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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美国专利_美国专利_联邦知识产权代理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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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美国专利_美国专利_联邦知识产权代理: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专利文献作为技术信息有效的载体,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技术情报,相比一般技术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70%-80%发明创造只通过专利文献公开,并不见诸于其他科技文献,相对于其他文献形式,专利更具有新颖、实用的特征。可见,专利文献是世界上的技术信息源,另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文献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



    【洞见】郑友德:美欧亚国家专利代理制度现状及发展研究


    专利制度是激励社会创新、鼓励社会成员发明创造的有效制度之一。随着国家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完善,提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数量将会增加。本文着眼于世界发达国家的现行专利中介服务体系,通过比较研究,找准差距,看清问题,在充分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国现实,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提高我国专利中介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建立我国高效、协调的专利中介服务体系。


    1.美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的执业资格规定

    美国专利代理的执业人员分为专利代理人(patent agent)和专利律师(patent attorney),其人数为世界之首。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11月26日,美国全国共有8130名注册专利代理人,25544名注册专利律师。[1]专利代理人是通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政策并符合注册条件,每年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个人。一个人只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而没有通过普通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则仅被称为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是除满足专利代理人的条件且已经在任何美国联邦法院或任何州的法院从业的律师。[2]

    由于专利代理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任何一个人要取得执业资格,必须通过资格考试。注册与纪律委员会负责资格考试工作。每一个报考者都必须符合下述要求:持有一个公认的技术科目的合格学位(A类);获准在指定的学术机构学习但没有取得A类中学士学位以及专业训练(B类);任何通过每州工程审查部举办的工程基础考试的人。考试形式均为笔试,即50个选择题(1997年取消了文书撰写),内容涉及专利法,美国专利商标局条例,执业实践,诉讼程序及其他内容。每年考试后即公开考试内容。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没有规定必要的和任意的研修。但是如果申请人曾担任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查或商标审查的工作达4年以上,则享有资格考试豁免权。美国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执业前,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注册登记。

    美国专利商标局下设注册和纪律委员会(Office of Enrollment and Discipline),对注册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进行管理,美国专利,如果出现有可能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就要接受纪律委员会主席主持的调查,调查属实,则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员执行相应处罚。

    2.美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的执业范围

    作为专利律师,根据专利局的规则,可以代理由专利局受理的相关业务:到美国专利商标局做专利申请的陈述说明(不能代理商标申请);第二,撰写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的说明书,为申请外国专利提供建议、翻译和联络工作;第三,允许其代理由专利厅受理的行政审判业务,同时也可代理仲裁、调解业务,但是关于著作权法的业务,不具有律师资格者是不允许其代理的;第四,办理与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相关的事务。依据美国律师协会模范规则第第七款的规定,禁止一个律师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业务。并且,模范规则条第十款条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适用于这一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

    美国的专利代理人主要是向委托人提供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咨询;为委托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代理委托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办理专利审查和授权方面的所有手续。

    3.美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的执业模式

    美国每个州都制定州法以规范专利律师的执业活动。所有州都允许个人执业和合伙执业,至于法人形式,有一些州则不允许。不同模式的事务所,律师的人数也不同。现在多数原来的合伙制事务所都改成了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专业服务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PC)等。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则是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允许律师或具有律师资格者、具有会计师等资格的律师共同经营综合法律事务所,代理申请美国专利,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委托业务和诉讼代理,其数量正在逐年增加。另外,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被其他律师、企业、大学、雇佣的例子很多,现在比例大约有40%。


    (一)欧洲专利局专利代理师制度

    欧洲专利律师(European patent attorney)是由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指通过资格考试,有权在欧洲专利局代理专利事务的执业代理人。目前,欧洲专利律师约为5840人。正在执业的专利律师的比例大约为20%,根据执业代理人协会的粗略推定,有三分之二的专业代理人在专利事务所工作,另外三分之一则受雇于公司企业。

    欧洲专利律师必须是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的公民,且已通过欧洲专利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拥有自己的经营场所或者供职单位。若要成为欧洲专利律师则须按照欧洲专利局的规定形式提交相应文件资料进行注册登记,成为欧洲专利局执业代理人协会(Institute of 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ves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的会员,美国专利代理公司,其行为符合协会行为规范的要求。专利代理人协会纪律委员会和欧洲专利局纪律委员会和纪律处罚复议委员会作为执业纪律检察机构。

