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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_美国专利申请书_联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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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为什么要找代理机构呢?

    按理说,发明人对自己的技术肯定比代理人更了解,自己去申请完全没有问题。那为啥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申请量反而是逐年在提高呢?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

    专利申请材料是有一定标准和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虽然如前面所说,发明人对技术本身的了解,肯定是要优于代理人的,但是发明人一般没有撰写申请材料的经验,很容易出错或者撰写得不完善,导致后期多次补正。

    而专业的代理人,因为经过专业的培训,通过国家的相关考试,并长期从事相关撰写工作。在文件格式本身上是不会出错的,更不会因此影响申请进度。


    即便是相对于几年前,专利审查速度已经大大加快了,但是专利申请的时间还是相对比较久,特别是发明专利平均需要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


    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还好,审查流程没有那么复杂,但是申请发明专利会经过:形式审查、公开、实质审查、下发审查意见等阶段。


    PCT专利译文出错怎么解决?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美国专利申请费用多少,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上述条款的规定体现了专利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对专利权的公告,向社会公示专利的权利范围,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基于该公示的权利要求,获知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同时社会公众[1]基于对于公示权利要求的信赖,依照该权利要求书来确定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并以此评估其经营活动的侵权风险。当专利权获得授权公告时,其权利范围已经固定,不允许权利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再对其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任意的修改。

    在上述第59条中除了权利公示原则外,还规定了第二层含义,即如何去确定一个公示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同于物权,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其权利是通过某一特定语言的文字来限定的,美国专利申请时间,而由于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在确定其范围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因此该条款还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利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进行解释。

    上述两个原则表面看起来有着内在的冲突,公示原则要求严格按照权利要求公示的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而解释原则却又赋予了依照说明书和附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空间,美国专利申请的流程,而这种解释一定程度上会偏离其文字字面的含义,貌似冲突的两个原则在一个法条中进行规定,看上去似乎并不合理。然而实际上,该条款规定的解释原则是对于文字在限定权利要求时所体现出来的局限性的一种救济,这种救济一定程度上是对权利人通过公开其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的一种平衡。

    目前,对于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并没有争议,而争议多的是,什么情况下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对于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情形有很多,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对于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如果其原始提交的语言是非中文,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依照规定要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中文译文,在通过实质审查后,终以中文进行授权公告。在这个两个语言转换过程中,所出现的翻译错误所导致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问题。对于这种由于翻译引起的译文错误,应当怎么处理?是否可以依照其原始提交的非中文的国际申请文本进行解释和修正,如果允许,其是否会与“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PCT专利的国际申请文件能否用于解释或修正权利要求出现的译文错误?


    首先,我们看现行专利法及相关的行政规章中,对于PCT国际申请及授权专利的相关规定。《专利法》第102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3.3节规定,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实质审查,一般不需要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PCT国际申请在国际申请日所提交的申请文本的法律地位,该文本作为原始申请文本用于划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时的范围,该范围可以用作后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确定专利修改是否超出原始范围的依据。这两个条款更多的是界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即其原始技术贡献的范围,并提供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7条规定,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59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美国专利申请,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来源:七弦琴资讯



    申请专利的十大误区

    误区1:自主研发的成果不申请专利就有知识产权。

      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专利是一种垄断权,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就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

      当他人盗用其研究成果时,因研发者对成果不具有专利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就无法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了,专利就授予谁。

      因此,研发者如不及时申请,而被他人抢先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研发者就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误区2: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后才申请专利。

      在与发明人就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进行交流时,他们中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这一技术方案还未投入生产,也没有产品问世,此时申请专利是为时过早,等产品大规模投入生产后再申请专利更合适。

      殊不知,这时已经晚了,即使你侥幸获得shouquan,专利也处在不稳定状态之中。此时如果你发现有人侵权并提起诉讼,侵权人则会以专利申请之日技术已经被公开为由进行抗辩。

      你不但打不嬴官司,而且以前为申请专利所花费的精力、时间、金钱统统付之东流。专利申请的基础不是已经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也不一定是已经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想法,就可以着手申请文件的撰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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