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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研发过程什么时候申请专利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杨勋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论企业研发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时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即中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专利申请适用在先申请原则。基于上述原则,专利申请的时机是专利保护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对专利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专利主要分为产品类专利和方法类专利,下面我们就以常见的产品类专利为例对专利申请的时机进行讨论。

    既然是产品类专利,首先就需要了解产品的研发流程。一般来说,产品的研发流程大概包括以下四个阶段:项目提出确立、产品设计开发、产品试制试用、批量生产销售。那么申请专利的时机是在哪个阶段呢?根据在先申请原则,谁先申请专利权授予谁,应该是在第二段之后,即产品设计开发完成后立刻申请专利。上述答案看起来简单合理,但事实真的如此简单吗?显然不是的。

    要弄清楚专利的申请时机,我们需要深入地思考和回答下面三个问题:1、产品设计开发完成时就是早申请时机吗?2、早申请时机就是申请时机吗?3、迟的申请时机是在哪个阶段?

    对于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产品设计开发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根据产品的不同通常会持续几个月甚至几年,几个月对“一寸光阴一寸金”的专利申请来说,已经是一段很长的时间,完全可以决定专利的归属。实际上,很多实力相近的企业在开发同类的产品时,研发进度的时间差通常也就一两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研发进度快的A 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完成时再提出申请,那么研发进度稍慢的B公司如果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合适的时机就提出申请,专利申请流程,是有可能先于A公司获得专利权的。

    上述合适的时机就是产品的初步设计完成时,也就是申请专利的早时机。在企业做研发的工程师都知道,实际设计过程中,产品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必然会进行多次改良和完善,但是对于一些产品而言,初步设计后,主体结构和功能基本确定,改良和完善的都是一些零部件,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申请专利。至于后续一些零部件的改进,如果改进程度大,完全可以再申请一些专利,如果改进程度小,那么在先申请的专利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撰写技巧使这些改进落在保护范围内。


    需要强调的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时机还可以提前,比如基本方案在研发人员的脑中成型时。这种情况适合那种要设计开发的方案本身比较简单,产品的专利性主要体现在发现问题的过程和解决问题的构思上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对问题的论述中已经提及,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初步设计完成后,必然会经过多次的改良和完善,如果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的主体结构和功能并不确定,后期可能会进行深度修改,此时用初步设计申请专利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申请的专利保护的产品与终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匹配,这样不但会增加企业成本,浪费企业资源,同时由于在先申请公开了一部分技术特征,很可能会影响在后申请的产品的新创性。因此,在这种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缺陷明显,前景不明的情况下,等到产品的设计方案定型后再申请专利比较合适。

    当然,将这种初步设计的产品方案直接申请专利也有一些作用,这些申请被公开后即使终不能授权,但也可能成为影响竞争对手申请专利性的现有技术,让竞争对手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另外还可以误导竞争对手,这确实是专利申请的一种策略,不过制定这种伤敌一千,专利申请表,自损八百的策略需要慎之又慎,一不小心就可能适得其反,既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又没有起到误导的效果。

    对于第三个问题,一般来讲,迟应该在产品销售前提交专利申请。特别是对于那些容易通过逆向工程分析得出的产品,一旦上市销售,就会成为现有技术,很可能会使后续申请的专利失去专利性。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很多医药类产品,即使上市销售,公众也很难通过逆向过程获知其配方和制程,这种情况就可以在销售后合适的时机申请专利。因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过早申请专利,即使申请文件没有公开一些关键的的参数,也会为竞争对手指明大概的研发方向,帮助竞争对手加快研发进度,终可能被竞争对手反制。至于销售后具体的申请的时机,是在竞争对手即将取得突破时,当然这需要对相关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情势有的的把控,因此这种延期申请的策略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以上只是作者对专利申请时机的一些简单的看法,纰漏之处还望各位同行不吝指正。


    从专利撰写角度浅析权利要求书中的“清楚”


    总第122期 张文华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表,[专利]文章


    专利权,顾名思义,是一种专有的权利,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相应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要想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需要通过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来确定。   基于权利要求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重要地位,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便成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的重中之重。而要完成一份完美的权利要求书是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的。例如,可以从权利要求的侵权可视度、所涉及产品的市信息以及所涉及技术的发展趋势等角度考虑,但笔者在本文中并不对上述内容进行讨论,而是从权利要求的'清楚'这个角度作一些探讨。因为,笔者认为,无论从哪种角度来撰写权利要求书,'清楚'是根本的要求,只有保证'清楚',权利要求才能准确地限定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样可以使得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合理主张,也能避免专利权人对权利的过度解释,获得与自己的方案不相对称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使得公众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或生产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权利要求才算是清楚呢?笔者认为,只要权利要求书中的逻辑是清楚的,则可以认定权利要求书是清楚的。简单来说,逻辑是指思维的规律或规则,笔者认为,一份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过程体现了撰写人的思维规律。那么如何撰写出一套逻辑清楚的权利要求书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考虑。

     一、法律层面规定的逻辑   该层面主要表现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例如: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地限定,而不能对其未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这样便牵扯到权利要求间的引用关系问题:例如出现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由于法律规定的逻辑比较明确,只要按照法律的相应规定执行即可,本文不作具体阐述,专利申请 转让,以下针对技术层面的逻辑进行详细阐述。  

     二、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表述要符合逻辑   权利要求是基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的组合,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这些技术特征是否清楚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是否清楚,直接决定了该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虽然,我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用的是'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之间的折中原则,即在具体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进行解释。但是,由于一些国家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仍然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决定,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必须忠实、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企业考虑到后续海外专利布局的需要,应当尽量不要过度依赖于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尽量保证权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1.文字表述要清楚、准确   文字表述要符合汉语语法意义上的清楚、准确:  

     (1)没有逻辑或语法上的毛病。举个极端例子,例如大家一般都说'吃饭、喝水',专利申请,一般不说'喝饭、吃水'。如果在法律文件中出现类似的词语,你就需要澄清一下,因为一般饭都是吃的,你突然说'喝饭',那就需要解释一下如何'喝饭'、'喝饭'与'吃饭'的动作有什么区别。因此,权利要求书中的语法是要准确的,避免给专利后续可能出现的审查、无效或侵权过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文字所表述的含义是唯一的,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或语义多重的词语。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例如'薄''厚''强''弱'等含义不确定的词语,除非在该词语在特定技术领域有公认的确切含义。  

     (3)权利要求书中的词语符合本领域的自然规律,属于技术术语。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并不是文字游戏,还需要了解本领域的一些基本常识。否则在后续审查过程或无效等过程中会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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