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专利申请流程
关于美国知识产权的相关申请人可通过国家1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递交专利申请。然后依据相关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一般的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一、关于专利申请前的查询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专利检索日本专利申请/代理(国际版)国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查询
二、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专利申请前需要准备一下材料: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三、关于受理专利申请的部门申请人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1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者国防专利分局专门受理国防专利申请。【诸如: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办事处】
四、办理专利申请1、办理专利申请2、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3、提交申请并排列申请文件4、对于申请文件纸张的要求5、专利申请的受理6、申请文件文字和书写的要求7、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8、申请文件提交需要注意的事项9、受理通知书
五、专利费用1、缴费日期的确定 2、缴费注意事项 3、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4、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办事处宣
2016年工业品外观设计五局合作联合声明
2016年11月1至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特许厅(KIPO)、中国国家1知识产1权局(SI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以下简称“五局”),齐聚在中国北京召开2016年工业品外观设计五局合作(ID5)年度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观察员应邀参会。
本次会议重申了五局在2015年首届ID5年度会议上通过的合作目标,包括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形成高效而且通用的外观设计保护体系。
认识到向用户和公众提供更好服务、进一步推动外观设计领域创新的重要性,认识到五局深化合作对于形成切实成果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增强合作透明度的必要性,五局进一步就合作总体原则和合作领域达成一致,以确保ID5目标的实现。
五局决定,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通过以开展项目为主的方式继续进行合作,确保合作成果惠及利益相关方、合作局及其工业品外观设计体系。
五局决定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多个方面开展合作,包括审查实践研究、自动化支持系统、外观设计分类、质量提升、数据统计等,专业国外专利申请,并就新兴技术及有关外观设计新议题共同探索可能的解决方案。
五局决定在现阶段启动十二个项目,即:
■ID5网站的开发和维护
■外观设计统计数据汇编
■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目录
■外观设计视图提交要求对比目录
■五局优先权文件交换研究
■五局优先权实践研究
■外观设计分类协议和实践研究
■产品名称对比研究
■潜在经济因素及局方行为对全球外观设计申请量影响分析
■外观设计新颖性宽限期对比研究
■部分外观设计作为有效保护工业设计创新手段的对比研究
■新科技外观设计保护实践研究
上述项目的成果将惠及用户和公众,既提高各局工作效率和质量,又促进用户对现有外观设计体系的了解从而减少其负担。
五局决定制定一系列ID5运行规则,确保以高效和有效的方式开展合作。
在合作推进过程中,五局将尽力收集并充分考虑来自ID5利益相关方(例如,来自ID5国家/地区的用户、公众和审查员)的意见,并向他们汇报项目的进展。为提高合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五局决定建立ID5合作网站,该网站将成为向公众分享ID5信息和进展的有效平台。
欧盟知识产权局
日本特许厅
韩国特许厅
中国国家1知识产权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
2016年11月1日于中国北京签署
专利复审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观国外专利申请咨询,专利申请人对国家1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1员会请求复审。国家1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1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知识国外专利申请步骤,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1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向专利复审委1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1员会指1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1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专利复审委1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1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1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1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1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1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1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1员会作出决定前,国外专利申请,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1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1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1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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