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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专利,联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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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发明专利,联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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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8.1日施行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国家专利局专利检索,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知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专利,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fayuan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知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guowuyuan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guowuyuan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fayuan、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知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发明专利,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知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di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专利,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di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知局6.28发布 知产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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