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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知识产权(图)-最新专利申请公司-吉林专利申请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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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图)-新专利申请公司-吉林专利申请: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优先审查拟扩至所有专利申请


    根据近日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这意味着,中国将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创新主体有较迫切需求

    专利优先审查,一直为发明专利所独享。

    2012年8月1日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企业专利申请平台,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没有做出规定,而现实中创新主体又有比较迫切的需求。《办法》实施过程中还发现,优先审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比较单一,与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衔接不够,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

    2016年启动对《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终形成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纳入多种无效宣告案件

    扩展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显然是意见稿中的亮点。

    现行《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

    经过调研发现,现实中创新主体对于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各个阶段的审查程序都有进行优先审查的需求,尤其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相关联,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有效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

    因此征求意见稿将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简化办理手续优化程序

    为了方便请求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新型专利申请公司,征求意见稿简化了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对于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无需提交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审核意见。

    征求意见稿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应当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七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五个月内结案。

    文字来源:法制日报




    专利申请成本知多少?

    实质上,总体来讲申请专利的成本包括三大块费用:申请过程中的官费、专利权利存续期间的年费和代理费。以下详细介绍这三部分的费用内容:

    官费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获得对专利进行保护的权利,国知局设定了需要缴纳给国家的审批费用。这部分费用在国知局的网站上有明确公示,不考虑专利申请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旁支事项,笔者仅以正常专利申请时的费用进行说明。

    专利包括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在专利提交到授权前,发明需要缴纳的官费全额为3450元(包括申请费900元、印刷费50元、实质审查费25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需要缴纳的全额为500元;在国知局决定授权后,发明需要缴纳的官费为255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需要缴纳的为205元。

    年费


    在对官费进行了解之后,还需要关注的是维护专利有效应当缴纳的年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由此可见,专利年费的缴纳是维持专利权有效的重要条件,并且,吉林专利申请,专利年费并不是每年缴纳等额的费用,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加

    因此,专利不仅需要获得授权,还需要进行维护,如果一件专利在费用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依然维持有效,则认为该专利为权利人带来了很好的市场收益。




    因为鞋上的字母“N”,一场“战役”又已打响!

    日前,新百伦贸易公司因欲拆掉他人鞋上的“N”标识,将浙江省杭州市下沙新美商城一商铺经营者韩某及新百伦体育公司和琪尔特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1院,请求法1院判令三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目前,法1院已经审理了该案,但尚未宣判。鞋上的“N”标识特有吗?您怎么看?


    “New Balance”欲拆掉他人鞋上的“N”标识

      继今年6月与广东省自然人周乐伦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终审有果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贸易公司)日前再次牵涉进了一场商标侵权纷争之中。

      据了解,此次新百伦公司系作为原告,将浙江省杭州市下沙新美商城一商铺经营者韩某及同位于福建省的经销商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体育公司)与生产商琪尔特有限公司(下称琪尔特公司)作为被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三者共同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1院,请求法1院判令三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90万元。

      12月8日,杭州铁路运输法1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下称美国新平衡公司)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了“New Balance”运动品牌,其在中国获得核准在鞋类商品上注册“N”“NB”及“New Balance”商标。美国新平衡公司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两侧突出标注有粗体的大写英文字母“N”,并自1995年开始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


     新百伦贸易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系美国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享有在中国非独占使用其美国新平衡公司持有的“New Balance”“NB”和“N”商标、商品名称和标识的权利。

      此次新百伦贸易公司公司作为原告诉称,自2004年初开始,美国新平衡公司开始投入大量广告资金宣传、推广“New Balance”运动鞋,企业专利申请办理,而且在广告宣传中大量突出宣传了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经过持续广泛的销售和广告宣传,“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市场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是相关运动鞋上突出、具识别性的标识,经过新百伦贸易公司及美国新平衡公司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与 “New Balance”运动鞋联系起来,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New Balance”运动鞋的特有包装装潢。

      新百伦贸易公司认为,新百伦体育公司与琪尔特公司在明知“N字母”装潢是“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装潢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销售的“New Bunren”运动鞋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了相近似的“N图形”标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对新百伦贸易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韩某作为商铺经营者,明知涉案“New Bunren”运动鞋系为侵权产品却仍然进行销售,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百伦体育公司辩称,该公司于1994年起便开始在运动鞋上使用并随后申请注册了“NEW BUNREN”商标,经过长达20余年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在运动鞋商品上使用的“N图形”标识,其由“NEW BUNREN”系列商标中的英文字母“N”演变而来,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而新百伦贸易公司生产、销售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所使用的“N”字母,系为26个英文字母之一,不可能也不应该为新百伦贸易公司所特有及专用,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新百伦贸易公司的“N字母”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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