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审批流程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专利申请,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图如下:
专利申请相关事项介绍
1.专利申请的提交形式
申请人应当以电子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提交专利申请。
(1)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通过专利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可以将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当面交到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至“国家1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当面交到设在地方的专利局代办处的受理窗口或寄交至“国家1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目前专利局在北京、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武汉、郑州、天津、石家庄、哈尔滨、长春、昆明、贵阳、杭州、重庆、深圳、福州、南宁、乌鲁木齐、南昌、银川、合肥、苏州、海口、兰州、太原等城市设立代办处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申请提交后或专利权授予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名称、地址,代理人姓名、电话等著录事项进行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也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进行转移,即变更申请人姓名。专利的变更/转让,需要到国家1知识产权局办理,依据不同情况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不同种类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果变更手续错误,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变更/转让失败;如果变更手续正确,审查员将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知识专利申请分析,完成变更/转让。
专利复审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1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1员会请求复审。国家1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1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1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向专利复审委1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新型专利申请分析,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1员会指1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1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专利复审委1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1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1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1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关于专利申请注册,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1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1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1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1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1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1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1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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