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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专利申请|联邦知识产权|欧盟专利查询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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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专利申请|联邦知识产权|欧盟专利查询: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情怀|一部专利史,就是一部人类史

    专制制度的前身,是英国的“特许经营权”。女王伊丽莎白将特许经营权作为繁荣英国科学技术和鼓励生产的政策,吸引了欧洲大陆大批有特殊技能的能工巧匠,这样的“专利特权”从13世纪出现延续了几百年。到了1624年,英国又出台了《垄断法案》,使原有模糊的科学技术产权有了同其他产权一样的明确归属。尽管这部法律简单、粗糙,但若无此专利法“对十八世纪纺织工业中资本主义发展具有决定性的那些发明就未必有可能。”


    在索托所著的《资本的秘密》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如果资本主义有灵魂,那么这个灵魂就是合法的所有权制度。”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以专利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诞生为人类带来了产权制度的革命。随着主要以王室和贵族拥有的土地作为核心财产的时代被打破,具备经营能力或先进技术的个人占有以资本或技术为社会重要财产源泉的时代来临了。

    1851年,世界工艺博览会召开,在这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盛会上,大功率的纺纱机,700马力的机器引擎,欧盟专利申请咨询,31吨重的火车头,形形色色的水泵、机床、吊车、蒸汽机等等当时世界上先进的科技产品琳琅满目。除了激发观众的热情外,公众也意识到发明创造推动经济发展的力量在日益增强,急切渴望积累财富的人们要求严格公正的专利标准,将专利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怎样申请欧洲发明专利?

    欧洲专利局(EPO)是地区性专利组织,依欧洲专利公约成立。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在欧洲申请专利只需要通过一个单一程序、一种语言(法语、德语或英语)、一次申请即可,一旦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国生效,与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领证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欧洲专利的有效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EPO仅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查、领证和异议,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进行。截至2009年8月,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有34个国家及4个延伸国。

    资料

    1. 巴黎公约途径:

    1)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2)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

    3)如果要求优先权,还需提供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2.专利合作条约( PCT)途径:1)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及PCT请求书或已公布的PCT申请小册子;2)国际检索报告;3)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出的修改过的权利要求(如有);4)国际初审报告,按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修改的申请文件(如有)。5)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


    程序

    提出申请

    申请人选择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 3种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一般我国申请人多选择英文提出申请。2检索请求及欧洲专利局检索

    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缴纳检索费。欧洲专利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代理机构。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领证的可能。3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EPO将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时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如果PCT公开的语言不属于EPO规定的语言,则该申请将以所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语言公开。如果PCT公开的语言已属于EPO规定的语言,则该申请不需重复公开。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EPO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EPC缔约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EPC缔约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审查费和指定费。2009年4月1日以前提交的申请,欧盟外观如何申请,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EPC的全部缔约国都可被指定;2009年4月1日以后提交的申请,一次性缴纳500欧元,即可指定全部缔约国。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单独交纳。5实质性审查及驳回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该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申请人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EPO的审查意见。对于每一份申请文件,实质审查部门中相关领域的审查员将组成三人审查小组,该小组由审查员、第二审查员和组长组成。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EPO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EPO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6领证、异议

    当审查通过后,EPO将发出领证通知。申请人选择同意领证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程序,或对文本或权利要求做一定的修改,同时付领证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盟专利申请公司,欧洲专利被正式并发出证书。

    领证决定做出后,异议期为自领证公告日起9个月。在欧洲专利被领证后,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提出异议。

    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申请人可对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或法律部所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此外,欧盟专利申请,在欧洲专利的领证公告日起9个月后,由生效国的专利局自行处理无效请求。7在欧洲成员国生效

    一般在收到领证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EPO)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在确定生效国后,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除了向生效国缴纳规费外,还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登记,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提交译文,则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8维持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缴纳年费。



    专利申请各环节详细的时间解读

    48小时

    1、诉前禁令:当事人申请诉前禁令,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

    2、诉前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5日



    1、邮寄送达:专利局及复审委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2、缴纳申请费: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3、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诉前禁令解除:申请人自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5、诉前证据保全解除:申请人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1个月

    1、公告送达:文件交送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2、专利无效补充证据:在复审委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3、缴纳专利费用: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2个月


    1、恢复权利请求: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法定期限或者zhiding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期限或者zhiding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

    2、提交证明文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24(1)项或(2)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3、主动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4、办理登记手续: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5、缴纳申请费: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6、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7、主动修改: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8、提交中文译文: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9、提交证明文件: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24条(1)项或(2)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30条3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10、转交文件: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专利局,并在该期限内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103条规定的手续。

    来源:三友知识产权 法务收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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