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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利申请-专业国外专利申请平台-美国联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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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餐饮食品行业新增500个商标产品,未追加注册小心吃官司



    以前,鸭脖要申请商标保护,就只能在相近的“板鸭;肉”项目上进行申请,要是遇上做1鸭脖的使用了相似商标,“官司”可不好打。

    不过现在,这样的尴尬可以缓解了。2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第二批500个可接受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这些商品竟然全是吃的。

    动作:新增全是食品

    继今年7月公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的首批可接受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第二批500个可接受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也于前日出炉。至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可接受的分类表之外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就增至2500个。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出炉的商品服务名称全是吃的,涉及各种肉类、蛋类、大米、面粉、饮料、酒水等。例如,脱水鸡肉、鹅肝、用家禽制的熟菜、速冻家禽肉等等,足足有500多个。仅是香肠类,就分为红肠、小香肠、炸香肠、煮香肠等4种;而茶则分为茶饮料(香草味)、冲泡用菊花茶、铁观音茶、铁观音茶饮料、速溶白茶、柚子红茶、石榴味茶饮料等63种。

    意义:相近商品不“打1架”

    为何要在原有的商标注册类别之外新增商品服务名称?现行商标注册申请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国际分类》进行制定,根据我国商标注册类别划分,共有45类。

    但随着商品的创新多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商品出现,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就显得有些“粗糙”,“消化”不了。

    细化的分类对商家有何好处?首先,这能让商家在进行商标维权时,更加准。例如,以往,周1黑鸭要保护“鸭脖”商品上的商标权,只能通过相近的“板鸭;肉”等项目进行保护,若是遇到他人在鸭脖上使用相似商标侵权,这“官司”就不好打了。因为商品未能在分类表中进行准确定位,就会出现难以维权的现象。

    影响:保护食品企业

    本批次商品项目增加了“鸡翅、鸭脖、鸭翅”等商品项目,这意味着周1黑鸭、廖记棒棒鸡等企业可就鸭脖、鸡翅等进一步进行商标注册保护,从而解决了食品加工产业的商品项目需求问题。

    重庆美食“酸辣粉”也能通过“番薯粉”和“蕨根粉”进行保护。重庆小面也能通过“中式面条”、“杂粮面条”、“熟面条”、“麻辣方便面”等进行细分精准的保护。

    不过,重庆的火锅底料尚未纳入可注册保护的项目当中。

    不少餐饮大佬仍在“裸泳”

    以重庆为例,关于国外专利申请搜索,重庆美食远近闻名,但重庆餐饮业繁荣的背后,也有不少曲折的故事。以重庆小面为例,在此前上榜重庆小面50强的名单中,仅有彩电面、董小面、花市豌杂面等注册商标。老太婆摊摊面被重庆一家公司抢1注被驳回;机场面也被北京一家公司注册;获有“中国名点”、“中国面条十佳连锁”之称的“蒋一碗”面也花了近10年时间才拿回了所属权。

    商家应在使用一个品牌前,提早注册商标,以避免被他人恶意抢1注,尤其是在主营业务类别,现在更加细致的分类给商家提供了更好的保护机会。此外,应注意收集保留能证明自己商号使用、知名度的资料,如图片、新闻报道等。



    如何把一个好的创意变成一个好的专利


    创意与专利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有些人容易搞混淆。甚至有些人认为,新国外专利申请,只要我有创意,那么就应该能申报专利,甚至能授权。将创意看作是专利的对等品,发明国外专利申请保护,认为一切有创意的东西都能作为专利申请的基础,这是对创意和专利的误解。

       创意,一般就是一个IDEA,可能就是一个灵感,也可能是在想法后面予以完善的半成品。一般很容易出现的创意,分为思想范畴的一些想法或者是一些具有工业应用价值的想法,前者,大多是一篇好的文学作品的苗头;后者,如果能继续挖掘,可能会作为一个专利的种子。所以,一个创意,一个IDEA,领域不一样,角度不一样,产出也不一样,这里,我们主要谈的是后者,如果把一个看似有工业价值的创意,转变成一个看似有价值的专利。



    我们知道,专利是需要采用合适的法律文本并结合技术领域相关要求向专利局申请后,经受审批后才能予以授权。专利的基本三个要素就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一切有工业应用价值的东西,都可以说具备了实用性条件,通俗点说,实用性,就是具有可以实施的、并具有应用价值效果。创造性就是应该具有不一样的功能和效用,无论是结构上的改变,还是方法流程上的改变,所能获得效果不一样,则可能具有创造性。创造性的审查,也往往是很多专利不具备的条件,在专利审查中,因为创造性的驳回的案子比比皆是,所以创造性问题,往往是专利无法获得授权的重要因素。所以,一个创意要获得一个专利授权,没有好好的完善并避免创造性问题,是很难授权的。

