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号和专利号是一回事吗?
专利申请号和专利号是一回事吗?
专利申请流程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不同的专利申请应该提交不同的法律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基本相同,这些文件分别是: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等。发明专利申请在必要时才提交说明书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必须提交说明书附图。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该提交的文件是:请求书和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并注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申请专利时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国知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并且要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国知权局制订了专利申请文件的统一样式,供申请人参照使用。申请人不能以口头、电报、电传、胶片、磁盘、实物等代替书面形式,而且一份专利申请文件中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文件一律用中文书写,文件中涉及的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等,如果没有统一的译名,应该注明原文。专利申请文件必须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是原件,一份是复印件。
除了以上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外,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还可以提交其他文件,如有关费用减缓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要求提前公开声明和实质审查请求书等。
专利申请号和专利号的含义不同。
专利申请号是国知局发给专利申请人的受理通知书上的一个重要著录项目。它是由8位数字加一个小数点和一位数字(或英文字母X)组成,前两位代表专利申请当年的年号,第三位数字表示申请专利的类别(“1”表示发明专利,“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后五位数字代表本年度内某一种专利申请的顺序号,小数点后的一位数字或“X”是计算机的校验位。
为了解决原8位专利申请号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专利申请量这一难题,更为我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与国际接轨,国知局标准化于2003年上半年对专利申请号标准作了修改,8位专利申请号被新的12位申请号取代。专利申请号标准于2003年7月14日颁布,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过修改的新专利申请号采用国际上通行的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3个部分。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每一位阿拉伯数字均为十进制,申请号中的年号采用公元纪年。未来20年内,将存在新旧申请号并存的现象。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10月1日或此日之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律按照新专利申请号标准给予和使用新专利申请号。在2003年9月30日(含当日)之前给予的专利申请号在2003年10月1日之后不进行升位和更换,在专利法规定的各种法定程序中继续使用原有专利申请号。
只有当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该专利申请号才成为专利号。
来源:行之知识产权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电商商铺成被告
当前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以阿里巴巴、京东、亚马逊等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为代表的融合线下生产—网络交易—物流运输的交易模式,已经成为商品零售的主流模式之一。
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中,著作权法修订,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有较为完善的规则利于遵循。但对于电商平台提供的线上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缺乏统一的指引规则,一部分具体规则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之中。
日前,一起关于“福建美之扣家居”和“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 审结。
发现电商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提起诉讼
汪恩光系“多功能榨汁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4年3月12日,汪恩光的委托代理人登录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域名为tmall.com的天猫商城,在一家名为“美之扣旗舰店”的商铺中购买到“美之扣”手动榨汁机一台,并对网络下单、付款、收货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
经比对,汪恩光认为该商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于是直接提起诉讼。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收到 送达的起诉状后及证据材料后,自行删除了证据保全公证书中列明的侵权产品网址。
不过,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汪恩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表明在tmall.com网站上的“美之扣旗舰店”中仍有侵权产品展示出售。但经过各方确认,现场演示中所出现的侵权产品,其产品名称、网址等与公证书载明的侵权产品的对应信息不同。
判决:
被告商家停止生产及销售并赔偿105000元
“在认定过错时,应当以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预见力和控制力为前提,预见力和控制力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和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相关。”办案法官称,在本案的专利侵权纠纷的背景下,著作权登记,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侵犯的是他人的授权技术方案,侵权判定有较高的专业性,仅从商品外观无法判定是否为侵权产品,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数量较多的商品中甄别出侵权商品并不现实。因此,在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删除了权利人事前明确指明的商品链接后,可以认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无需再行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比对,著作权,一审 认为由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通过开设于天猫商城的“美之扣旗舰店”销售的榨汁机侵害了汪恩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仅提供平台交易服务,并未销售侵权产品,且已经尽到了平台服务者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一审 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汪恩光“多功能榨汁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榨汁机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赔偿汪恩光经济损失105000元;驳回汪恩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该案经省高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小创学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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