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怀|一部专利史,就是一部人类史
1852年,英国《专利法修正案》颁布。这是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终的确立标志,而这与同时期的科技也几乎完全吻合。自19世纪以来,专利申请开始普遍起来,技术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了,与专利制度同为知识产权制度之一的著作权制度也早在英国建立,促进了科学文化的迅速交流和传播,它与专利制度一起成就了英国技术进步和工业革命的辉煌。
虽然说工业革命的到来并不仅仅是专利制度起了决定性作用的,但专利制度确实是推动英国工业革命的一个重要因素,不然被称为“工业革命之父”的瓦特就不会如此积极地为自己的发明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了。因为专利权的授予能给瓦特们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定时期的排他利益,这在事实上是可以起到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作用;而高新技术的诞生和产业化在客观上,也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这已经为专利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假如不给发明人以专有发明的权利,那么将势必大大挫伤发明人进行发明的积极性,而且也势必严重打击企业家实施发明和将发明用于生产及投资的积极性。因为一般说来,完成一项发明,必须付出大量的费用和辛劳,欧盟专利申请流程,即便获得了成功,产业化过程也是非常艰辛的,说不定不能大规模生产,也有可能没有市场。因此,冒这么大的风险而获得的结果,如果被他人毫不费力地自由仿造是各位发明人和企业家无法接受的,如果这样,他们可能会选择不冒风险而走上的道路,这就会使发明和企业经营活动处于停滞状态,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对专利权的保护越来越规范和强化,也就越能制约公权力,从而实现宪政的繁荣。这种专利技术领域的法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又使得资产阶级的力量得以壮大,可以不再依附土地就可以积累巨额资本,所以以发明人、制造商、工程师、律师和专利代理人,以及一些与科学、专利相关的协会为代表的广泛的社会力量都在专利制度的发展下获得了充分的利益保障,他们中间的许多人通过专利技术的交易等活动获得了经济实力,并跻身议会议员,为民主政治和宪政文明又进一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来源:虎嗅网
申请专利的十大误区
误区1:自主研发的成果不申请专利就有知识产权。
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欧盟专利申请,专利是一种垄断权,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就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
当他人盗用其研究成果时,因研发者对成果不具有专利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就无法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欧盟专利申请费用,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了,专利就授予谁。
因此,研发者如不及时申请,而被他人抢先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研发者就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误区2: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后才申请专利。
在与发明人就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进行交流时,他们中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这一技术方案还未投入生产,也没有产品问世,此时申请专利是为时过早,等产品大规模投入生产后再申请专利更合适。
殊不知,这时已经晚了,即使你侥幸获得shouquan,专利也处在不稳定状态之中。此时如果你发现有人侵权并提起诉讼,欧盟专利申请多少钱,侵权人则会以专利申请之日技术已经被公开为由进行抗辩。
你不但打不嬴官司,而且以前为申请专利所花费的精力、时间、金钱统统付之东流。专利申请的基础不是已经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也不一定是已经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想法,就可以着手申请文件的撰写了
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自占有”。例如“这仅仅是我的专利”。
2、知识产权中的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
简称: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第二: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第三: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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