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的误区
误区7:技术方案交待不清楚。
很多单位的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非常简单,有的甚至只有几句话,技术方案完全没有交待清楚,这给专利代理人制作正式专利申请文件带来很大困难。
要求发明人提供更多的技术方案时,他们会以技术保密为由回避,表明这些发明人没有把握好保密与公开的度。他们只是一味要求保密,害怕多透露一点技术信息,而恰恰忽视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大量的案例表明,如果一件专利申请被审查员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而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这件专利申请有98%的可能被驳回。这一点希望引起发明人的高度重视.
误区8:专利申请前不做任何检索。
有些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做查新检索,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如何不确定,根本不知道其技术方案有没有公开过或公开使用过,这也是我国技术人员的通病——信息检索和收集信息的能力极低。
就公开而言,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文献都可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在美国,就曾经发生过一个孩子的涂鸦否定了一件发明专利新颖性的案例。就公开使用而言,只有国内的使用才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也就是说,国外已经普遍使用过的东西,如果国内没有出现,各种文献也没有相关记载,那你就可以申请专利。
这一点在将来的专利法修改中可能有所变动。可见,检索工作在专利申请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他人已经就某一技术方案申请过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你没有做检索也去就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那只能是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了。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美国外观专利申请,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专利文献作为技术信息有效的载体,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技术情报,相比一般技术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70%-80%发明创造只通过专利文献公开,并不见诸于其他科技文献,相对于其他文献形式,专利更具有新颖、实用的特征。可见,专利文献是世界上的技术信息源,另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文献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
【洞见】郑友德:美欧亚国家专利代理制度现状及发展研究
专利制度是激励社会创新、鼓励社会成员发明创造的有效制度之一。随着国家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完善,提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数量将会增加。本文着眼于世界发达国家的现行专利中介服务体系,通过比较研究,找准差距,看清问题,在充分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国现实,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提高我国专利中介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建立我国高效、协调的专利中介服务体系。
1.美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的执业资格规定
美国专利代理的执业人员分为专利代理人(patent agent)和专利律师(patent attorney),其人数为世界之首。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11月26日,美国全国共有8130名注册专利代理人,25544名注册专利律师。[1]专利代理人是通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政策并符合注册条件,每年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个人。一个人只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而没有通过普通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则仅被称为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是除满足专利代理人的条件且已经在任何美国联邦法院或任何州的法院从业的律师。[2]
由于专利代理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美国外观专利代理,任何一个人要取得执业资格,必须通过资格考试。注册与纪律委员会负责资格考试工作。每一个报考者都必须符合下述要求:持有一个公认的技术科目的合格学位(A类);获准在指定的学术机构学习但没有取得A类中学士学位以及专业训练(B类);任何通过每州工程审查部举办的工程基础考试的人。考试形式均为笔试,即50个选择题(1997年取消了文书撰写),内容涉及专利法,美国专利商标局条例,执业实践,诉讼程序及其他内容。每年考试后即公开考试内容。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没有规定必要的和任意的研修。但是如果申请人曾担任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查或商标审查的工作达4年以上,则享有资格考试豁免权。美国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执业前,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注册登记。
美国专利商标局下设注册和纪律委员会(Office of Enrollment and Discipline),对注册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进行管理,如果出现有可能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就要接受纪律委员会主席主持的调查,调查属实,则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员执行相应处罚。
2.美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的执业范围
作为专利律师,根据专利局的规则,可以代理由专利局受理的相关业务:到美国专利商标局做专利申请的陈述说明(不能代理商标申请);第二,撰写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的说明书,为申请外国专利提供建议、翻译和联络工作;第三,允许其代理由专利厅受理的行政审判业务,同时也可代理仲裁、调解业务,但是关于著作权法的业务,不具有律师资格者是不允许其代理的;第四,办理与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相关的事务。依据美国律师协会模范规则第第七款的规定,禁止一个律师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业务。并且,模范规则条第十款条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适用于这一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
美国的专利代理人主要是向委托人提供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咨询;为委托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代理委托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办理专利审查和授权方面的所有手续。
3.美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的执业模式
美国每个州都制定州法以规范专利律师的执业活动。所有州都允许个人执业和合伙执业,至于法人形式,有一些州则不允许。不同模式的事务所,律师的人数也不同。现在多数原来的合伙制事务所都改成了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专业服务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PC)等。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则是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允许律师或具有律师资格者、具有会计师等资格的律师共同经营综合法律事务所,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委托业务和诉讼代理,其数量正在逐年增加。另外,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被其他律师、企业、大学、雇佣的例子很多,现在比例大约有40%。
(一)欧洲专利局专利代理师制度 欧洲专利律师(European patent attorney)是由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指通过资格考试,有权在欧洲专利局代理专利事务的执业代理人。目前,欧洲专利律师约为5840人。正在执业的专利律师的比例大约为20%,根据执业代理人协会的粗略推定,有三分之二的专业代理人在专利事务所工作,另外三分之一则受雇于公司企业。 欧洲专利律师必须是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的公民,且已通过欧洲专利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拥有自己的经营场所或者供职单位。若要成为欧洲专利律师则须按照欧洲专利局的规定形式提交相应文件资料进行注册登记,成为欧洲专利局执业代理人协会(Institute of 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ves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的会员,其行为符合协会行为规范的要求。专利代理人协会纪律委员会和欧洲专利局纪律委员会和纪律处罚复议委员会作为执业纪律检察机构。 欧洲专利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欧洲专利局专员任命的考试委员会主持和管理。考试涉及的法律和条约包括:欧洲专利公约(EPC)、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EPO申诉委员会的案例汇编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考试内容包括起草专利诉讼文书,诉讼答辩状和撰写异议书;法律问答。 欧洲专利律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个人如果具备理工科大学同等学历水平,并拥有相关技术,保证其掌握相应专业知识,且已完成3年的全日制培训课程,或者是在欧洲专利律师指导下进行更长时间的实践活动,又或者具备在欧洲专利局或类似机构4年以上从事审查职务的工作经历,可申请参加欧洲专利律师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欧洲专利律师必须进行3年的研修。 欧洲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仅限于欧洲专利申请业务,美国外观专利申请咨询,即只能向其委托人就如何保护其发明创作提出建议,根据现有技术评价一项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美国外观专利申请多少钱,并撰写专利申请。原则上不允许双方代理。欧洲专利律师是否可以从事其他执业工作,诸如咨询,给出意见,谈判,许可协议的执行及类似活动,是取决于其执业活动所在地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规定。 对于欧洲专利律师的执业模式,欧洲专利公约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要服从每一个成员国国内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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