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各阶段」时限整理!
一、申请
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2、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
3、优先权期限:
外国优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外观设计在外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本国优先权: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期限: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一次提出的
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涉及新生物材料而公众不能得到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 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迟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
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该证明的,视为未提交该保藏;申请时未注明该生物材料相关信息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三、实质审查
1、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实质审查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恢复权利期限:因不可抗拒事由而延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 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因正当理由而延误的,可以自收到 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
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本条规定的恢复权利期限不适用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期限)、第
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保护期限)、第六十二条(侵权诉讼时效)。
3、提出主动修改的期限: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时以及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二
个月内可以主动提出修改。
4、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四个月;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两个月。
5、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二年后,不予保存;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失效之日起满三年,不予保存。
四、复审
1、复审请求: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 请求复审;
2、复审请求费缴纳期限: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3、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自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
4、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
五、授权
1、 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2、专利权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与优先权日无关)。
3、除当年外的年费,其他年度的年费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未缴足的,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终止。
六、无效
1、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在专利复审 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专利期限,请求人可以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
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 可以不予考虑;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 的期限不得
延长。
八、著录变更
1、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
2、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交请求。
十、其他期限
1、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定外,原单位具有专利申请权。
2、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时,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向人民 起诉的,可以请求 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主要指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归属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 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发布:IPRdaily 中文网
作者:小白 华勤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2016年全国专利代办机构业务能力持续提升
2016年,全国各专利代办处共受理专利申请202.8万件,约占我国专利申请受理总量的60%;全年收缴专利费用422.2万笔,约占收费总笔数的42%;网银缴费票打印276.4万笔,约占总笔数的81%;各代办处还在其业务受理大厅设立了专利咨询窗口,为广大申请人面对面提供专利事务和专利政策咨询服务,更好地满足了社会大众的服务需求……从近日召开的2017年国知局专利局代办工作会议上,传出了过去一年全国专利代办工作取得丰硕成果的消息。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体专利代办处在国知局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的领导下,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社会需求为切入点,紧密围绕专利审查中心工作,积极拓展工作思路、转变服务理念,在基础业务、对外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有力推动了我国专利代办工作整体迈上新台阶,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国知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人表示。
基础业务不断夯实
2016年作为“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专利代办工作发展的关键一年,全国专利代办系统凝心聚力完成专利审查工作,从构建工作体系、完善制度建设、升级业务平台、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入手,不断夯实各项基础业务,主动服务地方创新主体,发挥优势助力地方经济建设,各项工作推进有序有力。
据了解,为了构建起完备的专利代办工作体系,让代办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全国各个地区,为公众提供快捷的专利事务服务,专利期限,2016年10月,济南代办处青岛分理处正式开业。目前,除西藏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外,国知局已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3个代办处或分理处,业务体系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他们与专利局受理大厅一道构起了遍布全国的专利事务服务网。
与此同时,为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全国各专利代办处一方面严格执行国知局制定的各项制度,另一方面还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逐步将代办工作纳入精细化的管理轨道。据统计,专利期限有哪些,截至2016年,各专利代办处的制度建设涉及行政、人事、财务、业务、党建、信息管理6个方面,制定业务规范120余项。
2016年9月和10月,国知局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和中国专利受理及初步审查系统先后上线运行。为保障两个系统上线前切换工作的顺利实施,全国各专利代办处在国知局的统一协调和部署下,克服重重困难,积极配合完成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发现和反馈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保障系统平稳运行提供支撑。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各专利代办处共完成费减备案28.5万件。
此外,专利代办处还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一年来,新型专利期限,国知局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各专利代办处进行人员培训、挂职交流,以此不断提高代办处人员业务水平。同时,国知局还针对各代办处在人员配备、待遇等方面的需求给予大力支持,有力保证了代办处人才队伍的稳定发展。
(李俊霖|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孙雅曼 石焱,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美编:李羽)
来源:国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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