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的国际阶段
PCT国际专利申请的阶段是国际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中国个人或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阶段中除国际公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进行外,其它程序都在中国专利局里进行。
1、接受专利申请和对专利进行专利性审查
PCT受理局将对受理的PCT申请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则将国际PCT申请文件分别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2、国际检索
PCT专利申请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欧盟专利申请咨询,受理国的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将对PCT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并做出国际检索报告。
其中,国际检索PCT专利申请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将对PCT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该检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尽快送交PCT专利申请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自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日)起满18个月后,国际局将公布PCT国际专利申请和国际检索单位做出检索报告,并将该申请连同检索报告送交该PCT专利申请要求的“zhiding国的专利局。
3、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就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意见。该审查意见对各个“zhiding国”没有任何约束力。但是,PCT规定的标准是当前国际上通用的标准,而且该审查意见是由为数不多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国际检索的基础上做出的,所以该报告应当是比较可靠和可以依赖的。
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后,将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并由国际局转交申请人,同时国际局还将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送交该申请的“选定国”。
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国专利局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结果,决定下一步的行动,即是否进入国家阶段(向其他国家申请)。
PCT专利译文出错怎么解决?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上述条款的规定体现了专利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对专利权的公告,向社会公示专利的权利范围,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基于该公示的权利要求,获知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同时社会公众[1]基于对于公示权利要求的信赖,依照该权利要求书来确定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并以此评估其经营活动的侵权风险。当专利权获得授权公告时,其权利范围已经固定,不允许权利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再对其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任意的修改。
在上述第59条中除了权利公示原则外,还规定了第二层含义,即如何去确定一个公示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同于物权,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欧盟专利查询,是无形财产,其权利是通过某一特定语言的文字来限定的,而由于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在确定其范围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因此该条款还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利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进行解释。
上述两个原则表面看起来有着内在的冲突,公示原则要求严格按照权利要求公示的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而解释原则却又赋予了依照说明书和附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空间,而这种解释一定程度上会偏离其文字字面的含义,欧盟专利申请公司,貌似冲突的两个原则在一个法条中进行规定,看上去似乎并不合理。然而实际上,该条款规定的解释原则是对于文字在限定权利要求时所体现出来的局限性的一种救济,这种救济一定程度上是对权利人通过公开其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的一种平衡。
目前,对于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并没有争议,而争议多的是,什么情况下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对于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情形有很多,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对于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如果其原始提交的语言是非中文,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依照规定要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中文译文,在通过实质审查后,终以中文进行授权公告。在这个两个语言转换过程中,所出现的翻译错误所导致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问题。对于这种由于翻译引起的译文错误,应当怎么处理?是否可以依照其原始提交的非中文的国际申请文本进行解释和修正,如果允许,其是否会与“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相冲突?PCT专利的国际申请文件能否用于解释或修正权利要求出现的译文错误?
首先,我们看现行专利法及相关的行政规章中,对于PCT国际申请及授权专利的相关规定。《专利法》第102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3.3节规定,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实质审查,一般不需要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PCT国际申请在国际申请日所提交的申请文本的法律地位,该文本作为原始申请文本用于划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时的范围,该范围可以用作后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确定专利修改是否超出原始范围的依据。这两个条款更多的是界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即其原始技术贡献的范围,并提供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7条规定,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59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来源:七弦琴资讯
拥有一件美国专利需要多少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数据表明,2014年我国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合计28002件,其中向美国申请发明专利15093件,欧盟专利申请,占比53.90%。2013年我国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合计25712件,其中向美国申请专利13273件,占比51.62%。2012年我国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合计18451件,其中向美国申请专利4805件,占比26.04%,远超其他国家和地区。
以上近三年的数据表明,我国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数量中,向美国申请专利的数量占地位,这与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的地位密不可分。那么我国申请人想要申请一件美国专利需要花费多少钱呢?
本文将从PCT途径来计算拥有一件美国发明专利需要花费多少钱
1.>>>国际阶段费用<<<
中国申请人想申请美国发明专利,可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申请请求,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主要费用有:
传送费:CNY(人民币) 500
检索费:CNY 2100
国际申请费:CHF(瑞士法郎) 1330(超过30页部分,附加费CHF 15/页)
优先权文件费:CNY 150。提出国际申请时,优先权文件费并不是必需费用,但在申请实践中,我国申请人多数是先提出中国国家申请,以此为优先权基础,再提出PCT国际申请。故在此也计入优先权费用。
以上为PCT申请国际阶段主要所涉及的费用。如果使用电子申请形式(PCT-SAFE)提交还可获得申请费减免:用非字符编码格式(PDF)提交可减免CHF 200;用字符编码格式(XML)提交可减免CHF 300。此外,如果所有申请人均为自然人,且国籍和居所都是人均年收入3000美元以下的国家国际申请费减免90%。我国居民符合减免90%申请费的条件。
2.>>>国家阶段费用<<<
PCT在国际阶段进行公布后,自国际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应当进入国家。美国国家阶段费用分为large entity大实体(企业员工多于500人)、small entity小实体(独立发明人、非营利团体或企业少于500人的小型企业)、micro entity微实体(在符合“小实体”的规定下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案数量不超过四件并且总收入小于中产家庭收入的三倍)按不同比例缴纳,大实体为全额缴纳,小实体减免50%,微实体减免75%。
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领证费。
3.>>>领证后年费<<<
领证后美国发明专利的年费分3.5年、7.5年和11.5年三次缴纳,并且大实体、小实体和微实体按照减免比例不同对应不同的金额,
以上是通过PCT途径申请美国发明专利的官费明细,均不含外所律师咨询费、代理费,OA答辩、申请复审、申请无效、翻译等费用。目前我国事务所代理国内申请人向美国申请专利的代理费约为5-6万元一件,具体收费情况根据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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