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半年PCT国际专利申请突破2万件
7月20日上午,国知局在京举行2017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发布今年上半年国知局主要工作统计数据,并介绍了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相关情况。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国知权局受理的《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突破2万件,达到2.16万件,同比增长16%,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浙江6省市的PCT专利申请量占国内总量的近9成。其中,广东以1.19万件居首。
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共56.5万件,同比增长6.1%。共授权发明专利20.9万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6.0万件,其中,职务发明为14.9万件,占93.1%。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
有量共计122.7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9件,知识产权,排名前十位的省(区、市)依次为:北京(85.9件)、上海(38.4件)、江苏(20.5件)、浙江(18.1件)、广东(17.5件)、天津(16.5件)、陕西(8.1件)、福建(7.1件)、辽宁(7.0件)、安徽(7.0件)。
此外,2017年上半年,我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含我国)专利申请公开量为2174件,同比增长17.8%。“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申请专利2038件,同比增长23.2%。会上还发布了2017年上半年全国专利行政办案、专利复
审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等方面的数据。
国知局新闻发言人胡文辉介绍,2017年上半年统计数据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稳步增长。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9件,较“十二五”期末提高2.6件,向国家“十三五
”规划纲要中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12件的指标稳步前进。二是国家重点区域专利布局态势良好。2017年上半年,京津冀地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3.0万件,同比增长23.6%,占国内总量的18.7%。长江经济带覆盖省市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
55.1万件,同比增长22.0%,占国内总量的44.9%。专利创新有力支撑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推进实施。三是我国申请人向外专利申请增势稳定。我国在“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涌现了一批注重并依靠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的创新型企业,
带动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
发布会上,国知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办理手续、处理程序等方面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统计数据公开内容的调整、提升专利审查质量等问题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来自中
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参加
了此次发布会。(知识产权报 记者 王康 实习记者 邹碧颖)
新修改的PCT实施细则7月1日正式生效 修改内容解读来了
《专利合作条约》(PCT)自1978年生效以来,经过39年的发展,2012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专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PCT体系内的缔约国各主管局承担不同任务,开展国际合作,共享工作成果。经过多年完善和发展,围绕PCT法律框架进行的主要改革已经基本完成,近年来涉及PCT法律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修改PCT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方式进行,可以看做是PCT体系通过持续的自身调整以满足申请人、各主管局或第三方不断变化的需求。
2015年10月召开的PCT联盟第四十七届会议和2016年10月召开的PCT联盟第四十八届会议第28次特别会议先后通过了对PCT实施细则的若干修改。这些修改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共涉及8条12款,下面,笔者对其中的部分修改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修改背景: 出于进一步改进补充国际检索制度的考虑,此次修改了提交补充检索请求的时间期限,以与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时间期限相一致。 修改内容: 将提出补充国际检索请求的期限从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延长至22个月(对细则第45条之二.1的修改)。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任何国际申请,只要提出补充国际检索请求的19个月期限在2017年7月1日尚未届满。 修改影响: 补充国际检索制度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声明准备好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仅有6个:奥地利专利局;欧洲专利局;芬兰国家专利注册;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与商标局;瑞典专利和注册局及北欧专利。国际局一直保持对该制度的密切关注,致力于提升PCT体系用户对该制度的认识并积极推广本制度。
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2011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专利申请未来打算进入国家阶段的,可以在目标国家请求进行补充国际检索,降低国家阶段引证新现有技术的风险,并通过补充国际检索结果预知在该国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从而选择性地进入或不进入某个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授权率和节约费用。
根据新数据,延长提交补充检索请求的时间期限可能造成以下影响:
(1)有3%或4%的国际申请将在申请人被要求就是否提出补充国际检索请求作出决定之前得到国际检索报告,仅剩余2%或3%的申请在新期限届满前未得到国际检索报告;
(2)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期限届满前即已作出的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的数量将会减少;
(3)国际检索单位仍然必须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之内完成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知识产权,因此,可用于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时间将会减少。这将使由于以下原因产生的受理延误产生更大的影响,即不符合形式要求、提出请求时未缴纳费用或是申请人就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决定提出复查要求。
(黄筱筱|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知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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