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8.1日施行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知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fayuan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知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guowuyuan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guowuyuan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fayuan、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知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知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di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di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专利申请,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知局6.28发布 知产库编辑
版权登记为何是商标形影不离的“保护 ”
一、商标保护的“先天缺陷”
众所周知,商标注册申请是要选择分类的,选择分类的依据就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这就决定了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按照分类进行划分的,进一步通俗的说,商标的保护是按照商标分类圈地”,划定保护范围的。
例如,商标注册申请时选择的分类是第09类和第35类,如果该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商标局批注授权,那么其它人或单位就不能在第09类和第35类使用该商标,或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例如文字、图案相近或相似),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会收到法律制裁的。正是因为存在着上述原因,导致了商标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不可能在全类别(45个类别)得到的保护,这个也是商标难以克服的一个缺点所在。
二、保护商标的“无奈之举”
如果要想在全类别(45个类别)保护商标,走商标的保护途径:全类别注册如果商标申请在45个类别全注册,将导致注册费用大幅度增加,巨大的费用是一般申请人难以承担的,商标全类别注册的风险也很大,并且如果将来商标连续三
年不使用,还会被别人提交撤销申请。
三、版权登记为何是商标形影不离的“保护”?
1.版权保护不受类别限制,专利申请表,保护范围更为了更好地保护版权,作者一定要申请版权登记,而版权登记时,不用选择类别,专利申请,版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受任何范围限制,保护范围。那么,版权登记对商标保护有何帮助呢?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大家注意到了这条规定中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了吗?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如下几种:
(1)著作权(即版权);
(2)外观设计专利;
(3)名字和肖像权;
(4)企业字号或名称,主要是指知名度较高的字号或名称;
(5)知名商品的特定包装设计等。
因此,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前或同时,提交了版权登记,那么就可以阻止他人在任何类别将该版权作品进行商标注册。例如,申请人设计了一个独特的图案,计划将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前或同时做了版权登记,发明专利申请流程,那么就可以在获得商标授权的同时,还可以阻止他人在其它任何类别将该版权作品注册商标,等将来自己有需要了,再不慌不忙地在相应的类别将该版权作品注册商标即可。
2.版权登记操作非常简单
版权登记操作很容易,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完成。当然,仔细研究起来,窍门也不少,建议大家委托版权代理机构进行版权登记。
3.版权登记风险很低,容易授权
版权登记风险很低,一般只要提交申请就可以获得授权,不像商标注册那样,风险很高,难以把握。
4.版权登记申请周期短,授权速度快
从提交版权登记申请,到后获得版权登记证书,一般在5个月左右即可完成,相比较商标注册申请的一年多申请周期,可谓神速啊!
5.版权保护期限长
1、个人著作权保护期限:
个人著作权品保护期限为后一位作者死后50年。
2、法人著作权保护期限:
法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
但是,无论是个人著作权还是法人著作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综上所述,版权登记能够将商标保护的有限保护变为 保护,而且具有易操作、费用低、授权快、风险小等多个优点。因此,可以说,版权登记是商标形影不离的“保护……”,版权登记能够对商标保护提供有益的帮助。
来源:北京金源财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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