       新颖性和创造性,有时候很难区分,一般认为新颖性就是审查员检索到了相关文献后,进行判断发现不具备新颖性条件。通俗地说,有些人觉得自己的创意很新颖,认为很有创意,感觉不错。这种感觉,与审查员的审查还是不一样的。毕竟,后者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检索后做出的科学判断。

    在实际中,很多创意都是以功能描述的方式出现,以功能实现为导向,这是一种较好的创意方式,也是一种为省力的方式;毕竟专利就是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没有不一样的功能期待,也难以做出更多的好的改进。这是一种从后向前推导的方式,也就是先有结果,然后去想前面的实现方式。但是,仅仅只有功能设想或者描述,在创意实践中,处于比较初级的状态,实现的功能可以一样,但是方式不一样,而不一样的实施方式,才是保护的核心。所以,专利保护一定是保护一个过程,就是怎么达到这个功能的方法。当我们把某一个功能作为创意描述出来的时候,没有过程,那么,这种创意是无法作为专利申请保护的,所谓功能性限定,这也是专利撰写的大忌。

    当然,有了一个好的功能性的创意,也能起到很好的提醒作用,然后向前推到,得到不一样的实现过程和方式,一百个人可以围着这个功能想出一百种方法,只有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具备实用性,并能经受创造性、新颖性的考验,完全可能授权一百个专利。所以,一定要针对功能创意进一步挖掘。用不一样的实现方式来实现,才是关键。


    与很多注重结果的方式不一样,专利一定要具有可实施性,这个可实施性,说白了,就说别人按照你提供的方式,能做出一样的功能性东西来。所以,从这个意义说,专利公开了,也意味着一些技术公开,当然,有些细节的技术问题,采用合适的方式是能避免的,但是,大部分实施方式,还是会予以公开的。当然,采用特殊的申请审查方式,有可能避免一些。所以,没有具体实施方式的专利申请,基本上没有意义,也违背了专利保护促进技术进步的初衷。

    很多时候,资1深撰写人,一看技术交底书,就知道,这个专利有没有戏,然后采用一些必要的检索方式后,基本上心里就有把握。但是,因为专利涉及的领域多,复杂程度高,需要面对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一个好的专利,一定是需要不断与技术人员沟通出来,而这背后,探讨的则是一些技术细节。所以,从这种意义上看,保密性也是关键要素之一,也是很多人担心的。很多技术人员不愿意公开技术细节,仅仅以一些功能性描述一笔带过,甚至根本就没有什么可行性方案。所以,这也成为专利撰写和挖掘的一个纠结问题。尽管代理人不允许自己申请专利,这也是一个基本的职业操守,但是,如果某些没有职业操守的代理人以其他方式去泄露,以别人的名义申请,就难以避免。



    因此,很多有创意的人,都喜欢自力更新,自己去写专利,去申报专利,这样为保险呀。但是,很多新手,不去摸索几年,基本上很难入门。也会因为错过了一些时间错失机会,因为一旦专利公开又不能授权,基本上这个创意或者方式成了公开技术,无法获得保护;另外,就是一个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有结果,一般两三年,这个时间一般人还是不愿意等。所以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也是很多期望保密自己创意方法,又想申请专利的创意人应该考虑的。

    如何申请到效果较佳的美国专利权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作用也日渐凸现出来,大量的产品出口到国外,然而不少外国买家,尤其是美国买家会要求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因此如果有产品出口到美国,在美国为产品申请专利权是很有必要的。

           实践中很多中国专利权人没有对申请的目的和出发点进行深思熟虑的考虑,简单的以为只须把中国的专利文件翻译成英文,再在形式上作出调整以适应美国专利制度的形式要求就可以了。这样的做法是很危险的,因为一旦进入PCT,就不能在专利文件中加入新的内容,而专利申请文件达不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要求,那么美国专利权是无法获得的,而类似陷阱在整个申请程序中还有多处。即使侥幸绕过程序上的陷阱暗流,由于撰写技术落差和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专利保护范围过窄的问题就很有可能发生……结果是钱也花了,事情却没有办好,而为重要的是,为以后的发展留下隐患,该做法的问题出在完全忽视了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同。

          由于专利制度的地域性特点,中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与美国的存在差异,由于我们的目的是希望在美国享受到专利制度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就应以美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为核心和出发点,而把申请中国专利仅作为一个'前置程序',同时鉴于中美两国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程度不同,笔者建议采用以下操作程序:首先找一家美国的专利代理机构撰写符合美国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然后译成中文并在形式上作调整,然后申请中国专利,然后再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美国专利。在此过程中,美国代理机构应起到主要的引导作用,国外专利申请,这样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这种反向申请程序虽然复杂一点,但它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它能实现申请人费钱费力而想要实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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