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国际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举办
8月26日,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日本知财学会、韩国产业财产权法学会联合举办的中日韩国际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国家1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出席会议并致辞。甘绍宁表示,作为东亚地区举足轻重的三个国家,中日韩在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共同利益,美国专利申请注册,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新问题。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为中日韩三方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如何更好地挖掘自身潜力,为创新者和权利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是我们共同面临的课题。
甘绍宁表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相互依存,高度融合,知识产权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而是成为具有强大国际影响力的世界性问题。加强务实合作,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应对知识产权挑战、解决知识产权难题,除官1方途径之外,还迫切需要中日韩民间社团组织加强交流合作,充分了解相互的知识产权法律,深入交流三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探索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办法。
据介绍,自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日本知财学会与韩国产业财产权法学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以来,三方频繁互访,每年定期在中日韩三国召开学术研讨会,围绕中日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实务热点问题等开展务实交流合作。通过三方合作的不断深入,不但有力地1推动了各自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同时也为中日韩三国在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供了有力支撑,注入了强大活力。(知识产权报 柳鹏)
本国优先权制度好处多多,但你确定你真的会用?
优先权原则在各国专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是在成员国的领土内有营业所或者经常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申请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专利优先权制度自设立以来,在专利领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极大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
我国于1985年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了更好地履行公约的义务,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利优先权制度,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基本一致。但不同的是,我国的优先权制度有外国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之分。下面,笔者重点对本国优先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以期对申请人在处理有关本国优先权的问题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申请本国优先权的作用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1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制度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把握自己的专利申请,从而保护申请人的申请积极性,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可以实现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申请的相互转化,解决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期选择专利类型失误的问题。其次,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周期短、审批程序少,当申请人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所具专利性程度把握不准确时,就可以将其发明创造先提交实用新型申请,尽早对自己的专利进行保护。在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美国专利申请的流程,且实用新型申请授权前,可再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美国专利申请复审机制,要求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再次,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通过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将多件专利申请合并在一件专利申请中,节省专利费用。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上海美国专利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对本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不构成影响。
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1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1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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