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的国际阶段
PCT国际专利申请的阶段是国际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中国个人或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阶段中除国际公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进行外,其它程序都在中国专利局里进行。
1、接受专利申请和对专利进行专利性审查
PCT受理局将对受理的PCT申请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则将国际PCT申请文件分别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2、国际检索
PCT专利申请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国的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将对PCT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并做出国际检索报告。
其中,宁夏美国专利申请,国际检索PCT专利申请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将对PCT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该检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尽快送交PCT专利申请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日)起满18个月后,国际局将公布PCT国际专利申请和国际检索单位做出检索报告,并将该申请连同检索报告送交该PCT专利申请要求的“zhiding国的专利局。
3、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就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意见。该审查意见对各个“zhiding国”没有任何约束力。但是,PCT规定的标准是当前国际上通用的标准,美国专利申请注册,而且该审查意见是由为数不多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国际检索的基础上做出的,所以该报告应当是比较可靠和可以依赖的。
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后,将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并由国际局转交申请人,同时国际局还将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送交该申请的“选定国”。
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国专利局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结果,决定下一步的行动,即是否进入国家阶段(向其他国家申请)。
PCT专利译文出错怎么解决?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1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上述条款的规定体现了专利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对专利权的公告,向社会公示专利的权利范围,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基于该公示的权利要求,获知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同时社会公众[1]基于对于公示权利要求的信赖,依照该权利要求书来确定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并以此评估其经营活动的侵权风险。当专利权获得授权公告时,其权利范围已经固定,不允许权利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再对其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任意的修改。
在上述第59条中除了权利公示原则外,还规定了第二层含义,即如何去确定一个公示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同于物权,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其权利是通过某一特定语言的文字来限定的,而由于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在确定其范围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因此该条款还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利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进行解释。
上述两个原则表面看起来有着内在的冲突,公示原则要求严格按照权利要求公示的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而解释原则却又赋予了依照说明书和附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空间,而这种解释一定程度上会偏离其文字字面的含义,貌似冲突的两个原则在一个法条中进行规定,看上去似乎并不合理。然而实际上,该条款规定的解释原则是对于文字在限定权利要求时所体现出来的局限性的一种救济,这种救济一定程度上是对权利人通过公开其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的一种平衡。
目前,对于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并没有争议,而争议多的是,什么情况下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对于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情形有很多,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对于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如果其原始提交的语言是非中文,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依照规定要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中文译文,在通过实质审查后,终以中文进行授权公告。在这个两个语言转换过程中,所出现的翻译错误所导致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问题。对于这种由于翻译引起的译文错误,应当怎么处理?是否可以依照其原始提交的非中文的国际申请文本进行解释和修正,如果允许,其是否会与“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相冲突?PCT专利的国际申请文件能否用于解释或修正权利要求出现的译文错误?
首先,我们看现行专利法及相关的行政规章中,对于PCT国际申请及授权专利的相关规定。《专利法》第102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1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1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3.3节规定,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实质审查,一般不需要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PCT国际申请在国际申请日所提交的申请文本的法律地位,该文本作为原始申请文本用于划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时的范围,该范围可以用作后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确定专利修改是否超出原始范围的依据。这两个条款更多的是界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即其原始技术贡献的范围,并提供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7条规定,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59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来源:七弦琴资讯
【回顾】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IPRdaily.cn中文网
作者:娱乐法律人
裁判效力:★★★★★
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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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10日,案外人北京家佳康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家家JIAJIA及图”商标。2004年该商标转让至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名下。2014年4月11日,商标局根据福建千川公司申请,作出撤销 “家家JIAJIA及图”商标。
第三人李某不服,向商标评审委1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一直持续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事实。2014年12月29日,商标评审委1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予以维持。
原告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将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1员会、第三人李某、白某某诉至法1院。该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李某、白某某为证明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向法1院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广告登记证、清真食品准营证等证据。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但第三人均作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法1院核实,发现第三人李某、白某某提交的检验报告、清真食品准营证等证据存在明显篡改、的痕迹。对此,第三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亦无法提供原件。法1院依法对其行为分别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商标直接涉及到当事人重大利益,但为了利益而提交伪证,不仅会得不偿失,更违背诚实信用!
