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金融培训会召开
由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主办,武汉科技金融创新促进中心承办的武汉市知识产权金融培训会在武汉科技大厦召开,来自全市百余家企业代表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上,武汉局专利管理处负责人详细解读了专利权质押1融资贷1款贴息和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奖励政策标准、范围及申报办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政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专利保险业务和知识产权质押情况,重点介绍了专利执行保险和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两种产品。武汉农商行光谷科技支行宣讲人有针对性地1推介了11类知识产权质押1融资创新产品。参会的代理机构宣讲人为参会企业解读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同时,虹蔚孵化器负责人分享了园区内企业知识产权与金融相结合的经验,与会企业负责人也就本企业从专利融资质押贷1款贴息政策收益的感受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流。
本次培训是今年武汉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培训的一个环节,旨在推动全市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和,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创新资源良性循环。全年计划安排6次以上同类培训,下一步将结合受训企业实际,推动专利权质押1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在全市企业铺开,欧盟专利申请流程,培养一大批知识产权金融受益企业,使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英国脱欧,聊聊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日前,英国脱离欧盟全民投1票结果出炉,51.9%的英国选民支持脱欧,欧盟专利查询,这意味着英国政府必须向欧盟正式说明英国有意退出欧盟,并启动英国与欧盟脱离的谈判。虽然还有为期两年的磋商谈判期,但英国此举对于其自身、欧盟以及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均产生了影响。为此,本文从不同角度,解析英国脱欧将会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的影响。
英国与欧盟 与君别谁短长
自从6月底英国脱欧公投后,欧盟的各位“小伙伴”即使感到震惊,也只能叹一句“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虽然公投并不意味着英国转身就能与欧盟说再见,两年以上的缓冲期也许还有更多的故事发生,但脱欧公投这一举动却很可能在欧盟内部引发多米诺效应,给双方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脱欧将给双方知识产权带来哪些影响?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约翰?汉莫(John L. Hem-er)这样认为:“英国一旦脱欧,将对双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商标申请等方面,产生一些长远的影响。”
有媒体报道,从长远看,英国脱欧不仅会影响欧盟知识产权的地域效力,也会影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设。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在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形成过程中,英国担当着重要的角色。而一旦英国脱欧,欧盟知识产权立法将会缺少英国的声音,虽然这也许会减少欧盟制度协调上的难度和羁绊,但也会使得欧盟知识产权法更加偏向大陆法系和德国法系,这对于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并非好事。反过来讲,英国也将不再受欧盟立法和欧洲法1院判决的制约,这同样会影响英国国内知识产权的立法。总之,从知识产权制度层面看,脱欧对双方的影响是长久的。
然而,对英国科技产业而言,其担心就显得更直接更急迫,甚至有超过200名科技企业家联名反对英国脱欧,认为这将给英国科技产业带来“巨大的破坏力”。为何脱欧会引起英国科技产业如此大的反弹?总部位于英国剑桥的知名半导体公司ARM表示:“脱欧会使人才招募、资金筹措变得更加困难,并且增加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
其次,不论是消费者和用户的数据抑或员工的机1密记录,都牵涉数据监管,一旦脱欧,英国将考虑是否延用欧盟的数据监管制度,或建立新的监管架构。目前,英国和欧盟的资料监管紧密结合,由欧盟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规范,预计在2018年实施。一方面,沿用该条款的影响层面虽小,但意味着英国网络仍将受欧盟监管;另一方面,英国也可重新建立新的数据监管架构,但这也让英国科技企业必须同时符合英国和欧洲的两套标准,在经营整个欧洲大陆的市场时更为困难,提高财务负担。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三. 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
在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被称为“驳回理由通知书”,包括“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和“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两种类型。专利局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一定是“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而当第二次以后的通知书中仅包含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时,则发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典型地,“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是指,申请人的修改超范围、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由于申请人附加了技术特征导致审查员需要补充或者更换对比文件重新评价专利性的情况。因此,即使是第二次以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如果通知书中包含审查员原本应当在“初的驳回理由通知”通知的驳回理由(例如被审查遗漏的驳回理由),则审查员必须再一次发出“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当申请人收到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中没有记载诸如“本通知书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等提示,则表明该通知书为“初的驳回理由通知”。
申请人在答复“初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只要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并且被评价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任何方式的修改,包括删除技术特征来扩大保护范围或者增加新的权利要求等。但应当注意,即使申请人在答复“初的驳回理由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如果审查员认为没有授权前景,例如不需要补充或者变更对比文件就可认定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也有可能不再发出“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而直接做出驳回决定。
与此相比,申请人在答复“后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只限于:
① 权利要求的删除
② 权利要求的缩小(仅限于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而且修改前与修改后的发明的技术领域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③ 笔误的更正
④ 不清楚的记载的阐明(仅限于针对驳回理由通知中的驳回理由相关的事项)
并且,如果申请人针对“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将做出不予接受该修改的决定,而直接根据修改前的版本作出驳回决定。
可见,在日本,审查员通常只会发出一次或者两次“驳回理由通知书”。
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的申请人,无论是“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还是“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答复期限均为从发送日起三个月,但申请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以“需要翻译相关材料”为由多延长三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答复期限从发送日起算,对于电子申请而言,是指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
四.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程序
在日本,专利局审判部进行的审判(Appeals)包括: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专利权异议、订正审判、无效审判以及延长登记无效审判。其中,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相当于我国的复审程序,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实审部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局审判部再次审查的程序。申请人可以从驳回决定的送达日起三个月(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则期限为四个月)内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应当注意,对于电子申请而言,“送达日”与“发送日”都是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不存在我国“15天”的推定送达期间。
在我国,当申请人请求复审时,无论是否修改了申请文件都会进入前置审查,由原实审审查员再次进行审核。但在日本的专利申请中,只有在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该申请才会进入前置审查。因此,如果申请人在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将失去由原实审审查员再次审核的机会。
当申请人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时,专利局审判部组织三名或者五名审判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当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存在驳回理由时,通常会在撤销驳回决定的同时,直接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审判决定。
当合议组仍然认为该申请具有驳回理由时,会作出驳回审判决定。应当注意,在我国,当申请人提起复审程序时,即使合议组同意实审审查员的就决定,也会发出复审通知书,保证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以及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然而,在日本的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中,通常只有合议组发现了新的驳回理由或者需要变更或者补充对比文件来重新评价专利性时才会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换句话说,如果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欧盟专利申请咨询,并且其理由与驳回决定相同时,可能会直接作出驳回审判决定,而不再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这里,笔者特别提醒申请人,安徽欧盟专利申请,在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时,有可能是后一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一定谨慎处理。
对于驳回审判决定,申请人可以在送达驳回审判决定之日起30日内(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则期限为120日)向东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提起审判决定的撤销之诉。
由此可见,日本的专利审查程序与中国相比,更加注重审查效率,给予申请人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较少。因此,笔者建议申请人认真处理每一次答复,尽量在一次答复中彻1底消除驳回理由。另外需要指出,根据日本的审查实践,为了让审查员理解技术内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情况非常普遍。事实证明,通过会晤终能够说服审查员获得授权的情况并不罕见,因此笔者也建议申请人充分利用会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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