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各阶段」时限整理!
一、申请
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2、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
3、优先权期限:
外国优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外观设计在外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本国优先权: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期限: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一次提出的
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涉及新生物材料而公众不能得到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新型专利期限,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 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迟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
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该证明的,视为未提交该保藏;申请时未注明该生物材料相关信息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补正,实用新型专利 期限,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三、实质审查
1、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实质审查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恢复权利期限:因不可抗拒事由而延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 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因正当理由而延误的,可以自收到 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
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专利期限,请求恢复权利;本条规定的恢复权利期限不适用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期限)、第
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保护期限)、第六十二条(侵权诉讼时效)。
3、提出主动修改的期限: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时以及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二
个月内可以主动提出修改。
4、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四个月;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两个月。
5、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二年后,不予保存;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失效之日起满三年,不予保存。
四、复审
1、复审请求: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 请求复审;
2、复审请求费缴纳期限: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3、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自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
4、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
五、授权
1、 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2、专利权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与优先权日无关)。
3、除当年外的年费,其他年度的年费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未缴足的,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终止。
六、无效
1、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在专利复审 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
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 可以不予考虑;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 的期限不得
延长。
八、著录变更
1、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
2、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交请求。
十、其他期限
1、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定外,原单位具有专利申请权。
2、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时,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向人民 起诉的,可以请求 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主要指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归属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 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发布:IPRdaily 中文网
作者:小白 华勤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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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应城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经应城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获批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优势培育)企业和2016年度专利申请等后补助项目进行奖励,共拨付财政奖励资金205万元。
为优化知识产权工作政策环境,应城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资助力度,对获批的省级、孝感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gao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的gao资助5000元/件,对市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制定相应的专利奖补政策,外观设计专利期限,鼓励企业对发明专利人给予不少于3000/件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2015年5月和11月,该市先后获批湖北省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为加快推进试点城市建设,当年12月应城市召开试点城市建设推进大会,印发《应城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确定,每年增加知识产权管理经费50万元。相继邀请国知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总审查师朱宁率队到该市把脉问诊,邀请湖北省知识产权学会常务副会长、法学专家彭学龙教授给中心组专题授课,先后成立了武汉工程大学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应城市分站,武汉开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武汉智嘉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所2家应城专利服务分支机构,通过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企业培育工程”、“发明专利‘扫零’工程”、“专利成果转化工程”等三大工程,2016年该市知识产权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全市完成专利申请量410件,其中发明专利25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62%和50%,应城市知识产权局也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
来源: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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