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快速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
(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
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发明专利申请价格,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建立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失信“黑名单”,将存在重复侵权、假冒专利、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连续提交非正常申请及违法违规从事专利代理者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通过快速审查通道申请专利。
(二)深化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工作
1.有序拓展快速审查的权利类型。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有效运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机制,积极优化审查程序,合理配置审查资源,全面开展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无效请求的快速审查工作。
2.合理延伸快速审查的产业领域。根据集聚产业、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将快速审查由单一领域向相关领域拓展。
3.协同提升专利质量。明确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条件要求,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提升人员业务水平,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流程,提高队伍稳定性,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严格专利申请的主体条件、格式、内容的预先审查,建立健全快速审查质量检查与奖惩机制,协同促进专利质量的稳步提升。
4.快速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建立快速出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通道。
(三)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协作
1.推进完善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积极推进建立专利侵权案件行政调处前置制度、诉中委托调解制度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进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
2.促进建立社会调解与仲裁机制。有序推进与各类社会调解及仲裁机构的合作,形成多途径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协同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四)推动专利导航与知识产权运营工作
1.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根据当地相应的优势产业特点,建立产业专利数据库,跟踪国内外产业专利布局态势,预警产业专利风险,引导产业专利布局,围绕产业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导航工作与快速审查联动,积极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
2.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根据当地相应的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保护中心全链条服务资源,加强保护中心服务能力建设,与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及龙头企业深度合作,探索开展具有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推动行业知识产权联合创造、集成管理、协同运用和自律保护。二、保护中心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1.申请的主体为地级及以上城市或地区。
2.当地相应的优势产业产值在全国同类产业的产值占比中居于领先地位。应结合产业实际需要和本地的相应条件,选择开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的类别(外观设计专利类、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类、三种专利类),相应类别专利的申请量、授权量或有效专利量以及发明创造质量在全国同类产业中占比居于领先地位,发明专利申请,相关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强烈。
3.专利行政执法办案量在同类城市(地区)中居于前列,当地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地区)前三分之一,或本省份前列。
4.当地政府重视知识产权队伍建设,能对保护中心的建设提供必要保障(参见附件)。
5.申请的主体一般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者设立了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城市;同样条件下,优先考虑以上城市的申请。
(二)申报与审批
申报建立保护中心的城市(地级及以上)或地区,由当地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围绕申报条件,明确和细化相关内容,并提出保护中心建设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及保障条件。省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以推荐函形式报请我局审批。申报的地区如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则由地方政府直接申报。
我局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完备、条件基本具备的地区组织现场考察,综合考虑申报主体的条件与需求,择优批复设立保护中心。
三、工作要求 省知识产权局应积极推进保护中心各项建设,对保护中心的建设和工作情况进行指导与检查;协调地方政府,在政策法规制定、队伍建设及条件支持等方面,加大对保护中心的扶持力度。保护中心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应建立保护中心建设工作责任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各项业务工作,对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委托保护中心开展执法办案工作;保证人员到位,确保人员素质符合岗位需要;配合监控并处理可能出现的非正常申请。
地方政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工作机制,积极支持保护中心的条件建设、队伍建设,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巡回审理机制。
保护中心应制定高效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办理流程,根据委托或授权加强快速办案工作,确保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假冒专利案件和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一般在十日内办结,发明及实用新型侵权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办结。根据快速审查、快速确权的类型,细化工作流程,及时进行预审,确保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严格遵守专利申请受理及审查过程中的保密规定。
四、督导与考核 我局对保护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给予监督指导,加强对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能力提升培训,组织业务交流和工作督导活动。组织对各保护中心的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利侵权纠纷调处情况、预先审查的数量与质量、非正常申请与非规定领域受理情况,队伍建设、条件保障情况,以及工作机制构建运行情况等。对考核不合格(60分以下)或考核名次居后10%的保护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名次居后10%的保护中心,取消其参与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及快速维权工作的资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关 健
