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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流程、联邦知识产权(多图)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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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流程、联邦知识产权(多图):
    美国专利申请,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知识产权

    了解了商标与专利侵权的这些自判技巧,还怕什么亚马逊侵权?!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咱们的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开始被各种侵权投诉吓得胆战心惊。

    卖台灯的担心台灯的外观侵权,卖衣服的担心自己的衣服花样外观侵权,连卖枕头的也担心其枕头外观侵权,如此等等。遇到这种问题我们需要冷静看待。一方面,我们为中国卖家对知识产权日益重视而感到欢喜,但另一方面又觉得有些不可思议,为什么卖家们会担忧至此呢?这背后到底是跨境电商平台的过度作为?还是卖家中有人利用平台对知识产权的投诉处理漏洞肆意妄为呢?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现在的情形给人的感觉就是,只要有人投诉侵权,电商平台就会马上对被投诉一方进行制裁,或下架产品,或取消销售权,甚至是关店。可是,被投诉一方真的就侵权了吗?可能侵权了,也可能没有侵权,只是部分人利用或滥用平台的投诉机制,而很多卖家尤其是中小卖家无力去维权辩驳就会经常不了了之。

    平台设置这样的投诉机制,使得这样的投诉不花钱都能达到排他的目的,所以笔者才觉得这是过度作为。但无论是哪一种可能,我们都无法阻止和改变,选择就是做好自己,保护自己。

    而对卖家而言,如果想消除这种担心,直接有效的方式当然是拥有自己的专利。而且,在公开销售之前就去申请专利,因为外观专利和发明专利会随公开时间的长短,专利申请,其新颖性将逐步下降。在很多国家,外观公开6到12个月后就会因为缺乏新颖性而不能再申请外观专利了。

    除了申请专利之外,卖家还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避免侵权。不同于外观专利及发明专利,商标则是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其价值与显著性日益变强,因为商标使用时间越久,品牌的消费群越大,辨识度也越高。

    同时,做亚马逊,走品牌化道路才能让企业走得更远。那如何才能品牌化?应该是建立品牌声誉,品牌不仅代表其产品的质量,同时也反映出产品风格。而第二步就是对产品款式样式的保护,以防止其他人模仿自己的款式,也就是申请各种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

    事实上,无论是准备申请商标或专利的企业,还是无品牌无专利的卖家,想要在国际市场上不受侵权的困扰,都需要首先学会检索与自己产品相关的专利或商标,以判断自己是否存在侵权的风险,专利申请流程,从而更好的规避风险,保护自己。

    之前有种说法,一个产品的外观只要有多少个点不同就属于不相似了,其实这是具有误导性质的,相似的判断要根据不同的产品来判断的,而不是单纯的去看多少个“点”不同,这并不适用于每一个产品的相似判断。

    判断的尺度应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认知水平为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当两款产品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只有局部微观不一致, 但若这个“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是一个并不会留到的细节的话,则不作相似性对比。

    相对于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则容易判定一些,只要别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或者申请高相似商标,都是侵权。但是,专利侵权,比如外观专利,不仅复杂而且较难断定,尤其是那些常见的产品,款式样式本来就很多,新款B是新款A的变种,新款B不满足申请外观,但这并不等同B会对A的外观造成侵权。对于和原有的款式样式不相似,但又不能获得外观专利保护的产品,建议的做法就是申请商标,通过品牌效应来塑造品牌风格。

    四、面对目前的平台规则,一旦被投诉,咱们的卖家该如何应对呢?

    1.查清楚对方的商标专利申请情况

    2.与亚马逊沟通,自证清白

    3.积极和投诉方沟通,直接了解真实情况

    4.审视自己是否侵权

    5.请知识产权律师代为沟通

    6.如果确实没有侵权,而平台不做反应,直接上诉

    来源:小创学专利


    以共享单车为例,谈如何保护商业创意

    创意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俗称点子、主意、策划等,是创意人将 “胸中之竹”转化为“手中之竹”的重要过程,[1]这种想法或构思一方面具有通过某种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的可能,但另一方面又通常没有形成完备的表现形式(否则就构成了作品或者其他具体的智力成果),因此,在美国,有时用“未开发的构思”来表达这一概念(undeveloped ideas)。[2]

    一 从“专利角度”谈保护商业创意

    1、一些特殊的商业模式可能受到专利法保护

    从2017年4月1日起,一些特殊的商业模式却可能受到专利法保护,但前提是必须包含部分技术特征。在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中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新增了这样一个例示,“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换言之,认可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

    以“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为例,假如某个企业将相关的商业模式(包含如下技术特征:用户注册管理、共享单车GPS定位、用户开锁管理、使用细节记录、计费系统、收费管理、还车记录等)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添加技术特征后申请为专利,而另一个“共享雨伞”企业是很容易“合法”仿行其商业模式的,具体来说就是基本照搬共享单车模式,只不过将其中的单车换成雨伞,并且减少某一个技术特征(例如不装GPS定位系统或者开锁管理系统)。那么,由于专利侵权比对要求侵权专利必须覆盖被侵权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共享雨伞企业的这种行为(实为改劣技术方案)就很可能有效规避专利侵权指控。

    2、纯粹的商业模式不能受到专利法保护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纯粹的商业模式因为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无法申请为专利因此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从法理上看,不被保护的原因,是因为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模式属于对社会商业实践中的现象及其规律的揭示、抽象和总结,义乌专利申请,属于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发现而非创造,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因此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以目前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而言,外观专利申请,尽管相对于以往传统的共享单车模式,有很多创新点(例如用户可以在任意公共停车区域停车,避免了传统的共享单车寻找固定位置的停车桩的不便;又如,使用共享单车无需去固定地点联系特定服务机构缴纳押金和办卡,只需手机扫描二维码,十分方便),但是,仍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由此可见,相关企业要想通过专利维护其商业模式,就只能尽量减少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而这又会对专利申请的通过造成风险,因此,并不轻松。

    二 从“著作权角度”谈保护商业创意

    就著作权法而言,创意是没有记录在载体上的构思、想法,有些创意无法复制而难以构成作品,有些创意没有具体表达形式同样不能构成作品。

    三 从“商业秘密角度”谈保护商业创意

    就商业秘密而言,其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必须转化为具体的可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因此,某一商业创意如果尚在摸索、未被具体化或在实际应用前,不能被确定为商业秘密。[3]

    总结:尽管《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商业模式”审查标准的新动向对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无疑是个重大的利好消息,但笔者对此却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原因很简单,这种“专利”即使成功申请,也很容易被他人规避。同样的道理,不但是共享雨伞企业,即使是共享单车同行业内的竞争者,也可用改变或者省略某个必要技术特征的方法来规避这种特殊商业模式的专利侵权而实现基本“模仿”的目的。(作者:袁博)

    注释:

    [1]: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解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2]:王太平:《美国对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载《知识产权》2006年第2期。

    [3]: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8—49页。

    来源: 小创学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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