    欧洲专利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欧洲专利局专员任命的考试委员会主持和管理。考试涉及的法律和条约包括:欧洲专利公约(EPC)、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EPO申诉委员会的案例汇编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考试内容包括起草专利诉讼文书,诉讼答辩状和撰写异议书;法律问答。

    欧洲专利律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个人如果具备理工科大学同等学历水平,并拥有相关技术,保证其掌握相应专业知识,且已完成3年的全日制培训课程,或者是在欧洲专利律师指导下进行更长时间的实践活动,又或者具备在欧洲专利局或类似机构4年以上从事审查职务的工作经历,可申请参加欧洲专利律师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欧洲专利律师必须进行3年的研修。

    欧洲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仅限于欧洲专利申请业务,即只能向其委托人就如何保护其发明创作提出建议,根据现有技术评价一项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并撰写专利申请。原则上不允许双方代理。欧洲专利律师是否可以从事其他执业工作,诸如咨询,给出意见,谈判,许可协议的执行及类似活动,是取决于其执业活动所在地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规定。

    对于欧洲专利律师的执业模式,欧洲专利公约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要服从每一个成员国国内法的规定。



    温馨提示: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三.申请美国专利注意事项

    (一)有关规费

    因美国专利案件量多,又为减少申请人之花费,专利有定制规费减半的优惠(13 C.F.R.121.802),其条件说明如下:

    (A)  员工人数(包括分公司)不超过500人的法人团体(制定小企业大小标准问题,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员工多少的定义标准,可以直接询问409Third Street,SW,Washington,DC.20416);

    (B)  当未将发明权转让、授与、让与或准许任何人制造,或是不能归类为个人(发明人),或是任何在此条款下不能被证明为非营利团体或小企业的公司/团体。

    (二)申请人范围(37 C.F.R.1.9定义)

    1.独立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但又同时是发明人时。

    (A)   尚未转让、授与、让渡或领有执照;

    (B)   在没有约束、没有契约或法规之下进行转让、授与、让渡或领取执照,若某人已制造出此发明物,或是在条款下无法被证明是小企业/非营利团体的公司,则此人对此发明物的任何权利不能归类在个人(发明)之下。

    2.个人(非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不是发明人。

    3.小公司:申请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制造厂商时。

    4.非营利机构:申请人是非营利机构,如大学……等时。

    (1)    一所大学或座落於任何国家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2)    在1945年(26U.S.C.501(c)(3))的国内税收法规第501(C)(3)条款中,和在国内税收法规(26U.S.C.501(a)第501(a)条款中豁免税所叙述的团体类型;

    (3)    任何这个国家的一州非营利团体法令(35)U.S.C201(I)中被证明是非营利科学或教育团体;

    (4)    任何可在此条款的(e)(2)或(3)段落证明为非营利团体的设置在国外的非营利团体。

    (三)文件签署

    此文件需由申请人签署,当申请人是企业时,则应由企业的总裁、副总裁、干事或司库签字,而且有经理头衔的人不属于上述企业主管的范畴,因而无资格签署此类文件。

    (四)提交期限

    1.文件——在申请时连同其他文件一起向专利局提交,以免支付后补文件费用,但晚不能超过自申请日起的二个月期限,否则申请费不能减半。

    2.附图——可先随同申请文件一起提交草图,美国专利在中国申请,正式附图可在申请批准后再行提交,如在批准通知书中指出,则须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提交(约二周时间审核图式)。

    (五)说明书补呈(已有技术)

    1.申请日前——应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2.申请日前——申请日后专利局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资料等,应於专利局寄出日期起三个月向专利局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3.如申请人确实不知任何已有技术资料而无法向专利局提供时,则不必担心会受到专利局处罚,或对其专利申请有任何不利影响,申请人也不必为此种目的而花钱委托他人检索,目前没有强制规定。

    (六)优先权:

    1.提交——可在专利申请通过实质性审查后再行提交,专利局不额外收取迟交费。

    2.如未在申请时请求优先权,如提交申请案之后,申请人又主张优先权,对此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声明及委任状表格”,但必须在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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