电 话:010-62086299
来源:国知局11.25发布 知产库编辑
美国总部简介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United Stat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Firm )在加利福尼亚州由美国、中国法律专家组建而成。为公司、企业和发明人提供全面、专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主要业务范围:代理美国及世界各国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利资讯检索、专利中介、专利侵权诉讼、取缔及执行不公平竞争诉讼、商业秘密诉讼,美国UL、FDA认证,办理香港及海外公司注册、专利申请资助计划。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既具有美国专利代理资质,又具有中国专利代理资质,精通中美两国文化,能在各个技术领域为申请人的发明争取到权益。避免了中国代理人委托国外代理人的繁琐手续,使在中国申请达到和美国本土申请同样的速度,并省略了双重的代理费用,大大降低了申请成本。公司全体员 工愿竭尽所能,为中国的企业和发明人的权益在国际上得到有效保护提供服务。
本代理公司的创始人是资深的美国及中国知识产权代理律师,其成功案例不甚枚举。他们的携手合作使本专利代理公司拥有雄厚的实力,赢得了高度信誉。
鉴于中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和中国成功加入WTO(国际贸易组织)之际,本代理公司衷心希望能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发明人的知识产权在美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竭尽所能。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是以美国本土为主要对象,同时拥有多个分驻在海外的办事机构。致力于美国及美国以外的企业、发明人提供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机构。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的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洛杉矶,分部集中于美洲和亚洲各地。旨在为美国人及美国华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也服务于全球各个华人地区,包括中国、香港及台湾地区,务求为中西方架起一道桥梁,使得任何地方的发明人都不会因地域而造成人文上的障碍,从而得到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深圳代表处简介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成立于2010年8月2日。是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的美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驻深办事处。专门从事企业和发明人申请美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联络工作。
深圳代表处的成立是为了使发明人与美国知识权产权代理机构之间,发明专利申请指南,能更方便、快捷地联络与接洽,是面向中国的一个窗口。可以更直接地提供有关美国知识产权的各种咨询。使发明人和企业的权益在国际上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增强了该项创造发明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和竞争能力。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成立于2010年8月2日.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的美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驻深办事处。(批准证书号:NO.0137931;工商登记证注册号:440301508092186),是专门从事企业和发明人美国及世界各国专利、商标、著作权代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的联络工作。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宗旨为中国各大中小型企业,独立发明人,提供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发明公开”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
阻止类似申请领证
从申请到公开公布,任何人无法查询到该专利技术的内容,申请人的技术获得很好的保密,但是这种保密的代价是,你的技术也不能作为现有技术阻止在此期间类似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并终领证。
专利法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该条款并未排除类似技术不能获得专利权。同样和类似在法律上具有泾渭分明的界限。你的发明技术处于公众未知的阶段,自然也不能证明其他类似发明人获得启发和借鉴,只能说在世界上几乎相同的时间段,产生了相似的智慧成果,这些相似的智慧成果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基础上具有平等的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但是一旦发明专利公开公布,即处于公众能够获得范围内,就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上文中已经提过,发明专利有两次公开,一次是18个月公布(可申请更提前公开,约4-6个月时公开),一个是终的公告(平均3年以上),显然18个月时先行公开在这一点上是对申请人有利的。
公布之后我的技术还是我的吗?
公布并不影响你获得专利权的独占的机会。虽然社会公众能够获知申请文件中表述的技术,但是也仅仅是看着而已。因为专利法规定在先申请原则,即相同的发明创造只保护先申请的人,如果有人copy你的技术,无论是拿去申请专利或者实施使用,都不会法律保护,相反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专利早期公开之后就可以等着领证了吗?
就像参加高考不一定能取得大学录取通知书一样,公开公布只是领证的前置程序,专利被公开公布并不代表这一定会被!不能通过实质审查,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或者没有履行相关手续都可能导致发明专利申请终没有领证。专利申请如果终没有获得相应,则当初公开的全部技术内容都成了公知技术。如果该公知技术并没有在其他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些技术。如果没有获得的原因是因为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那我们就要反省是不是没有做好研发前和研发过程中的检索和技术发展监测啦。
死活不想公开怎么办?
涉及到和国防设备的,可以到国家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但是作为普通申请人的你有机会涉及到和国防设备么?在这个如今买把水果刀都过不了地铁安检的时代,想起来也是怕怕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发明涉及到国家的重大利益,那么可以告诉代理人申请保密专利,请求国家专利局不公布。
有没有什么是我们可以不公开的?
有的,至少发明人是可以不公开的。某些发明人可能因为专利内容比较敏感或者有其他方面的因素,不想公开自己的名字,那么只要选择不公开发明人就不会有人知道这么X的发明是你研发的了。
早期公开的弊端 早期公开是法律强制公开,因此建议申请人看完优点就可以了,下面的弊端可以忽略...... ……………………………………………… 如果你一定要看的话,那么继续看吧! 当然凡事有利就有弊,公开之后虽然可以获得临时性保护,但是这种临时保护并不是特别充分的法律保护,毕竟我们还没有拿到专利权嘛。专利申请人只能请求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诉争;专利申请技术一旦公开,就进入了现有技术的领域,即便申请人申请撤回,也失去按照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价值,有些事情失去了就是失去啦,一旦公开,精明的竞争对手们也就获得了解专利申请技术机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果专利申请人疏于改进创新,就非常有可能输掉新一轮的创新竞赛哦! 好了,关于早期公开就聊到这里,再有客户提这类问题就把这篇文章分享给他吧,小编也是拼了! 来源:三友知识产权 作者:小e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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