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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联邦知识产权|如何检索美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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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专利|联邦知识产权|如何检索美国专利: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专利按持有人所有权分为有效专利和失效专利。

    有效专利通常所说的有效专利,是指,专利申请被shouquan后,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要使专利处于有效状态,首先,该专利权还处在法定保护期限内,另外,专利权人需要按规定缴纳了年费。

    失效专利专利申请被shouquan后,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或因为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而丧失了专利权或被任意个人或者单位请求宣布专利无效后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并宣布无效而丧失专利权之后,称为失效专利。失效专利对所涉及的技术的使用不再有约束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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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T专利译文出错怎么解决?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上述条款的规定体现了专利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代理申请美国专利,即通过对专利权的公告,向社会公示专利的权利范围,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基于该公示的权利要求,获知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同时社会公众[1]基于对于公示权利要求的信赖,依照该权利要求书来确定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并以此评估其经营活动的侵权风险。当专利权获得授权公告时,其权利范围已经固定,不允许权利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再对其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任意的修改。

    在上述第59条中除了权利公示原则外,还规定了第二层含义,即如何去确定一个公示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同于物权,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其权利是通过某一特定语言的文字来限定的,而由于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在确定其范围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因此该条款还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利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进行解释。

    上述两个原则表面看起来有着内在的冲突,公示原则要求严格按照权利要求公示的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而解释原则却又赋予了依照说明书和附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空间,而这种解释一定程度上会偏离其文字字面的含义,貌似冲突的两个原则在一个法条中进行规定,看上去似乎并不合理。然而实际上,该条款规定的解释原则是对于文字在限定权利要求时所体现出来的局限性的一种救济,美国专利,这种救济一定程度上是对权利人通过公开其技术所作出的贡献的一种平衡。

    目前,对于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并没有争议,而争议多的是,什么情况下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对于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情形有很多,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对于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如果其原始提交的语言是非中文,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依照规定要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中文译文,办理美国专利,在通过实质审查后,终以中文进行授权公告。在这个两个语言转换过程中,所出现的翻译错误所导致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问题。对于这种由于翻译引起的译文错误,应当怎么处理?是否可以依照其原始提交的非中文的国际申请文本进行解释和修正,如果允许,其是否会与“权利公示”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PCT专利的国际申请文件能否用于解释或修正权利要求出现的译文错误?


    首先,我们看现行专利法及相关的行政规章中,对于PCT国际申请及授权专利的相关规定。《专利法》第102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3.3节规定,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实质审查,一般不需要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PCT国际申请在国际申请日所提交的申请文本的法律地位,该文本作为原始申请文本用于划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时的范围,该范围可以用作后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确定专利修改是否超出原始范围的依据。这两个条款更多的是界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即其原始技术贡献的范围,美国专利外观专利,并提供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7条规定,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59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来源:七弦琴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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