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盾网与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建立战略合作了!
2017年2月24日,安盾网与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此次两家公司的合作,希望通过两家公司的通力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旨在为广大的企业提供更加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继而推动双方合作向更加务实、更加互惠互利的方向发展。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的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洛杉矶,旨在为企业提供专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成立于2010年8月2日,是专门负责美国及美国以外的世界各国专利、商标、著作权代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的联络工作,可以更直接地提供有关美国知识产权的各种咨询,使发明人和企业的权益在国际上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增强了该项创造发明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和竞争能力。
安盾网是国内权威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融合了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调查、信息技术、金融等专业服务,以保护知识产权、助力全球创新为使命,致力于做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者。安盾网常年为腾讯、小米、大疆创新、奥飞动漫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侵权市场监测、侵权调查、侵权诉讼的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服务,在业界享有盛誉。
同时,此次合作能够更好的利用互联网工具,依法依规整合资源,突破传统服务框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链条,不断促进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深度挖掘互联网专利信息,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温馨提示: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三.申请美国专利注意事项 (一)有关规费 因美国专利案件量多,又为减少申请人之花费,专利有定制规费减半的优惠(13 C.F.R.121.802),其条件说明如下: (A) 员工人数(包括分公司)不超过500人的法人团体(制定小企业大小标准问题,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员工多少的定义标准,可以直接询问409Third Street,SW,Washington,DC.20416); (B) 当未将发明权转让、授与、让与或准许任何人制造,或是不能归类为个人(发明人),或是任何在此条款下不能被证明为非营利团体或小企业的公司/团体。 (二)申请人范围(37 C.F.R.1.9定义) 1.独立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但又同时是发明人时。 (A) 尚未转让、授与、让渡或领有执照; (B) 在没有约束、没有契约或法规之下进行转让、授与、让渡或领取执照,若某人已制造出此发明物,或是在条款下无法被证明是小企业/非营利团体的公司,则此人对此发明物的任何权利不能归类在个人(发明)之下。 2.个人(非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不是发明人。 3.小公司:申请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制造厂商时。 4.非营利机构:申请人是非营利机构,如大学……等时。 (1) 一所大学或座落於任何国家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2) 在1945年(26U.S.C.501(c)(3))的国内税收法规第501(C)(3)条款中,和在国内税收法规(26U.S.C.501(a)第501(a)条款中豁免税所叙述的团体类型; (3) 任何这个国家的一州非营利团体法令(35)U.S.C201(I)中被证明是非营利科学或教育团体; (4) 任何可在此条款的(e)(2)或(3)段落证明为非营利团体的设置在国外的非营利团体。 (三)文件签署 此文件需由申请人签署,当申请人是企业时,则应由企业的总裁、副总裁、干事或司库签字,而且有经理头衔的人不属于上述企业主管的范畴,因而无资格签署此类文件。 (四)提交期限 1.文件——在申请时连同其他文件一起向专利局提交,以免支付后补文件费用,发明专利申请代理价格,但晚不能超过自申请日起的二个月期限,否则申请费不能减半。 2.附图——可先随同申请文件一起提交草图,正式附图可在申请批准后再行提交,如在批准通知书中指出,则须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提交(约二周时间审核图式)。 (五)说明书补呈(已有技术) 1.申请日前——应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2.申请日前——申请日后专利局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资料等,应於专利局寄出日期起三个月向专利局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3.如申请人确实不知任何已有技术资料而无法向专利局提供时,则不必担心会受到专利局处罚,或对其专利申请有任何不利影响,申请人也不必为此种目的而花钱委托他人检索,目前没有强制规定。 (六)优先权: 1.提交——可在专利申请通过实质性审查后再行提交,专利局不额外收取迟交费。 2.如未在申请时请求优先权,如提交申请案之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又主张优先权,对此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声明及委任状表格”,但必须在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请求。
装饰品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常见错误分析及建议
装饰品是可以起到修饰美化作用的物品,其涵盖的产品类型丰富多样,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体系。在发达国家,装饰品行业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以女性饰品为例,世界四大时尚之都巴黎、纽约、伦敦、米兰以及亚洲的首尔、东京、香港等城市的饰品年贸易总量近1000亿美元。在我国,装饰品行业已然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该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也呈现出急剧攀升的态势,自2010年至2015年,装饰品领域专利申请主要涉及的1102类出现了申请量翻倍增长的情形,而涉及1101首饰类的专利申请更是呈现3倍增长。
但是,在装饰品设计水平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量快速增加的同时,仍有部分专利申请人由于不清楚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要求而造成设计产品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本文通过归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装饰品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帮助申请人避免在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出现此类问题,提高专利申请文件质量。
所提交视图未清楚显示产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另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书示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视图应当清楚地显示产品。 在装饰品领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视图中常见的错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缺少必要视图 在审查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提交的视图是不充分的。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产品的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的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产品的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对于上述规定,部分申请人简单理解为立体产品仅需提交一个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但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应当提交哪些视图。例如,花瓶类产品,通常是在瓶体表面有花纹图案或者雕刻图案,如果仅仅提交主视图和立体图,是不能清楚表达产品周身表面的图案的,而在后续的补正程序中,如果申请人补交了超出申请日表达产品范围的视图,则又会造成申请文件补正超范围,直接导致该申请失去前景,由此对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申请日提交视图时,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合理地选择应当提交的视图,以充分清楚地表达产品为终目的,一定要避免少交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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