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观专利申请流程及报价
申请费及代理费 1730欧元(不含领证 优先权 及年费)
备注:
1.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单一申请(Single
application)及多重申请(Multiple application),在多重申请中,可同时申请注册多个外观设计专利,并对其数量未作限制。
2. 注册费须与公告费在申请时一并缴纳。欧盟外观实行登记制,大约一至两个月可获证书。五年续展一次,可续展四次,企业专利申请平台,保护期为二十五年。以上费用的汇率按照同期银行汇率计算。
3. 欧盟外观申请后自动在27个成员国内有效,这27国分别为:
比利时、 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爱沙尼亚、法国、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耳他、荷兰、奥地利、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芬兰、瑞典及英国。
欧盟商标改革要点和亮点回顾
2017年5月2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正式公布了新版的欧盟商标审查指南草稿,为欧盟商标改革第二阶段的方案正式生效前收集更多的公众反馈。借此东风,我们为大家简要回顾一下此次欧盟商标改革的一些要点和亮点,以便后续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新《欧盟商标条例》及审查指南。
(二)商标的新类型的引入 在新《条例》中,欧盟商标取消了对“图形表示”(Capable of being Represented Graphically)的强制性要求,允许通过一般现有技术,将标识通过可能的方式呈现。同时,新《条例》增加了“颜色”和“声音”作为可注册的标识。
此外,新《条例》还引入了一种新的商标类型—欧盟证明商标(European Union Certification Mark)。这种新型的证明商标用于识别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类似于我国的证明商标。
(三)商品或服务描述的新要求不同于以往的宽松要求,新《条例》要求商标申请人必须具体、清楚和准确地描述出的商品和服务,有关机构可以据此明确地划定出商标的保护范围。
(四)重要期限的变化
(五)侵权认定的变化1.企业名称使用的商标限制
新《条例》新增规定: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商品上可能会被禁止。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一是并非所有的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都构成侵权;二是如果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而且同时将这一企业名称使用在商品上,可以判定为侵权。
2.过境侵权货物的认定
基于商标的地域性特点,海关的重点一般集中在投放于本辖区的货物,而对过境货物侵权的认定,往往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但根据新增规定,商标所有人无需证明过境货物将会投放到欧盟市场,只需证明该商品满足如下三点,即可阻止侵权货物进入欧盟:一,该货物包括其包装来自第三方,具有同欧盟注册商标相似或容易混淆的标识,个人专利申请办理,且未经授权;第二,该货物正处在交易过程中;第三,该货物在欧盟没有获得自由流通的资格。
—爱谱赛德之声—
欧盟商标此轮改革让法律跟上了时代的轨迹,使法律具有了时代的新鲜气息。同时,从上述内容我们也可以看出,此次改革要点绝大部分都是围绕着如何让商标权利人更加便利地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专利申请,为商标权利人留出了更大的维权空间。这些变化,需要我们去适应,新专利申请公司,也需要我们在实践运用中不断加深理解,从而才能大限度地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好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文读懂《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修改背景
2012年,国知局公布并施行《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5年来,该举措较好地满足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持续推进,新形势对于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办法》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但创新主体在实践中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也有着比较迫切的需求。另外,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优先审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比较单一,与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衔接不够,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因此,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国知局提出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扩展适用范围
现行《办法》规定 国知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征求意见稿建议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改进点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有助于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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