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挖掘的三种商业模式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银惠 专利神教掌门
原标题:专利挖掘的三种商业模式
一、前言
根据对专利的感情不同,世界上分为三种老板。种是无感型,第二种是痛感型,第三种是无奈型。无感型,就是没遇见过专利问题,也没接触过。痛感型,就是因为专利倒霉过,所以对专利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感觉,比较重视专利。无奈型,就是自己拿专利告别人,从来没赢过,所以很无奈。
痛感型的老板也希望自己有很多专利,所以对专利挖掘很是上心。可是,专利好客观的说,不以老板的意志为转移,因为老板一般不亲自写专利。懂技术的是技术工程师,一般不懂专利,写专利有难度。
从企业管理者的角度说,怎样才能挖掘专利呢
二、专利挖掘的三个条件
这篇文章谈的是在专利挖掘过程中的企业资源配置问题,适合的读者是企业的管理者和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挖掘的条件肯定是,大老板觉得专利有用,大老板认为需要提高专利数量。如果大老板没兴趣,就不要做专利挖掘。这个不需要解释吧。
专利挖掘的第二条件肯定是,起码得有技术人员,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这个也不需要解释。专利其实跟创新的关联并不一定很大,只要有技术人员就有专利,至于技术水平高低反而没啥关系。
专利挖掘的第三条件肯定是,得花钱啊,企业得有钱,给专利方面充足的预算,而且不指望专利能迅速给企业赚到钱,甚至是要做好准备,企业的一生中,专利都是净亏损的,从未赚过钱。专利从来都不是一个能直接赚现金的部门,从来都是间接地,保障企业的市场。
三、专利挖掘的两种类型
专利挖掘应当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技术原因的专利挖掘,第二类是专利原因的专利挖掘。技术原因的专利挖掘,就是先产生了技术,然后把这个技术申请专利。专利原因的专利挖掘,就是先产生了专利纠纷或者是在专利分析的过程中找到了有威胁的专利,然后就着这个专利,刻意创造一些规避设计的技术,再申请专利。
关于如何产生技术,那是技术人员的事,对应于本文的专利挖掘的一种商业模式。关于规避设计,需要先搞专利分析,再搞技术研发,然后才是申请专利,对应于本文的专利挖掘的第二种商业模式。而这两种专利挖掘,都可以采用本文的专利挖掘的第三种商业模式。
四、常规的专利代理模式
常规的专利挖掘方法,都是企业提供技术交底书给专利代理机构,并要求申请什么类型和多少件专利。但我感觉,大多数企业都不足以判断自己的技术应该申请多少件专利和什么类型的专利。
我在实际工作中,都是直接对企业说,你们只负责写交底书,至于申请的数量和类型,由我们专利代理机构检索分析之后,根据授权前景和保护范围,提出布局建议。大多数情况下,会比企业原来的申请数量要更多,而且企业也愿意接受。企业打算申请发明的,我们很可能会建议申请实用新型,因为我们认为授权前景不好。企业打算申请实用新型的,我们也可能建议申请发明,我们认为授权前景较好。自然,也有企业打算申请,我们告诉他不要申请了,没法授权。
总的来说,在无奈的行业环境里,我还略有节操。
也许是因为我对专利授权前景比较有把握,所以很诡异的事情是,我的团队的发明专利代理数量,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总和的几倍,发明授权率超过85%不成问题,按照:授权率=授权通知书/(授权通知书+驳回通知书)。
五、一种商业模式是重奖重罚法
这种方法的步骤包括:
1、指标
设立每年的专利申请数量,关于企业设立每年的专利申请数量指标是否合理的问题,我曾经有过反复。早,我对企业说,你们一定要设立每年的专利申请目标(仅仅因为我看到很多企业都这么干,但不知道为什么)。
然后,我认为企业设立专利申请目标是个很不专业的办法,因为一个企业有多少发明创造,难道是事先可以计划的吗?这不科学。
后,我还是回归了,我认为企业还真得设立每年申请数量目标。
原因是,不是科学不科学的问题,而是,就算是不科学的方法,也总比没有方法好些。不设立具体目标,就意味着技术人员永远都不会去写专利,任何人对于超出自己工作范围的事情,都是排斥的。这个世界上90%的人都是懒货,只有1%的人具有自我驱动力,9%的人比较不懒。我自认是90%的一员。
2、重罚
专利申请数量指标,应当分配到技术部的每个部门以及每个人,并成为每个人的年度考核的一部分。专利数量指标必须成为能够影响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一部分。具体怎么管,那是企业管理的事情,我不懂。
3、重奖
申请一件发明专利的直接花费,应该远不止代理费的5000块和官费的3450块,应该考虑到对发明人的奖励。基本上每个大企业都规定了申请奖励和授权奖励。例如,每个发明申请在申请阶段奖励5千元,在发明授权之后奖励2万元,给发明人平分。
一个发明专利花这么多钱值不值?考虑的应该不是专利值不值,而是专利所代表的技术值不值这么多钱去保护。
如果觉得专利不值得花这么多钱,应该是因为技术比较烂。当然,这也是常态,无可厚非。
总结:
设立明确的目标,建立重奖重罚的制度,你的企业的专利数量会迅速提高。如果想在不花钱的情况下,还没有什么技术人员的情况下,迅速提高专利数量。你有办法你告诉我,我也想学。
六、第二种商业模式是检索宣讲法
这种方法的步骤包括:
1、检索
由专利代理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技术关键词和竞争对手,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检索获得行业内的全部新专利申请;作出初步阅读与分析。
2、宣讲
召开技术人员的专利宣讲会,在全体技术人员的面前,挨个展示每个专利的概括内容。由于专利很细致,真正细讲是不可能讲得完的,所以只能是概述。
