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首席知识产权官:只是重视专利保护还远远不够!
导读:
近年来,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通信企业屡次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之中,有的遭到重创,有的却大获全胜。近年来,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通信企业屡次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之中,有的遭到重创,有的却大获全胜。为什么同是民族企业,当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结局却截然不同?面对日益频繁的专利大战,中国企业如何才能更好地应对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呢?
作者:郭川 来源:人民邮电报 编辑: Flag 原文标题:《专利大战︱中国企业如何应对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日前,中兴通讯副总裁、首席知识产权官申楠接受了《人民邮电》报记者采访,美国专利,来分享中兴在知识产权浪潮中的战略决策和基本理念,给国内企业一些启发。 避不开:国际化路上挥舞的“专利大棒” 近年来,加快了“走出去”步伐的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屡遭人为的“专利”障碍,一些专利公司和行业巨头挥舞着“专利大棒”试图抑制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的崛起。对于那些有志于在国外市场有所作为的中国创新企业而言,他们必须勇敢面对并且逾越阻碍他们前行的“专利墙”。 知识产权的积累是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的基础,尤其是在开拓欧美高端市场时,美国专利介绍,强大的知识产权实力就是入场的门票。随着知识经济及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逐步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 “知识产权为企业‘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积累,企业很难在海外市场卖产品,更不用说做大做强了。”中兴通讯是我国实施国际化战略较早的中国企业之一,目前中兴通讯已经成长为全球、lingxian的通信企业之一,业务广泛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作为新兴国家企业走向世界的代表,中兴通讯的全球化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中兴通讯副总裁、首席知识产权官申楠在接受《人民邮电》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兴通讯在海外市场征战多年,打赢了许多知识产权诉讼大仗、硬仗,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有很深的体会。” “专利大棒”的杀伤力极大。申楠解释道,一是禁令、排除令风险大,一旦禁令发出,企业的研发、制造、宣传、渠道和营销等随时可能被“叫停”,声誉损失更是难以估量;二是赔偿额度极高,一旦一场诉讼失利,数千人一年创造的利润就将付之东流。“ 我们遇到过各种大大小小的挫折与阻碍,其中,美国专利代办,在美国不断发起针对我们的‘337调查’为典型。”自2011年以来,中兴通讯连续6年应诉了7起“337调查”,也是获得美国“337调查”5连胜的中国企业。 美国“337调查”号称是世界上“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是美国发挥知识产权储备和制度竞争优势,实施强势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政策体现。“337调查”比反倾销、反补贴更具威慑力。一旦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不仅涉诉产品会被排出美国市场,而且可能波及涉诉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的其他产品。 翻查美国“337调查”案件的历史档案,全球的涉诉企业平均胜诉率仅为26%,中国企业在“337调查”中的胜诉率远低于此水平,是“337调查”的受害者。而中兴通讯应对“337调查”从首胜、再胜到三连胜,再到五连胜,不仅捍卫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彰显了中国创新企业强大的知识产权实力,为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树立了榜样。
早期公开,公开的是什么?
目前我国专利审查有两次公开,一次叫做公布,一次叫做公告,而我们所说的早期公开就是指的公布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公布的内容基本上是申请文件的全部信息和内容!
为什么早期公开?
除了刚刚讲过的历史原因,为了解决积压案件和情报及时的原因,以及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有利于让社会及时了解技术的发展动态,避免重复投资,节省社会财富,加快和促进技术进步等等,早期公开也有非常多有利于申请人的优势。
有利于技术再开发或者转让
很多技术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尚未达到可立即商业生产的状态,专利申请公开公布后,任何人都能够查询到该专利技术,如果对自己的技术有足够的自信和前景预期,就可以迅速寻找合作伙伴进行产品商业化的合作开发,或者寻找领域内具有商业实力的受让人/被许可人,加快盘活技术,不仅能够弥补后续实质审查/年费的费用,还能够赢得新一轮的研发资金。
有利于技术再开发或者转让
很多技术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尚未达到可立即商业生产的状态,专利申请公开公布后,任何人都能够查询到该专利技术,如果对自己的技术有足够的自信和前景预期,就可以迅速寻找合作伙伴进行产品商业化的合作开发,或者寻找领域内具有商业实力的受让人/被许可人,加快盘活技术,不仅能够弥补后续实质审查/年费的费用,还能够赢得新一轮的研发资金。
能够获得临时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是对已经公开公布的发明专利独有的临时保护规定。
虽然现实生活中,终能够获得临时保护的前提是发明专利是否能够获得领证,但是先行监测技术是否被他人使用,并在公开公布后立即进行通知警告至少能够适当抑制他人借鉴使用的情况。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使早期公开的时间进一步提前。如果对自己的技术自信并且市场时机适当,请求提前公布公开能够更早进入临时保护阶段,专利赔偿跟侵权时间和盈利情况成正比,提早公开进入临时保护能够有利于获得更多的补偿
申请国外专利须知
中国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加入巴黎公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因此,目前中国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向公约成员国递交正规的国家申请或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
一.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外专利
1.申请人可获得的好处
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优先权原则”,它是指申请人在该公约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申请后,在一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期限:外观设计为6个月,申请美国专利费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申请人也可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发明主题提出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视为是与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优先权原则的确立为申请人带来极大的方便。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可有6个月或12个月的时间就是否申请外国专利作出决定。一旦申请人决定申请外国专利,即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2.注意事项
2-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申请国外专利。
2-2.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受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申请人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原中国专利申请尚未公开之前也可申请国外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2-3.若申请人有意委托我公司申请国外专利,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1-2个月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
3.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
3-1.委托书
3-2.委托明细表包括以下信息:
● 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
● 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
● 拟申请专利的类别;
● 申请国别;
● 原申请日、号、申请专利类别;
● 是否要求优先权;
● 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3.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3-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4.所需费用
4-1.办理国外专利申请所需外汇和人民币由申请人预先缴纳,本公司按多退少补原则与申请人结算。
4-2.委托本公司办理外国专利申请应预先缴纳申请——批准阶段的外汇和/或人民币,标准如下:
A.国外部份费用
a. 发明:美国:人民币55000元;日本:人民币60000元;韩国:40000元;其他国家:人民币30000元;欧洲专利每个指定国:人民币20000元(走EPO应该5国以上才划算,单独进入国家同前)。
b. 实用新型:一个国家:人民币30000元。
c. 外观设计:一个国家:人民币10000元。
B.本公司代理费(人民币部份)
a. 发明专利:人民币2000元/国,每增加一国追加:人民币1000元。
b. 实用新型:人民币1000元/国,每增加一国追加:人民币500元。
c. 外观设计:人民币1000元/国,每增加一国追加:人民币500元。
4-3.申请人提出分案、复审、继续申请等请求或缴纳年费而发生的费用(外汇和人民币)均应预先缴纳。届时本公司会将缴纳数额和期限通知委托人。
您好,欢迎莅临联邦知识产权,欢迎咨询...
![]() 触屏版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