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快速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
(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
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建立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失信“黑名单”,将存在重复侵权、假冒专利、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连续提交非正常申请及违法违规从事专利代理者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通过快速审查通道申请专利。
(二)深化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工作
1.有序拓展快速审查的权利类型。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有效运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机制,积极优化审查程序,欧盟专利申请多少钱,合理配置审查资源,全面开展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无效请求的快速审查工作。
2.合理延伸快速审查的产业领域。根据集聚产业、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将快速审查由单一领域向相关领域拓展。
3.协同提升专利质量。明确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条件要求,欧盟专利申请公司,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提升人员业务水平,提高队伍稳定性,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严格专利申请的主体条件、格式、内容的预先审查,建立健全快速审查质量检查与奖惩机制,协同促进专利质量的稳步提升。
4.快速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建立快速出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通道。
(三)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协作
1.推进完善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积极推进建立专利侵权案件行政调处前置制度、诉中委托调解制度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进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
2.促进建立社会调解与仲裁机制。有序推进与各类社会调解及仲裁机构的合作,形成多途径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协同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四)推动专利导航与知识产权运营工作
1.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根据当地相应的优势产业特点,建立产业专利数据库,跟踪国内外产业专利布局态势,预警产业专利风险,引导产业专利布局,围绕产业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导航工作与快速审查联动,积极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
2.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根据当地相应的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保护中心全链条服务资源,加强保护中心服务能力建设,与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及龙头企业深度合作,探索开展具有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推动行业知识产权联合创造、集成管理、协同运用和自律保护。二、保护中心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1.申请的主体为地级及以上城市或地区。
2.当地相应的优势产业产值在全国同类产业的产值占比中居于领先地位。应结合产业实际需要和本地的相应条件,选择开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的类别(外观设计专利类、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类、三种专利类),相应类别专利的申请量、授权量或有效专利量以及发明创造质量在全国同类产业中占比居于领先地位,相关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强烈。
3.专利行政执法办案量在同类城市(地区)中居于前列,当地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地区)前三分之一,或本省份前列。
4.当地政府重视知识产权队伍建设,能对保护中心的建设提供必要保障(参见附件)。
5.申请的主体一般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者设立了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城市;同样条件下,优先考虑以上城市的申请。
(二)申报与审批
申报建立保护中心的城市(地级及以上)或地区,由当地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围绕申报条件,明确和细化相关内容,并提出保护中心建设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及保障条件。省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以推荐函形式报请我局审批。申报的地区如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则由地方政府直接申报。
我局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完备、条件基本具备的地区组织现场考察,综合考虑申报主体的条件与需求,择优批复设立保护中心。
三、工作要求 省知识产权局应积极推进保护中心各项建设,对保护中心的建设和工作情况进行指导与检查;协调地方政府,在政策法规制定、队伍建设及条件支持等方面,加大对保护中心的扶持力度。保护中心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应建立保护中心建设工作责任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各项业务工作,对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委托保护中心开展执法办案工作;保证人员到位,确保人员素质符合岗位需要;配合监控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非正常申请。
地方政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工作机制,积极支持保护中心的条件建设、队伍建设,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巡回审理机制。
保护中心应制定高效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办理流程,根据委托或授权加强快速办案工作,确保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假冒专利案件和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一般在十日内办结,发明及实用新型侵权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办结。根据快速审查、快速确权的类型,细化工作流程,及时进行预审,确保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严格遵守专利申请受理及审查过程中的保密规定。
四、督导与考核 我局对保护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给予监督指导,加强对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能力提升培训,组织业务交流和工作督导活动。组织对各保护中心的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利侵权纠纷调处情况、预先审查的数量与质量、非正常申请与非规定领域受理情况,队伍建设、条件保障情况,欧盟专利申请,以及工作机制构建运行情况等。对考核不合格(60分以下)或考核名次居后10%的保护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名次居后10%的保护中心,取消其参与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及快速维权工作的资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关 健
电 话:010-62086299
来源:国知局11.25发布 知产库编辑
专利申请为什么要找代理机构呢?
