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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美国专利申请复审机制-联邦知识产权申请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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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专利申请复审机制-联邦知识产权申请: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说到知识产权助推力,为何党媒齐刷刷瞄准中兴?


    翻开中国近些年的科技发展史,满本都写着一个字“创新”。提及创新,绕不过去的一个坎儿就是专利申请与知识产权。

    近期,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十几家党媒也纷纷发文谈专利申请与知识产权;而这些文章都不约而同的提到了一家企业——中兴通讯。

    为何说到知识产权,这些媒体都热衷于中兴呢?


    一、从专利申请量来看,中兴不愧是业内老司机

    今年3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一份公报显示,中兴通讯2015年专利申请总数达2155件,位居全球企业专利申请第三位,更厉害的是中兴是中国连!续!6!年!获得专利申请数全球三甲的企业。真是应了那句老话,“一般一般,世界第三”。

    除了专利申请数量高,中兴更是在创新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近6年,中兴的研发投入已超过500亿元,仅2016年上半年研发投入70.59亿,研发投入占比已接近营收15%。怕说70亿数字太大大家没概念,换句话说,这些钱如果今年年初用在在燕郊囤房,差不多等于700套三室两厅,而现在已经涨到140亿!


    除了研发投入占比远高于同行业,中兴在国际布局方面也是“任性”。目前,中兴不仅在美国部分城市正进行多个项目研发,还在瑞典、法国设有研究中心,并在日本也和软银联合创办了5G实验室……这是要将触手伸向世界的节奏???



    二、“知识产权助推力”,这一名头可不是说说而已美国知识专利运营公司TPL、IDCC、Flashpoint等发起过以“严苛到平均胜诉率仅有20%”而闻名的“337调查”。这项调查可怕的地方在于,如果你是那80%,不仅涉诉产品不能在美国境内销售,甚至可能导致产业链的上下游产品同样遭到波及。等下,你们美国人也兴“连坐”吗?

    所以啊,“苹果”们很容易走进来,但是国产品牌却不容易走出去。而令人振奋的是,中兴在6 年内应诉了7 起“337”调查,并获“337调查”5连胜的中国企业。顺便说一句,另外2次也只是原告撤诉或和解。感觉立于不败之地,厉害了!

    除此之外,仅2016年,中兴在专利运用方面,还搞了很多大事情——打入全球创新企业70强、斩获中国工业领域获奖、被英国知识产权局评价为物联网全球专利排名第三……

    中兴通讯首席知识产权官申楠说,“我们把知识产权嵌入到市场、研发、采购、生产等整个业务过程中,让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到企业的每个环节。”


    三、靠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取胜?秘诀其实是企业文化高中政治课本说过:“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力量,会对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中兴作为知识产权和企业创新方面的老大哥,能取得如今成就其实是因为内部奉行的企业文化。

    中兴鼓励员工在内部进行创业,并推动CGO(cool、green、open)。这可不只是说说而已,中兴每个月甚至有CGO大讲堂,请公司高管去讲怎么开放、怎么让生活更cool。



    外观专利和著作权(版权)到底哪不同!


    一、保护对象不同


    外观专利:保护对象是工业产品的设计,具体而言外观专利保护工业产品的色彩、图案及外形设计。

    著 作 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1制的智力成果,与外观专利重叠的部分是主要是艺术创造品(尤其是美术作品)的图案及构思。


    二、权利内容不同


    外观专利:由财产权构成,主要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相对较为简单,

    著作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其中的著作人身权部分又称著作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的特点。著作财产权部分则主要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力、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具体而言,著作权的使用权是指以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三、获取前提不同权

    外观专利:专利法要求“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该具有明显区别”,简而言之,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的首创性”。

    著 作 权:作品完成后自动产生著作权,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四:取证途径不同


    外观专利:向知识产权局(又称专利局)提出申请,通过审查后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办理手续后领证并发出《外观专利证书》。

    著 作 权:著作权自动产生,不必经过登记或审查。但获得著作权和取得著作权证书是不同的概念,如需取得著作权证书以起到确权目的,需向中国版权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后发出《作品登记证书》。

    五、保护区域不同



    外观专利:遵循地域性保护原则。中国外观专利仅在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受到保护,如需在国外受到保护,需向对应国家提出申请。相对应的,国外专利在国内也不受直接保护。

    著 作 权:著作权通常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后不必办理手续,就可以根据有关原则获得有关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此外我国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因此我国登记的著作权在172个缔约国享受国民保护待遇。

    六、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专利:国内外观专利自申请之日起保护十年。



    著 作 权: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七、维持官费不同


    外观专利:需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分阶段递增,未缴纳年费视为放弃权利。

    著 作 权:版权登记实行自愿原则,取得作品登记证后不需要每年缴费。


    八、维权依据不同




    外观专利:受专利法保护。前文提及目前知识产权局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其是否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以及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这些实质要件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发生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通常需要首先请求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有正面评价报告的前提下,外观专利维权力度较大。

    著 作 权: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美国专利申请代理公司,而只要求它是独立完成的,是否独立完成有时无从分辨,相对专利容易规避。

    综上所述,外观专利和著作权有种种不同,但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美国专利申请原则,两者其实可以互为补充。譬如申请专利的产品如果涉及到平面作品,申请著作权可以保护作品在各种产品及宣传渠道的创造保护,而不限于该项产品本身。而对于平面作品来说,如果应用在产品包装上时,除申请著作权外,还可以申请外观专利来取得更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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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专利译文出错怎么解决?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1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上述条款的规定体现了专利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对专利权的公告,向社会公示专利的权利范围,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基于该公示的权利要求,获知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同时社会公众[1]基于对于公示权利要求的信赖,依照该权利要求书来确定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并以此评估其经营活动的侵权风险。当专利权获得授权公告时,其权利范围已经固定,不允许权利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再对其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任意的修改。

    在上述第59条中除了权利公示原则外,还规定了第二层含义,即如何去确定一个公示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同于物权,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其权利是通过某一特定语言的文字来限定的,而由于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在确定其范围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因此该条款还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利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进行解释。

    上述两个原则表面看起来有着内在的冲突,公示原则要求严格按照权利要求公示的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而解释原则却又赋予了依照说明书和附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空间,而这种解释一定程度上会偏离其文字字面的含义,貌似冲突的两个原则在一个法条中进行规定,看上去似乎并不合理。然而实际上,该条款规定的解释原则是对于文字在限定权利要求时所体现出来的局限性的一种救济,这种救济一定程度上是对权利人通过公开其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的一种平衡。

    目前,对于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并没有争议,而争议多的是,什么情况下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对于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情形有很多,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对于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如果其原始提交的语言是非中文,美国专利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依照规定要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中文译文,在通过实质审查后,终以中文进行授权公告。在这个两个语言转换过程中,所出现的翻译错误所导致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问题。对于这种由于翻译引起的译文错误,应当怎么处理?是否可以依照其原始提交的非中文的国际申请文本进行解释和修正,如果允许,其是否会与“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PCT专利的国际申请文件能否用于解释或修正权利要求出现的译文错误?


    首先,我们看现行专利法及相关的行政规章中,对于PCT国际申请及授权专利的相关规定。《专利法》第102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1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1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3.3节规定,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实质审查,一般不需要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美国专利申请书,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PCT国际申请在国际申请日所提交的申请文本的法律地位,该文本作为原始申请文本用于划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时的范围,该范围可以用作后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确定专利修改是否超出原始范围的依据。这两个条款更多的是界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即其原始技术贡献的范围,并提供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7条规定,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59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来源:七弦琴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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