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公开”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
作为一名专利代理人,你一定撰写过非常多的发明专利申请,也一定经常被客户问一个问题:
“我的发明多久能够拿到专利权?”
多久呢?3-5年!
“为什么要这么久?”
因为专利审查要经历初步审查,18个月公开,然后才能......
“等等,等等,什么公开?公开什么?为什么公开?我研究这么久的技术不能够替我保密,以后还怎么快乐的申请?”
冷静!小编今天专门跟大家聊聊“发明公开”是怎么一回事儿!
话说在上个世纪的60年代,距离专利制度的诞生有500多年,美国专利申请,距离《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也有80多年,工业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专利制度的重要性,每年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人呈几何倍增加。于是对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的国家面对日益增加的申请积压扛不住了!那时候还没有什么EPOQUE、DOCDB、INPADOC、Espacenet、Patent Translate、PATSTRAT、ePHOENIX、BiSSAP,也没有什么数据交换、优先权文件交换、案卷信息交换,审查员更是难找。千万不要质疑这句话,据说爱因斯坦这样伟大的头脑在专利审查工作中想申请二级技术专家都没有获得批准,只得到了一个三级技术专家的职位,可见审查员不是一般的头脑!
总之呢就是荷兰啦,德国啦这些欧洲国家的专利审查机构不堪重负开始寻找出路。欧洲国家跟某些国家的办事思路不同,某国如果遇到这种问题很简单,扩招扩建,美国专利申请代理机构,人有的是。但是欧洲国家不行,人是稀缺资源,所以他们的解决方向就是两个,信息化,美国专利申请原则,上文中提到的EPOQUE、DOCDB、INPADOC、Espacenet、Patent Translate、PATSTRAT、ePHOENIX、BiSSAP都是来自于欧洲。
另一个解决方向就是在程序上找出路。澳大利亚、荷兰、当时的联邦德国、民主德国等率先采用了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因审查滞后而造成的情报公开不及时的问题,减少了专利局的实质审查工作量,同时也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方便。此后这一制度为多数审查制国家相继仿效并被公认为是专利实质审查程序的发展趋势。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定义:在申请案通过形式审查后,将申请案的内容公开,待一定期限后再作实质审查,是否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视专利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定。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如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其申请按自动撤回处理。
申请专利的误区
误区7:技术方案交待不清楚。
很多单位的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非常简单,有的甚至只有几句话,技术方案完全没有交待清楚,这给专利代理人制作正式专利申请文件带来很大困难。
要求发明人提供更多的技术方案时,他们会以技术保密为由回避,表明这些发明人没有把握好保密与公开的度。他们只是一味要求保密,害怕多透露一点技术信息,而恰恰忽视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大量的案例表明,如果一件专利申请被审查员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而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这件专利申请有98%的可能被驳回。这一点希望引起发明人的高度重视.
误区8:专利申请前不做任何检索。
有些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做查新检索,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如何不确定,根本不知道其技术方案有没有公开过或公开使用过,这也是我国技术人员的通病——信息检索和收集信息的能力极低。
就公开而言,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文献都可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在美国,就曾经发生过一个孩子的涂鸦否定了一件发明专利新颖性的案例。就公开使用而言,只有国内的使用才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也就是说,国外已经普遍使用过的东西,如果国内没有出现,各种文献也没有相关记载,那你就可以申请专利。
这一点在将来的专利法修改中可能有所变动。可见,检索工作在专利申请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他人已经就某一技术方案申请过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你没有做检索也去就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那只能是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了。
专利感想之“清楚”
有时候,你认为你了解了一个词,但当你深入其内涵时,美国专利申请代理,又发现并非如此。其带来的更多的问题,即便是一个“清楚”的词都未必真的清楚,你以为的清楚可能并不清楚。
“清楚”这个词,在专利法里总共有3处提及:专利法第26条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和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为了使本文对“清楚”表达清楚,我需要界定“清楚”涉及的对象和讨论的范围,否则笔力有限,恐难以清楚表达“清楚”。
在尹新天著的《专利法详解》中说明,权利要求书作为一种用于界定专利独占权范围的法律文件,其主要的作用是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意义重大。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会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
因此,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暂且不论说明书的清楚(第26条第4款)和外观设计(第27条第2款)的清楚,而单单从权利要求的清楚(第26条第4款)来说明。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专利审查指南里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该清楚的内涵包括了上述的两个方面。为了进一步说明缩小范围讨论,进一步限缩到每一项权利要求上的清楚。然而权利要求的清楚仍然可以进一步包括: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两个方面。后者即是要说明其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的含义应当清楚。于是,再进一步限缩到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用语的含义的清楚来说明。
您好,欢迎莅临联邦知识产权,欢迎咨询...
![]() 触屏版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