3、搜集
由专利代理人主导,在会议现场搜集专利申请计划。
我从进入专利代理行业的以来,直到现在,都认为限制一个企业专利挖掘的根本问题,一直都是技术人员的专利交底能力,这个永远都是木桶的短板。原因容易理解,毕竟技术人员的本职工作是做技术,而不是写专利。而
专利代理人的本职工作就是写专利,所以专利代理人的专利水平再高,也是正常状态,不值得炫耀。所以,如何提高技术人员的专利水平,将是决定专利挖掘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长期的实践中,我发现技术人员多的两个问题就是,一:不知道哪些东西可以申请专利;第二,不知道该怎么写交底书。而检索宣讲法刚好能够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在宣讲会上,当技术人员看到竞争对手,申请的一些稀奇古怪、莫名其妙的专利之后,常常说的就是,这玩意也能申请专利啊,我们十年前都在用了。把检索到的专利全文发给技术人员,他们自然就可以根据对应的专利作为交底模板,模仿着撰写技术交底书。这样就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
这种方式对于专利代理人的要求还是蛮高的,检索专利并不难,美国专利申请类别,宣讲专利也不难,难的是第3步中当场搜集专利申请计划,这是需要较高的场面控制能力,能够主导技术人员的思路。
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继续申请
总第24期 24期 傅玉发表,[专利]文章
美国《专利法》中所指的继续申请共有三种类型:完全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和分案申请。但是,上述三类继续申请又各有特点:
1、完全继续申请
完全继续申请的说明书相对于母案申请不能包含任何新主题,美国专利申请费用多少,同时其权利要求应当不同于母案申请。完全继续申请的全部主题都可享有母案申请的申请日。当母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被全部驳回时,或者当母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部分被要求删除以获得专利权时,申请人往往可以通过完全继续申请的方式,对被驳回的权利要求或被要求从母案申请中删除的权利要求重新提出或修正提出,从而获得进一步审查的机会。
2、部分继续申请
部分继续申请给予了申请人新增主题的机会,其中与母案申请相同的部分享有母案申请的申请日,而新增主题的内容只能享有新的申请日。当部分继续申请提出时,相同主题的在先申请将被放弃,因而部分继续申请与我国的国内优先权是相似的,不同的是,部分继续申请与我国国内优先权的提交时间限制是不同的。
3、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是从正在审查中的母案申请中分离出来的、以母案申请为基础的继续申请,分案申请相对于母案申请是独立的、不同的发明,分案申请的内容要求已在母案申请中被公开,并且分案申请享有母案申请的申请日,这与我国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分案申请是相同的。
美国《专利法》关于不同类型的继续申请的规定,并没有对继续申请的数量进行限制,可以看出,其宗旨是使申请人得到更多的审查时间,而不必申诉,从而尽可能使申请人的发明受到专利保护
浅谈发明申请中“提前公开”的相关问题
总第121期 韩建伟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张帆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专利]文章
在专利代理人的日常工作中,在客户确认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没有问题后,专利代理人与客户核对申请信息时,针对发明申请,通常需要和客户确认是否提前公开。
那么,客户就会产生为什么要提出提前公开、提前公开的优缺点及针对客户的发明申请是否需要提前公开的疑问;对于专利代理人来说,客户提出的疑问其实就是专利代理人提供专业建议的地方,美国专利申请注意事项,这考验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能力,也考验其专业知识水平。
发明申请为什么要提前公开
在解释为什么有些发明申请需要提出提前公开之前,需要清楚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由上述可知,专利行政部门(即国知局)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进而国知局依据申请人(这里为客户指示确认的)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启动实质审查环节。也就是说,一件发明专利从提交申请到授权,中间需要经历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3个阶段。所谓提前公开,是指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并应提交提前公开声明。对于要求提前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即可进入公开程序,一般自申请日起6-10个月即可公布。
