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电商商铺成被告
当前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以阿里巴巴、京东、亚马逊等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为代表的融合线下生产—网络交易—物流运输的交易模式,已经成为商品零售的主流模式之一。
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中,专利申请 文件,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有较为完善的规则利于遵循。但对于电商平台提供的线上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缺乏统一的指引规则,一部分具体规则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之中。
日前,一起关于“福建美之扣家居”和“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 审结。
发现电商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提起诉讼
汪恩光系“多功能榨汁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4年3月12日,汪恩光的委托代理人登录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域名为tmall.com的天猫商城,在一家名为“美之扣旗舰店”的商铺中购买到“美之扣”手动榨汁机一台,并对网络下单、付款、收货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
经比对,汪恩光认为该商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于是直接提起诉讼。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收到 送达的起诉状后及证据材料后,自行删除了证据保全公证书中列明的侵权产品网址。
不过,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汪恩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表明在tmall.com网站上的“美之扣旗舰店”中仍有侵权产品展示出售。但经过各方确认,现场演示中所出现的侵权产品,其产品名称、网址等与公证书载明的侵权产品的对应信息不同。
判决:
被告商家停止生产及销售并赔偿105000元
“在认定过错时,应当以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预见力和控制力为前提,预见力和控制力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和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相关。”办案法官称,在本案的专利侵权纠纷的背景下,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侵犯的是他人的授权技术方案,专利申请 技术领域,侵权判定有较高的专业性,仅从商品外观无法判定是否为侵权产品,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数量较多的商品中甄别出侵权商品并不现实。因此,在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删除了权利人事前明确指明的商品链接后,可以认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无需再行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比对,一审 认为由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通过开设于天猫商城的“美之扣旗舰店”销售的榨汁机侵害了汪恩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仅提供平台交易服务,并未销售侵权产品,且已经尽到了平台服务者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一审 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汪恩光“多功能榨汁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榨汁机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赔偿汪恩光经济损失105000元;驳回汪恩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该案经省高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小创学专利
企业“出海”开拓欧洲市场 如何选择专利生效国?
随着我国企业“出海”开拓欧洲市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在《欧洲专利公约》的众多成员国以及延伸国中合理选择生效国,以获得在该国的专利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面临的待解问题之一。另外,如果欧洲统一专利在今年年底实施,
也会给我国企业在欧洲的专利策略带来一些变化。本文中,笔者拟对中国企业在选择生效国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确定未来是否能够选择欧洲统一专利的生效方式等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于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是指依据《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法律程序获得的专利。具体来说,申请人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单项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当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时,需要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所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或延伸国中选择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以此使得欧洲专利在所国家生效。
截至目前,《欧洲专利公约》拥有38个成员国以及2个延伸国。根据成员国的国内法,绝大多数成员国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日之后的3个月内办理完成生效程序,即申请人需要在这3个月内完成生效国家的选择、生效国代理机构的选择
及委托、准备提交生效程序申请文件及缴纳费用等工作,准备时间相对较为紧张。因此,笔者建议申请人提前考虑选择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后的生效国,即在收到欧洲专利局发出的授权办理登记通知后,就着手选择欧洲专利生效国。
需要考虑因素
在选择欧洲专利生效国时,笔者认为需要考量以下因素:
1. 生效费用
欧洲专利授权后,申请人可以在的各个生效国请求专利保护。各个生效国的要求、提交程序和费用各不相同,由于不少《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拥有本国 语言,需要将申请文件全文或者权利要求翻译为生效国要求的 语言,
因此翻译费在生效程序中所占比重较大。
2008年5月1日《伦敦协议》实施后,部分批准该协议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已放弃对欧洲授权专利的部分翻译要求,从而降低了欧洲专利申请生效的费用成本。按照《伦敦协议》,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均不要求翻译。此外,《欧洲
专利公约》成员国中,瑞士、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马耳他在办理生效程序时无需提交任何除英语以外的文本翻译;除前述9个成员国以外,如办理生效程序,则相应地需要提交全套说明书的当地
语言的翻译(部分国家仅需提供权利要求的翻译)。
除翻译费用外,在生效程序中还将产生国外律师的代理费,部分国家还会收取生效官费,各国官费从几十欧元到700欧元不等。
综上,各国生效总体费用大致在700欧元至3000欧元。专利生效后,申请人则拥有欧洲不同国家的专利,需要分别在各个生效国家缴纳年费以维持各国专利的有效性。
2. 覆盖范围
选择生效国家,与其他决策一样都应受目标人群范围、地域覆盖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拥有欧洲专利的权利人更倾向于在地域覆盖范围较大的国家办理生效程序。
3. 目标市场
一般来说,专利申请 时间,专利权人更愿意选择其产品在欧洲的主要市场所在国作为生效国。例如,某客户只在意大利出售商品,其可能只选择意大利作为生效国,或者选择 意大利和《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中的专利大国,特别是德国、法国和英国作为生效国。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在选择生效国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市场竞争风险、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的可能等多项因素,以此综合考虑选择生效国。
4. 专利诉讼
目前,专利申请,欧洲较多的专利诉讼案件在德国、法国和英国的 进行审理,因此,至少在上述其中一个具有审理专利诉讼案件的 的国家实施专利才能成功地对抗竞争者。而且,欧洲大部分专利诉讼发生在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荷兰等主要国家,因此应着重考虑是否选择这些国家作为生效国。
5. 竞争对手
专利权人的主要竞争对手的市场和工厂所在地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些国家,专利权人可以将生效专利作为与竞争者达成许可协议的谈判筹码。
6. 技术领域
生效国的选择会根据技术领域和业务主体的不同而改变。例如,一件关于制药领域重要产品的专利有可能在现有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及延伸国办理生效程序并进行维持,直到专利权年限届满为止。然而,信息与通信技术方面的专利,可能只会在3个至4个主要国家办理生效程序,在相关技术标准仍然适用的情况下才会选择继续维持专利权。
从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大型公司倾向于在更为重要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办理生效程序,如德国、法国和英国,因为这些国家也是《伦敦协议》的成员国,拥有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并且所需支付的生效费用较少。
部分企业在以上3个国家提出生效程序外,再选择对其有重要商业价值的国家办理生效程序,如瑞士、荷兰、意大利和西班牙等。
未来发展趋势
欧洲统一专利预计于2017年底正式实施,将仅适用于在2007年3月1日后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并在欧洲统一专利实施后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统一专利正式实施后,传统的欧洲专利登记生效的方式也将会被保留。即专利权人可以不选择欧洲统一专利,而仍沿用传统的欧洲专利的生效程序。
如前所述,传统的欧洲专利在授权后需要在各个《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办理生效手续、分别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在各个生效国的有效性,并且必须在各个司法辖区单独 或者撤销。相比之下,欧洲统一专利对于欧盟内的所有缔约国都具有统一效力。目前缔约国中包括欧盟28个成员国中的25个,西班牙、波兰和克罗地亚尚未加入。
对于未加入欧洲统一专利的西班牙、波兰和克罗地亚及其他非欧盟成员国的10个《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如瑞士、挪威、土耳其等,专利权人仍需要通过传统的欧洲专利的“zhdiing+生效”的途径来获得在该国的专利保护,即欧洲统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相结合才能获得生效。(王霞 冯晓凤|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孙雅曼 ,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美编:李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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