七、全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不正当竞争案:网络时代无免费午餐
裁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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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是以用户观看视频广告为代价获得免费的视频内容,爱奇艺公司承担版权费用,同时以广告费作为主要营业收入,以此实现盈利。聚网视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在播放来自于爱奇艺网站视频时,绕开了爱奇艺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内容,降低了广告曝光率,导致爱奇艺公司的利益受损。
一审法1院认定聚网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6万元。聚网视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1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1院审理后认为,聚网视公司是采用破1解爱奇艺公司的验证算法,从而绕开爱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聚网视公司并未支付版权费等运营成本,美国专利申请注意事项,相应的版权费等运营成本皆由爱奇艺公司承担。爱奇艺公司在支付成本的同时,还面临用户数量减少和广告点击量下降导致的商业利益的损失。为此,上海知识产权法1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是我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案件,也是对于网络环境下泛滥的视频聚合网站与正版版权之间关系的一次强烈信号。
八、消费者后继诉讼全国案:间接消费者有资格提起反垄断诉讼
裁判效力:★★★★★
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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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7日,田军伟在家乐福慈云寺店购买雅培婴儿配方1奶粉一件,价格为261元。7月9日,雅培公司表示,即日起对主力产品系列进行价格调整,下降幅度为4%—12%。2013年8月2日,国家发改委作出认定雅培公司相关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其进行了处罚。
田军伟认为,国家发改委的处罚决定表明家乐福双井店与雅培公司通过非1法的价格垄断协议,迫使原告以不公平的高价购得雅培公司生产的雅培婴儿配方1奶粉,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田军伟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1院,请求判令雅培公司和家乐福两被告赔偿原告10.44元,承担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1院认为,作为间接购买者的消费者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田军伟主张雅培公司对其他渠道的价格管控导致家乐福双井店的定价高于市场充分竞争时的定价,导致其被迫支出更多费用购买商品,该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雅培公司的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案中,随着田军伟败诉,但是其用行动证明了间接购买者的消费者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该案也是我国消费者后继诉讼全国案。
九、两地作协主1席以千字300元标准获赔彰显知产保护力度
裁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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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炜是山东省作家协会第六届委1员会主1席团主1席。其所作《你在高原》2011年获第八届茅盾文学奖。张炜所著《冬天的阅读》被书生公司私自数字化后上传至经营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系统,销售给蕉城区图书馆,供广大读者在线阅览。张炜诉至法1院。
一审法1院认定构成侵权,但仅判赔1万元。张炜与书生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1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1院认为,数字图书馆的行业存在“侵权”的特点,低标准的赔偿数额无异于对侵权行为的纵容;书生公司侵权具有主观恶意;在赔偿数额方面,按照原创稿酬高限每千字300元的计算标准计算。
当天,北京知识产权法1院还依法认定书生公司对中国作协副主1席、北京作协主1席刘冠1军的作品构成侵权,亦是按照每千字300元的计算标准计算。该两案乍看赔偿数额不高,但相对于一审每千字30元的标准,却是作者维权之路的一大步,彰显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十、法官“批评”律师裁定警示权利不能滥用
裁判效力:★★★★★
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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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1院在(2016)京73民初182号和(2016)京73民辖终29号案件裁定书中,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进行批评:“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却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 有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却在两审过程中一再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1院审理,此举令人费解。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美国专利申请费用,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
两份裁判文书一出,在知识产权界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法官、律师两大阵营的激烈辩论,各路专家也纷纷发表见解,重新点燃了管辖权异议这个老话题,也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无论对错是非,此种在法律范围内的争议,笔者认为不仅不会伤害各方感情,反而会促进知产共同体的建设!
来源:IPRdaily.cn中文网
作者:娱乐法律人
编辑:知识产权界编辑畅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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