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8.1日施行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明专利申请流程,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义乌专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知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fayuan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知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guowuyuan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guowuyuan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fayuan、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知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知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di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di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知局6.28发布 知产库编辑
请作出评价报告。
至于对你们公司的好处,专利申请流程,上面已经说了,使用专利比较放心,经过检索的专利稳定性好一些,基本确定不会侵权或者无效。
但是,有些专利本身没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一经检索,发现该专利很不稳定。由此,公司可以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对该专利不去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或者提前做好后续侵权或者无效的应对准备。 总的来说,作出评价报告对公司的好处远远大于坏处。
一、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知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二、哪些情况下需呀出具专利评估报告?
专利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时候,才需要申请作出评价报告。
1、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不是针对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实质审查的时候会进行检索,所以发明不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而实用新型在审查的时候未进行检索,所以专利权不稳定,有的公司为了确定专利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侵权或者被无效,会请求作出评价报告,以从一定程度上确定本专利的稳定性。
2、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 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 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这是法律问题。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何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 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 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 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知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知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专利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 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 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专利评估报告是一种证明文件或者证据形式,不属于行政文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用的比较广泛。值得注意的是,专利评估报告并不针对于发明专利,当专利是外观设计的时候方可申请。目前,申请专利评估报告是要缴纳一定费用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多种形式缴费。
来源:小创学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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