按理说,发明人对自己的技术肯定比代理人更了解,自己去申请完全没有问题。那为啥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申请量反而是逐年在提高呢?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
专利申请材料是有一定标准和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虽然如前面所说,发明人对技术本身的了解,肯定是要优于代理人的,但是发明人一般没有撰写申请材料的经验,很容易出错或者撰写得不完善,导致后期多次补正。
而专业的代理人,因为经过专业的培训,通过国家的相关考试,并长期从事相关撰写工作。在文件格式本身上是不会出错的,欧盟专利申请费用,更不会因此影响申请进度。二.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
1.申请人可获得的好处
1-1.申请人可在“后瞬时”提出申请。由于PCT申请可用本国文字提交,因此,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的后一刻提出申请。
1-2.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9个月左右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左右获得一份国家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由PCT条约规定的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由于PCT所覆盖的文献量巨大,使得检索报告更具有权威性。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初步审查报告(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话);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是对申请人提出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对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所选定的国家局不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得到的现有技术,再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
1.3.与直接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外国专利的途径相比较,PCT申请可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推迟8个月或18个月,这对于那些尚未作好准备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此外,缴纳国家阶段的费用的时间也相应推迟8个月或18个月。
2.注意事项
2-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申请外国专利。
2-2.申请人可通过PCT途径同时申请中国和外国专利。根据中国专利局“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33条,申请人申请即提出PCT国际申请的,该申请的指定国选定国应包括中国。
2-3.若申请人有意委托我公司办理PCT专利申请的,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前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
3.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
3-1.委托书
3-2.委托明细表包括以下信息:
● 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
● 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
● 拟申请专利的类别;
● 申请国别;
● 原申请日、号、申请专利类别;
● 是否要求优先权;
● 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3.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3-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4.所需费用
4-1.办理国外专利申请所需外汇和人民币由申请人预先缴纳,本公司按多退少补原则与申请人结算。
4-2.委托本公司办理国外专利申请应预先缴纳申请——批准阶段的外汇和/或人民币,标准如下:
● 国际阶段费用:
(一)申请人为法人时:
A.官费
国际局的费用包括:
a. 申请费:1400瑞士法郎
b. 初步审查手续费:233瑞士法郎
共计1633瑞士法郎(按委托申请时当日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近期约1:6.26汇率计约合人民币10,222.58元。
受理局的费用包括:
c. 传送费:500元人民币
d. 检索费:2100元人民币
e. 优先权证明费:150元人民币/件
f. 国际初步审查费:1500元人民币,共计4250元人民币
官费共14,472.58人民币元。
未包括在上述费用中的费用还有:
g. 申请文件超过30页,每页加收15瑞士法郎官费;
h. 要求一个以上优先权的,每增加一个加收人民币150元;
i. 提供检索报告所引用的现有技术资料每页人民币2元等。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时:
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公民或居民申请PCT专利,WIPO国际局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凡是年收入不超过3000美元的成员国公民或居民申请PCT专利时,交给国际局的费用包括基本费和指定费可以减免75%。这为自然人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在此情况下,以指定国为全部成员国并要求一个优先权计,应缴纳的官费总计为:
1400×0.25+233×0.25=408.25(CHF)
(500+1500+150+1500)=4250(RMB)
官费总计为:408.25×6.26+4250=6805.65(RMB)
B.本公司基本代理费6000人民币
因此,申请人办理PCT申请时,以人民币计算,在国际阶段应缴纳:
(一)申请人为法人时约20,472.58元人民币;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时约12,805.65元人民币。
● 国家阶段费用:
外汇(美元,支付国外官费和律师费)以及本公司代理费(人民币)请参见二、4-2的A、B部份的说明。
4-3.申请人提出分案、复审、继续申请等请求或缴纳年费而发生的费用(外汇和人民币)均应预先缴纳。届时本公司会将缴纳数额和期限通知委托人。
三.申请人付费方式
3-1.预付外汇
A.直接以外汇支付:请将有关款项汇入本公司美元帐号
B.以人民币支付:请将所需外汇按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并加上银行手续费汇入本公司人民币帐号
3-2.本公司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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