩大原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再颁),必须在“原专利授权后2年内”提出再颁申请。

    法律效力



    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定对申请再颁的专利至少存在2个月的公告期,公告期满之后才可启动专利再颁程序,以便第三方有充足的时间提交与该再颁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证据和理由。

      从理论上讲,再颁专利应当具有与原专利相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但由于再颁专利涉及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新界定,有可能损害公众利益,美国专利申请保护,所以不同类型的再颁专利效力各不相同。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原专利“实质相同”的再颁专利,其权利要求能够“回溯”至原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对于范围扩大型再颁专利,美国专利申请,其包括比原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后的权利要求,专利权人的排他性权利受到介入权(又称中用权)的限制。

      依据介入权,如果在专利权人获得再颁专利之前,第三方生产制造了不侵犯原专利,但侵犯再颁专利的产品,第三方可以继续销售或使用这些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介入权所给予第三方的权利仅包括产品的销售或继续使用,而不允许在再颁专利获得授权后制造新产品。若再颁专利为方法专利,各种美国专利申请步骤,美国可以准许继续实施在再颁专利获得前已经实施或已经做好实质准备实施、被再颁专利覆盖的方法,其范围和期限以认为对于保护再颁专利前已经做出的投资和已经开始的业务是公平的为准。但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再颁申请,再颁专利的有效期限始终为原专利期限的剩余部分。

    利弊兼具



     专利再颁程序相当于对新专利申请的重新审查。对专利权人来说,申请专利再颁会带来一定风险:虽然专利再颁程序并不会导致原专利的必然失效(若再颁申请并未被批准,则原专利继续有效),但一旦申请再颁程序,就相当于专利权人变相承认其原专利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或无效”的情形,这会引起和竞争者的注意,使得专利权人在今后的专利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次,再颁申请作为一个新申请,所有的权利要求都会被重新审查,并可能被驳回,而成功获得再颁程序的专利申请一旦被授权,原专利权就不复存在。

      但专利再颁程序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个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途径,只要这些权利要求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12条(a)款的规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允许专利权人利用再颁程序向其专利加入特别针对竞争者产品的新的权利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专利再颁程序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种成本低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可以纠正专利缺陷的手段,使得专利权人的应有权利得到了程度的保护,并且兼顾了公众利益,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李旭颖|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欧盟商标改革要点和亮点回顾

    2017年5月2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正式公布了新版的欧盟商标审查指南草稿,为欧盟商标改革第二阶段的方案正式生效前收集更多的公众反馈。借此东风,我们为大家简要回顾一下此次欧盟商标改革的一些要点和亮点,以便后续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新《欧盟商标条例》及审查指南。



    (二)商标的新类型的引入 在新《条例》中,欧盟商标取消了对“图形表示”(Capable of being Represented Graphically)的强制性要求,允许通过一般现有技术,将标识通过可能的方式呈现。同时,新《条例》增加了“颜色”和“声音”作为可注册的标识。

     此外,新《条例》还引入了一种新的商标类型—欧盟证明商标(European Union Certification Mark)。这种新型的证明商标用于识别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类似于我国的证明商标。

    (三)商品或服务描述的新要求不同于以往的宽松要求,新《条例》要求商标申请人必须具体、清楚和准确地描述出的商品和服务,有关机构可以据此明确地划定出商标的保护范围。

    (四)重要期限的变化

    (五)侵权认定的变化1.企业名称使用的商标限制

    新《条例》新增规定: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商品上可能会被禁止。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一是并非所有的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都构成侵权;二是如果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而且同时将这一企业名称使用在商品上,可以判定为侵权。

    2.过境侵权货物的认定

    基于商标的地域性特点,海关的重点一般集中在投放于本辖区的货物,而对过境货物侵权的认定,往往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但根据新增规定,商标所有人无需证明过境货物将会投放到欧盟市场,只需证明该商品满足如下三点,即可阻止侵权货物进入欧盟:一,该货物包括其包装来自第三方,具有同欧盟注册商标相似或容易混淆的标识,且未经授权;第二,该货物正处在交易过程中;第三,该货物在欧盟没有获得自由流通的资格。


    —爱谱赛德之声—

    欧盟商标此轮改革让法律跟上了时代的轨迹,使法律具有了时代的新鲜气息。同时,从上述内容我们也可以看出,此次改革要点绝大部分都是围绕着如何让商标权利人更加便利地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为商标权利人留出了更大的维权空间。这些变化,需要我们去适应,也需要我们在实践运用中不断加深理解,从而才能大限度地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好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江红 Ipside欧洲知识产权咨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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