若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且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则申请人将在自申请日起6-10个月的时候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的通知书,收到实质审查通知书后随之而来的将会收到来自审查员针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因此,该发明申请的审核流程将会比未提出提前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前至少10个月进入实质审查。也就是说,提出提前公开的发明申请将会更早的获得授权,即延长了行使专利权的时间。
因此,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将会在整个专利申请审查流程中缩短一件专利的审查周期,同时延长行使专利权利的时间。
同样,对于客户来说,发明专利的授权除了保障了客户生产、销售的产品受到法律的保护外,客户将在资产评估等领域获得利益或收益。
是不是所有发明申请都适合提出提前公开呢?也不尽然,这与提前公开的优缺点有关。
提前公开的优缺点
在分析提前公开的优缺点之前,需要分析下为什么客户有时会指示不提前公开,有的却提出提前公开。
发明申请提出提前公开之后,授权之前,客户的同行将可以看到该发明申请是要解决什么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什么,又能达到什么样的技术效果,那么如何跳出该发明申请的保护范围,又或者在该发明申请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或如何获取该发明申请的核心技术,这些都是提前公开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决定是否对一件发明申请提出提前公开时,需要企业基于各方面进行考虑。
但是,专利本身是通过公开获取法律保护。是不是尽量不要提前公开呢?也不尽然。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临时保护'。临时保护只适用于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的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规定临时保护。这是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国知权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三人无法获悉专利申请的内容而予以实施。在此期间,如果有第三人获知并实施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则该发明创造的来源虽然可能是所述第三人独立研究开发的,但更大的可能是申请人自己公布的。
所以有时候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即将投放市场的成型产品,在申请了相应的发明专利后,企业即可放心地将该产品投放市场;或者企业在申请发明专利后,就可以通过广告或展览会对该发明专利进行广泛地宣传,进行详细地介绍。当第三人通过购买的产品或宣传资料获知所述发明专利后,将有可能实施该发明专利。那么,申请人如果要求提前公开,辽宁美国专利申请,则可以尽早获得临时保护。
发明申请是否需要提前公开
这里对于一件发明申请是否提出提前公开的考虑大致可分为两类:
其一,对于成熟的技术产品,申请提前公开的好处在于:
一,可以尽早获得临时保护,尽早地保护企业的利益;
第二,可以尽早获得授权,使企业尽早地利用专利抢占市场;
第三,可以延长行使专利权的时间。
其二,对于尚处在开发阶段的技术产品,不申请提前公开的好处在于:
一,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内容公开前可以随时撤回其申请,该申请仍然可以作为一项技术秘密由申请人拥有;
第二,可以避免过早地暴露企业的技术动态。果一个发明申请在提交时候,由于时间关系或者是技术还没有完全定型,那这个发明申请是不建议提前公开的;如果该发明申请提前公开以后,那么该案就成了现有技术,那日后所有的改进点就必须相对于这个技术方案都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才行。
如果该发明申请没有被公开,那么该案只是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在后申请的发明申请仅需要相对于该发明申请具有新颖性就行。
因此,如果一个发明申请后续会有基于该发明申请的延续的专利申请的话,那么这个案件是不应该提前公开的;此外,如果提出PCT申请,也是不建议发明申请提出提前公开,因为进行PCT申请的时候会有一个修改的机会,如果PCT申请修改的范围比较大,而导致要求不到优先权的话,那么这个发明申请就成为了现有技术,会影响PCT申请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此外关于是否提前公开还可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技术方案本身是否为易于实施的,是否需要借助一些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技术秘密才能实施;二是有些专利申请可能是具有防御性的,本身就是为了阻止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权。 综上,关于发明申请是否需要提前公开,哪些发明申请需要提前公开,专利代理人尽职尽责基于各个维度为客户提供有效专业的意见和分析这才是有价值的,这也是其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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