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试法的那些商标,你们如今可安好?
优质商标给人的感觉不只是眼前一亮,更有其内在的意蕴让人回味无穷。然而,不少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注册禁区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一味标新立异,在商标的名字上过于追求个性、一意孤行,终,一厢情愿的商标申请,终难逃脱被驳回
的命运。
利用名人效应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现实中,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乔丹'、'007'、'哈利波特'……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提前注册对
象。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
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
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不好影
响的,人民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
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转让,属于
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用商标搭明星'便车'行不通!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体育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提前注册成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
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影视作品、角色名称能否用作商标?
' 007'、'功夫熊猫'、'孙悟空'等中外影视作品中的形象深入人心,也让一些企业打起'蹭热度'的如意算盘。此前有企业曾将'007'、'JAMES BOND'等注册为商
标引起异议。
《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何注册商标,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
成在先权益的,人民予以支持。
2依靠国家光环
有些商标的申请人为了追求商标名气的高大上,就和国家的重要机构、建筑等攀亲带故。比如注册故宫等等来凸显商标的级别之显贵,还有的以“国”字辈来彰显品牌的认可度,为自己的品牌增加价值筹码。“国酒”、“国酿”这样是不能通过商标的审查的,“国酒”的商标就一直未被审查通过。法律具有严格的规定,国家名称、县级以上地名、具有政治
意义的名称或图案等,这些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商标。
3发明山寨名称
我们日常生活中稍不留心就有可能着了李鬼的道儿,神马周住牌洗衣粉、八个核桃十个核桃、二粮液三粮液、康帅傅等等,总之就是要鱼目混珠到让你防不胜防,雷的你里焦外嫩。
山寨、擦边球的商标注册是一种混淆公众的不良行为,更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我们在市面上会看到很多的山寨品牌扰乱视听,但其实很多的大品牌已
经将一些有可能被山寨的商标进行了注册,这就是防御性商标,比如大白兔集团还注册了“大灰兔”、“大花兔”,可口可乐注册了“雷碧”、娃哈哈注册了“
娃娃哈”等。
4利用低俗名称
为了出名,提高品牌的曝光度,有的商标申请人选择“剑走偏锋”不走寻常路,坚持将“个性”进行到底。只要能吸引人,什么“小三”、“败家女”、王八蛋等等都敢拿来试一试,为了哗众取宠,也是煞费
苦心。这种词汇属于有害于道德风尚的词汇,容易对人、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是坚决不行的,稍有触及,驳回没商量!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是企业产品与服务的品牌标识,不仅是企业形象的代表,也体现着相应的文化内涵。为了保证商标注册的公正与合理,我国的《商标法》特别规定了商标注册标准,还规定了禁止注册商标的多种情形。给商标起名字一定要慎重,商标注
册既要重视成功率也要兼顾商标的文化内涵。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
商标还在申请注册中,我想用,怎么办?
商标注册审查过程比较长,有的甚至需要1年左右。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很多时候都要用到商标,尤其是做推广时不使用商标往往还会给人以不够规范和专业的印象,令推广的成效大打折扣。
那么,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企业需要使用商标时该怎么做呢?
商标需要申请注册并获得正式登记,才能获得相应的商标权利。
而在我国市场上可以看到两种商标注册标志在使用:大多数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或者中文的“注”字,也有一些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TM”。
这种情况,有时是跟商标使用人的国别有关,有时则出于一些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误导。
出于种种目的,有些不负责任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告诉企业:“TM”就是注册中商标的意思,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标注“TM”就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了,只不过不可以标注是注册商标罢了。
很多企业使用商标心切,但商标审查过程比较长,需要1年左右,这种说法有利于促使企业下定注册商标的决心。
于是,有不少企业刚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把注册中的商标放到了企业产品的各种包装、合同甚至广告中。殊不知,这样使用有侵权的风险,已经有不少企业因此被起诉到fayuan。
一旦fayuan认定侵权,那么企业不但面临赔偿,而且可能涉及各种包装、广告费用的损失。
“TM”是英文Trademark 的缩写。中国商标法律中根本没有规定“TM”标志有什么意义,也没有提到允许企业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可以在标注TM的情况下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
这种情况下使用商标,如果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道理很简单,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告诉申请人商标局受理了这个商标申请,但是不代表商标已经通过审查。
在《商标受理通知书》的下面都会有一句话:“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就是提醒企业《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
因为《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表明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但是还没有开始审查。也就是说,哪怕注册跟知名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也可以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
假如在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就可以标注TM并使用该申请中的商标,那么岂不是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合法”侵犯他人商标权了吗?因此,“注册中商标打上‘TM’就可以使用”的说法是荒唐的。
一个圆圈中有R字的符号和“注”字符号,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标记,表明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审查通过,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书,成为注册商标。
R是英文Register即“注册”的首字母。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转让商标,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商标,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尚处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呢?确实也可以使用,但有一定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这跟是否加注“TM”无关。
风险来自于三个方面:
一,申请商标之前没有做检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第二,虽然做了检索,但是检索工作不到位,有漏检的情况;
第三,虽然做了检索,不过商标局的数据库有一定的“窗口期”(即有些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录入数据库),在窗口期有人先申请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当然,企业使用了注册中的商标,可能商标终能获得注册,没有引发任何问题。但企业也可能因此遭遇风险,比如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后商标注册没有成功,还被人起诉或者投诉侵犯商标权,不但要赔偿他人损失,企业前期的许多投入也付诸东流。
我建议企业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如果确实想使用该商标,一要进行细致的商标检索,大限度地保证之前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二要控制有关该申请中商标的各种投入包装、宣传的成本。
企业大规模的宣传、推广是在正式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之后,以防止自己投钱,却为他人做了嫁衣。
来源:名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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