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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专利申请_欧盟专利申请流程_联邦知识产权办理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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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专利申请_欧盟专利申请流程_联邦知识产权办理: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的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洛杉矶,分部集中于美洲和亚洲各地。旨在为美国人及美国华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也服务于全球各个华人地区,包括中国、香港及台湾地区,务求为中西方架起一道桥梁,使得任何地方的发明人都不会因地域而造成人文上的障碍,从而得到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美国总公司业务范围:

    ◆ 代理美国、中国、香港、台湾及世界各国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

    ◆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 专利资讯检索、专利中介、专利侵权诉讼、取缔及执行不公平竞争诉讼、商业秘密诉讼;

    ◆ 美国UL、FDA认证;

    ◆ 办理香港及海外公司注册;

    ◆ 专利申请资助计划。






    温馨提示: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三.申请美国专利注意事项

    (一)有关规费

    因美国专利案件量多,又为减少申请人之花费,欧盟专利申请费用,专利有定制规费减半的优惠(13 C.F.R.121.802),其条件说明如下:

    (A)  员工人数(包括分公司)不超过500人的法人团体(制定小企业大小标准问题,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员工多少的定义标准,可以直接询问409Third Street,SW,Washington,DC.20416);

    (B)  当未将发明权转让、授与、让与或准许任何人制造,或是不能归类为个人(发明人),或是任何在此条款下不能被证明为非营利团体或小企业的公司/团体。

    (二)申请人范围(37 C.F.R.1.9定义)

    1.独立发明人:申请是个人,欧盟专利申请,但又同时是发明人时。

    (A)   尚未转让、授与、让渡或领有执照;

    (B)   在没有约束、没有契约或法规之下进行转让、授与、让渡或领取执照,若某人已制造出此发明物,或是在条款下无法被证明是小企业/非营利团体的公司,则此人对此发明物的任何权利不能归类在个人(发明)之下。

    2.个人(非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不是发明人。

    3.小公司:申请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制造厂商时。

    4.非营利机构:申请人是非营利机构,如大学……等时。

    (1)    一所大学或座落於任何国家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2)    在1945年(26U.S.C.501(c)(3))的国内税收法规第501(C)(3)条款中,和在国内税收法规(26U.S.C.501(a)第501(a)条款中豁免税所叙述的团体类型;

    (3)    任何这个国家的一州非营利团体法令(35)U.S.C201(I)中被证明是非营利科学或教育团体;

    (4)    任何可在此条款的(e)(2)或(3)段落证明为非营利团体的设置在国外的非营利团体。

    (三)文件签署

    此文件需由申请人签署,当申请人是企业时,则应由企业的总裁、副总裁、干事或司库签字,而且有经理头衔的人不属于上述企业主管的范畴,因而无资格签署此类文件。

    (四)提交期限

    1.文件——在申请时连同其他文件一起向专利局提交,以免支付后补文件费用,但晚不能超过自申请日起的二个月期限,否则申请费不能减半。

    2.附图——可先随同申请文件一起提交草图,正式附图可在申请批准后再行提交,如在批准通知书中指出,欧盟外观如何申请,则须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提交(约二周时间审核图式)。

    (五)说明书补呈(已有技术)

    1.申请日前——应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2.申请日前——申请日后专利局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资料等,应於专利局寄出日期起三个月向专利局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3.如申请人确实不知任何已有技术资料而无法向专利局提供时,则不必担心会受到专利局处罚,或对其专利申请有任何不利影响,申请人也不必为此种目的而花钱委托他人检索,目前没有强制规定。

    (六)优先权:

    1.提交——可在专利申请通过实质性审查后再行提交,专利局不额外收取迟交费。

    2.如未在申请时请求优先权,如提交申请案之后,欧盟专利申请咨询,申请人又主张优先权,对此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声明及委任状表格”,但必须在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请求。




    申请专利的误区

     误区7:技术方案交待不清楚。

      很多单位的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非常简单,有的甚至只有几句话,技术方案完全没有交待清楚,这给专利代理人制作正式专利申请文件带来很大困难。

      要求发明人提供更多的技术方案时,他们会以技术保密为由回避,表明这些发明人没有把握好保密与公开的度。他们只是一味要求保密,害怕多透露一点技术信息,而恰恰忽视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大量的案例表明,如果一件专利申请被审查员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而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这件专利申请有98%的可能被驳回。这一点希望引起发明人的高度重视.

      

      

    误区8:专利申请前不做任何检索。

      有些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做查新检索,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如何不确定,根本不知道其技术方案有没有公开过或公开使用过,这也是我国技术人员的通病——信息检索和收集信息的能力极低。

      就公开而言,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文献都可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在美国,就曾经发生过一个孩子的涂鸦否定了一件发明专利新颖性的案例。就公开使用而言,只有国内的使用才影响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也就是说,国外已经普遍使用过的东西,如果国内没有出现,各种文献也没有相关记载,那你就可以申请专利。

      这一点在将来的专利法修改中可能有所变动。可见,检索工作在专利申请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他人已经就某一技术方案申请过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你没有做检索也去就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那只能是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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