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各环节详细的时间解读
3个月
1、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diyi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与其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3、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请求复审。
4、行政诉讼: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委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复审委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5、许可备案: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6、依照专利法57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局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专利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7、奖励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16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8、国际申请文本更正: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问题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可以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4个月
1、国际申请:专利局收到依本细则第8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2、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美国专利,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1、不丧失新颖性: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专利法》第24条所述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2、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diyi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美国专利代理费用,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的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国际申请: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4、补缴专利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衣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12个月1、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diyi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同样主体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diyi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guowuyuan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18个月
发明公布: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30个月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代理申请美国专利,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作者:三友知识产权
来源:iprdaily
【洞见】郑友德:美欧亚国家专利代理制度现状及发展研究
专利制度是激励社会创新、鼓励社会成员发明创造的有效制度之一。随着国家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完善,提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数量将会增加。本文着眼于世界发达国家的现行专利中介服务体系,通过比较研究,找准差距,看清问题,在充分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国现实,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提高我国专利中介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建立我国高效、协调的专利中介服务体系。
1.美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的执业资格规定
美国专利代理的执业人员分为专利代理人(patent agent)和专利律师(patent attorney),其人数为世界之首。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11月26日,美国全国共有8130名注册专利代理人,25544名注册专利律师。[1]专利代理人是通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政策并符合注册条件,每年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个人。一个人只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而没有通过普通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则仅被称为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是除满足专利代理人的条件且已经在任何美国联邦法院或任何州的法院从业的律师。[2]
由于专利代理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任何一个人要取得执业资格,必须通过资格考试。注册与纪律委员会负责资格考试工作。每一个报考者都必须符合下述要求:持有一个公认的技术科目的合格学位(A类);获准在指定的学术机构学习但没有取得A类中学士学位以及专业训练(B类);任何通过每州工程审查部举办的工程基础考试的人。考试形式均为笔试,即50个选择题(1997年取消了文书撰写),内容涉及专利法,美国专利商标局条例,执业实践,诉讼程序及其他内容。每年考试后即公开考试内容。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没有规定必要的和任意的研修。但是如果申请人曾担任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查或商标审查的工作达4年以上,则享有资格考试豁免权。美国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执业前,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注册登记。
美国专利商标局下设注册和纪律委员会(Office of Enrollment and Discipline),对注册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进行管理,如果出现有可能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就要接受纪律委员会主席主持的调查,调查属实,则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员执行相应处罚。
2.美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的执业范围
作为专利律师,根据专利局的规则,可以代理由专利局受理的相关业务:到美国专利商标局做专利申请的陈述说明(不能代理商标申请);第二,撰写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的说明书,为申请外国专利提供建议、翻译和联络工作;第三,允许其代理由专利厅受理的行政审判业务,同时也可代理仲裁、调解业务,但是关于著作权法的业务,不具有律师资格者是不允许其代理的;第四,办理与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相关的事务。依据美国律师协会模范规则第第七款的规定,禁止一个律师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业务。并且,模范规则条第十款条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适用于这一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
美国的专利代理人主要是向委托人提供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咨询;为委托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代理委托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办理专利审查和授权方面的所有手续。
3.美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的执业模式
美国每个州都制定州法以规范专利律师的执业活动。所有州都允许个人执业和合伙执业,至于法人形式,有一些州则不允许。不同模式的事务所,律师的人数也不同。现在多数原来的合伙制事务所都改成了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专业服务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PC)等。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则是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允许律师或具有律师资格者、具有会计师等资格的律师共同经营综合法律事务所,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委托业务和诉讼代理,其数量正在逐年增加。另外,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被其他律师、企业、大学、雇佣的例子很多,现在比例大约有40%。
(一)欧洲专利局专利代理师制度 欧洲专利律师(European patent attorney)是由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指通过资格考试,有权在欧洲专利局代理专利事务的执业代理人。目前,欧洲专利律师约为5840人。正在执业的专利律师的比例大约为20%,根据执业代理人协会的粗略推定,有三分之二的专业代理人在专利事务所工作,另外三分之一则受雇于公司企业。 欧洲专利律师必须是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的公民,且已通过欧洲专利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拥有自己的经营场所或者供职单位。若要成为欧洲专利律师则须按照欧洲专利局的规定形式提交相应文件资料进行注册登记,成为欧洲专利局执业代理人协会(Institute of 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ves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的会员,其行为符合协会行为规范的要求。专利代理人协会纪律委员会和欧洲专利局纪律委员会和纪律处罚复议委员会作为执业纪律检察机构。 欧洲专利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欧洲专利局专员任命的考试委员会主持和管理。考试涉及的法律和条约包括:欧洲专利公约(EPC)、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EPO申诉委员会的案例汇编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考试内容包括起草专利诉讼文书,诉讼答辩状和撰写异议书;法律问答。 欧洲专利律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个人如果具备理工科大学同等学历水平,并拥有相关技术,保证其掌握相应专业知识,且已完成3年的全日制培训课程,或者是在欧洲专利律师指导下进行更长时间的实践活动,又或者具备在欧洲专利局或类似机构4年以上从事审查职务的工作经历,可申请参加欧洲专利律师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欧洲专利律师必须进行3年的研修。 欧洲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仅限于欧洲专利申请业务,即只能向其委托人就如何保护其发明创作提出建议,根据现有技术评价一项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并撰写专利申请。原则上不允许双方代理。欧洲专利律师是否可以从事其他执业工作,诸如咨询,给出意见,谈判,许可协议的执行及类似活动,是取决于其执业活动所在地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规定。 对于欧洲专利律师的执业模式,欧洲专利公约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要服从每一个成员国国内法的规定。
专利申请相关知识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jigaun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的两个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基本的核心。今天锘晟源商务就对专利申请知识进行总结,提醒您注意区别。
一、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有什么区别呢?
在香港,发明专利叫标准专利,实用新型叫短期专利;在部分发达国家,两者没有区分,都叫发明专利;在国内也经常把实用新型叫小发明。两者的本质上相同,办理美国专利,都是技术方案的革新,但也有许多的不同,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点: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
由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发明。仅在产品发明中,又可以是定形产品发明或不定形产品发明。而且,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但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则要窄得多,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而对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复杂得多,长得多,费用也贵得多。一个审批流程是:申请-受理-初审-shouquan;另一个流程是:申请-受理-初审-(补正)-公告-实审-(补正)-sho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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