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技术领域创造性审查中的考量因素
在创造性的审查中,审查员需要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认为存在技术启示的一种情况是: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发明专利请求书,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实际审查中,审查员通常会基于技术问题或区别特征进行专利检索,当检索到对比文件时,还需要考虑,如果对比文件与专利申请属于完全不同、相隔较远的技术领域,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本文中,发明专利有效期,笔者通过两个案例,就如何考虑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技术启示的影响谈谈个人的理解。
案例1 案例1为一种zhusheqi状的固相微萃取装置,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获得样品的zhusheqi,包含收集样品的纤维;保护套,纤维可从保护套中抽取和退回;排出和退回装置,包括设置在把柄内、将纤维锁入排出位置并释放纤维使其退回的凸轮,以及为凸轮提供张力的张力装置;拇指致动器和活塞,推动拇指致动器时推动活塞,用单手操作排出和退回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排出和退回装置包括设置在把柄内、将纤维锁入排出位置中并释放纤维使其退回的凸轮,以及为凸轮提供张力的张力装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排出和退回纤维。对比文件2是一种自动笔,与案例1的技术领域完全不同,公开了设置在笔筒内用于排出和缩回笔尖的装置,包括一对凸轮以及提供张力的弹簧。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并且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排出和缩回笔尖(纤维),但是对比文件2与案例1的技术领域相差太远,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专利审查指南》中虽然规定可以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但需要考虑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进入“其他技术领域”。实际检索中,审查员首先会在专利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如果没有合适的对比文件,则一般需要到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进行检索。也就是说,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再看案例1和对比文件2,案例1涉及的zhusheqi状的固相微萃取装置,按压致动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纤维从保护套排出,再按压致动器,纤维退回到保护套。而对比文件2,按压笔帽,笔头从笔筒中排出,再按压笔帽,笔头退回到笔筒,两者结构类似,原理相同,是否属于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此外,自动笔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是普通技术人员非常容易且经常接触的产品,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案例1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发明专利,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案例1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去对比文件2所在的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编辑:孙雅曼 ,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美编:李羽)
来源:国知局
国知局:支持律所专利代理放宽专考资格
知产库按:
国知局2017年4月印发《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亮点太多停不下来:
1.支持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2.放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3.完善企事业单位专代资格人员执业经历认定的实施机制;
4.探索个人事务所制度试点;
5.探索建立预备执业制度;
6.全行业年营业收入已超过150亿元;
7.推动专利代理人担任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试点工作;
8.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和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9.建立专利代理质量投诉平台;
10.严厉打击利用非正常申请套取资助的行为;
11.研究建立专利代理人职业能力评价和分级制度;
12.研究制定专利代理互联网服务规范;
13.推动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专利实务课程;
14.推动完成专利代理条例、管理办法、惩戒规则等修订;
15.深化专代行业协会社会化、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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